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信息
为了做好我会募捐活动的备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募捐条例》,经2012年9月25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会实施募捐活动备案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关于备案的范围
按照《上海市募捐条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公募活动应当备案。公募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劝募;二是面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进行劝募。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基本特征的非公募活动,不需要备案。
以下公募活动,我会和区县分会应当备案:
(一)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上海慈善网发布募捐信息,进行劝募的;
(二)举行义演、义赛、义拍、义卖等活动进行劝募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劝募的;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公募活动。
二、关于备案的分工
市会和区县分会备案工作的具体分工:
(一)市会单独开展公募活动的,由市会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备案,跨区县的则向市民政局备案。
(二)市会与个别区县分会联合开展公募活动的,请区县分会向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分会单独开展公募活动的,我会授权,请区县分会向募捐活动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备案。在向区县民政局备案前5个工作日内,请区县分会将募捐活动方案告知市会。
(四)两个以上区县分会联合开展公募活动或者跨区县开展公募活动的,区县分会应当将募捐活动的方案报市会,由市会起草公募活动的总方案,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五)一般情况下,我会不主张委托社区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公募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的,请区县分会与被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请区县分会向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备案。
秘书处募捐部是募捐活动备案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起草市会募捐活动的方案,办理市会备案的具体事务,指导区县分会开展备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市会备案文件的报批手续。
请区县分会规定备案工作的责任人和相应的程序。
三、关于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市会和区县分会应当按照《上海市募捐条例》和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募活动的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组织公募活动的市会或者区县分会的名称;公募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预定募集财产的数额;预计参与公募活动的工作人员人数(包括志愿者);募集财产和接受捐赠的方式;募集财产的使用计划;筹资成本的列支计划等。
备案工作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完成。
公募活动已经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募捐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的市民政局或者区县民政局。
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公募活动开始前备案的,组织公募活动的市会或者区县分会,应当在公募活动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四、关于备案的信息公开
(一)关于公募活动的信息公开
在接到市民政局或者区县民政局同意备案的书面回复后,市会或者区县分会应当将公募活动方案在上海慈善网上公布,同时,还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的规定,在本市统一的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上公布。
对比较重大的公募活动,在上海慈善网公布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
(二)关于募捐结果的信息公开
公募活动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市会或者区县分会应当将募捐结果在上海慈善网上公布,同时,还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的规定,在本市统一的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上公布。
募捐结果公布的内容包括:公募活动的实际起止时间;募集财产的种类和数额;捐赠人姓名或者捐赠单位名称(如无法逐一列明或者捐赠人、捐赠单位要求不予公开的,应当予以说明);实际支出的筹资成本;市民政局规定需要公布的其他内容。
(三)关于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秘书处办公室是募捐活动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募捐部负责向办公室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经审核批准后,在本市统一的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上公布。资产管理部负责提供或者审核需要公开的数据。办公室负责审核信息公开的内容,办理报批手续,并送上海慈善网上网公开。
请区县分会规定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和相应的程序。
五、关于备案的其他规定
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公募活动。因特殊需要,应当由市会或者区县分会具体筹办公募活动,并由市会或者区县分会办理备案,公开公募活动、募捐结果等信息。
募捐箱的设置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由市会统一负责,具体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