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牢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的“托底线”

2023年10月13日9:40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李长安 选稿:丁纯醇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更加精准、及时、有效地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被喻为低收入人口的“托底线”。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采取多种措施扎牢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的“托底线”,不仅是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需要的客观要求,也是以人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之举。

  我国在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后,全局性、规模性的贫困现象已经消除,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一定数量的低收入人口,部分脱贫人口返贫的风险依然较高。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已归集到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6600万低收入人口的基本信息。保障这些人口的最低生活需求,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作为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以及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制度体系。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政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救助保障标准,救助保障标准不断提高。据民政部门统计,到今年6月底,全国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4.8%、8.5%。今年1—6月全国累计支出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资金1265亿元,比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比如在瞄准机制方面,社会救助的对象有时不够精准,低保资格变成“人情保”“关系保”“违规保”。覆盖范围不全,部分群体如流动人口等被排除在外。在保障水平方面,有些低保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比临界线上没有进入低保范围的家庭要好,而且得到的实际救助可能超过了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应保尽保”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劳而获”的懒汉现象。在救助方式方面,现有的社会救助基本上都是以货币或者实物为主要内容的物质性救助,缺乏心理干预、社会支持、生活照料、就业帮扶等专业化的救助服务,不足以有效应对致贫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此外,救助资金的监管还不够严密,存在资金“跑冒滴漏”的现象。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堵住各种“漏洞”,突破制约发展的各类瓶颈,把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织得更密、扎得更牢。为此,需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首先,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的瞄准机制。科学合理界定低收入群体的标准,统筹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支出情况、发展潜力等多项指标,精准识别低收入群体,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群体制定相应的救助方案。同时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重点做好申请能力不足困难群众的发现和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纳入低保,着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其次,建立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救助体系。当前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目标是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救助体系,这既包括政府责任划分、资金支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完善,也包括社会救助各项目自身的完善以及项目与项目之间、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合。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将救助目标扩展到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加快城乡统筹的步伐,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再次,要从制度层面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稳定。由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面临一定压力,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稳定且保持一定增幅,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明确。除了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也有必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鼓励、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救助领域。

  最后,在强调公平的同时注重效率。社会救助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保持合理水平,避免产生救助依赖。除了特困人群外,可以对有自食其力条件的救助对象设定救助终止期限,到期复核;合理减少货币救助形式,以降低申请者对于救助资金的依赖和渴望;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以公益劳动换救助的机制,避免因救助滋养懒汉。此外,将单纯货币救助完善为物质救助与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心理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救助,强化救助的发展性。这也是增强救助效果,提高低收入人口获得感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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