2021年8月13日9:52 来源:中国长安网 选稿:丁纯醇
近年来,司法救助中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其中,司法救助该由司法机关实施还是由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实施备受争议。在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政协第51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上,40多位委员围绕“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发表意见。委员们提出了简化救助程序,实行“一门受理”等建议。笔者建议采纳委员们“一门受理”的建议,以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为契机,将司法救助纳入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这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
“一门受理”具有政策和法律依据。民政部门历来是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民政部的工作职责之一即“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省以下各级民政部门具有实施民政部社会救助政策的职责。司法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一种,由民政部门实施具有政策和法律依据。
“一门受理”符合权力制约原则。依据宪法,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不同权力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制约。动用国家财力实施的司法救助,行政色彩浓厚,由政府部门实施,符合权力制约原则。同时,由政府部门实施司法救助也能有效克服把关不严的现象。由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之外的政府部门实施司法救助,能够避免将司法救助与案件绩效挂钩导致的救助标准把关不严的现象。
由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实施司法救助,更有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从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率先出台《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首开司法机关司法救助先河起算,救助历史不足20年。但民政部门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直主导社会救助,较之司法机关,具有更多有社会救助经验精通社会救助业务的专业救助人员和更完备的社会救助软、硬件设施设备。由民政部门实施司法救助,更有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
明确政府部门成为救助主体后,建议通过社会救助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移交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处理。当事人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有权申请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救助。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审查救助材料,依据统一标准作出救助与否的决定。司法救助涉及国家资金的使用,决定过程应当适当公开。当事人或其他人对救助与否的决定不服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希望以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为契机,将司法救助纳入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社会救助范围,推动这项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民心工程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