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信息
为更好地实施《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会对《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制订了试行意见,并经2012年7月31日第七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意见试行一年,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一、关于概念
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我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签订了协议,即捐赠方与我会为设立专项基金签订了专门的协议;二是设立了账目,即我会收到了捐赠款,出具了捐赠票据,并为其设立了专门的会计账目。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捐赠、要求全额转赠的捐赠、没有完全捐赠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捐赠,不设立专项基金。
二、关于适用范围
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办法》同样适用于区县分会设立专项基金。区县分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报市会批准,市会按照本试行意见的规定予以批复,逾期不作应答的,视作同意。
由于区县分会设立专项基金的情况各不相同,我会还将制定专门的规定。
三、关于设立
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捐赠方在专项基金协议中表达的资助意愿,可以部分用于本单位员工的救助,但不能全部用于本单位员工的救助。
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首次捐款金额50万元,捐赠方一般应当一次性完成。无法一次性完成50万元捐款的,捐赠方可以在首次捐款后的1年内再次捐款完成。1年内无法完成捐款的,协议自动废止,已到账的善款作为一般捐赠处理。我会还将保留《上海市募捐条例》赋予的催告等合法权益。
四、关于设立的程序
募捐部是设立专项基金的受理机构,负责了解捐赠方的意愿,与捐赠方协商协议草案的内容,拟订协议草案,并送工作小组。其中,外资企业或者境外人士捐款设立专项基金的,募捐部应当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工作小组是专项基金设立的审核机构。工作小组每周举行一次例会,召集工作小组的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募捐部、救助部、资产管理部、宣传部、办公室和内审室等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进行集体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中有整改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工作小组应当将协议草案退回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与捐赠方重新协商。
我会分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是设立专项基金的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工作小组安排相关人员与捐赠方签订协议。
工作小组接到募捐部的协议草案和报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分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接到工作小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总共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核机构、审批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履职的,可以委托审核或者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审核或者审批的,视作同意。
五、关于变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捐赠方以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捐赠,并且有意愿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方应当将捐赠物进行价格评估,并且通过义卖、义拍等方式变现。捐赠方委托我会进行变现的,应当与我会签订专门的委托协议。
六、关于管理委员会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我会邀请捐赠方参与专项基金的共同管理。捐赠方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与共同管理。管理委员会是我会与捐赠人相互尊重、共同管理、平等协商的平台。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各设1名联络员。捐赠方可以推荐若干名委员,参加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我会参加管理委员会工作的管理人员,代表我会承担专项基金的管理职责,负责与捐赠方保持沟通和联系,了解捐赠方的意愿,掌握专项基金的运作情况,为捐赠方提供服务。
七、关于签订协议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我会与捐赠方签订的设立专项基金的协议应当有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双方应当就协议的续签或者终止等事项,进行协商。需要继续运作的,应当续签协议。不续签协议的,协议到期后,专项基金自动终止。
我会制订协议的参考文本(详见附件)。参考文本中有的内容一定要表述,有的内容可以选择性表述,参考文本中未尽的内容,可以增加或者修改。在签订协议前,募捐部应当对照参考本文,逐条与捐赠人协商。
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我会的协议文本应当归档。
八、关于资金的使用
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方希望资助外省市或者境外的,我会应当主动与捐赠方协商,推荐本市范围类似的慈善公益项目,使捐赠方资助外省市或者境外项目的同时,也资助本市的慈善公益项目。资助本市慈善公益项目的资金一般不低于资助外省市或者境外的资金总额的20%。
九、关于使用资金的审批程序
救助部是专项基金使用资金的受理机构。我会的专项基金联络员根据管理委员会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出具使用资金所需的相关资料(如意向书、项目实施方案、经费使用预算等),填写“经费使用会签单”,然后由救助部受理。
工作小组是使用专项基金资金的审核机构,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中有整改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工作小组应当将相关资料退回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负责重新协商。
我会分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是使用专项基金资金的审批人。审批同意后,资产管理部根据批准件拨款,同时告知受理机构。
工作小组接到救助部的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分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接到审核意见后,应当在总共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受理机构、审批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履职的,可以委托审核或者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审核或者审批的,视作同意。
十、关于不能支出的项目资金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不符合我会章程和项目资助宗旨的、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在报审中材料不全或者手续不齐的资助项目,项目资金不能支出。
十一、关于成本管理
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专项基金的成本主要分为管理费用和活动费用等。管理费用是指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开支。活动费用是指举办筹款活动和资助活动的开支。
管理委员会如果支出管理费用,应当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5%,原则上捐赠方与我会各使用一半。
活动费用的支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活动方案中注明。筹款活动的成本支出一般不超过当次募集善款的20%,资助活动的成本支出一般不超过该资助项目支出的5%。
十二、关于监督检查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专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内部的检查或者调查。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查资助项目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