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信息
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规范本会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收到捐赠以外及其他合法收入时,应向付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基金会资产管理部门是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买、核发、填发、保管、核销、检查等工作,并实行票据不相容职责分离。
(三)各区县分会、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财务人员负责本部门票据的领用、填发、资金核对等票据管理具体工作,并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不相容工作职责。
二、票据的领用和核发
(一)“捐赠票据”和“往来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票据使用、管理实行按募款、募物职能垂直管理。基金会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各区县分会票据的领用、管理,归口基金会资产管理部;分会物资工作站票据的领用、管理归口基金会筹物部(物资中心),筹物部(物资中心)应统一向资产管理部领取相关票据。
(三)财政票据由资产管理部统一购买,实行凭证领用、分批(次)限量、核旧换新的领用制度。
(四)基金会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各区县分会、物资管理部门等票据使用部门领用票据时,应先由票据经办人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财政票据申领单》,经市会财务或分会财务审核后,分别报分管领导审签后、再报市会领导批准方可凭《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财政票据领用登记簿》向市会资产管理部领取财政票据。
(五)坚持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分会领用财政票据实行限量、定期发放制度。原则上在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周五的上午领用票据,并且每次领用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需要量,一般每次最多领用10本票据。
(六)如遇重大救灾或开展重大募捐活动需要领用超过规定量的票据,应当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确定有关突发性领用制度,并在重大救灾或重大活动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将有关票据存根及未使用完的票据交回基金会资产管理部核销。
三、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一)开具“捐赠票据”的内容应符合社会公益范围和本会宗旨;捐赠以外的政府资助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其他合法收入应当使用“往来票据”。
(二)市会秘书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分会、物资管理部门等票据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票据。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定向捐赠应根据捐赠人的意向或协议,在票据的摘要上予以注明。
(三)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不得开具无公允价值的票据。
(四)市会秘书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分会、物资管理部门等票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票据号码顺序使用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票据的使用部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往来收据”、与其他单位的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六)市会秘书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分会、物资管理部门等票据使用部门应当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远程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登记与保管,并在每月的12日前向市会资产管理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和结存情况。
(七)市会秘书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分会、物资管理部门等票据使用部门领用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基金会资产管理部妥善处理。
(八)市会秘书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分会、物资管理部门等票据使用部门遗失财政票据时,应当及向资产管理部书面报告,并由基金会统一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九)基金会资产管理部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应统一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销毁。
(十)市会秘书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分会、物资管理部门等票据使用部门撤销、合并或不需要使用票据时,应将《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薄》、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票据,交送资产管理部统一注销。
四、监督检查
(一)市会资产管理部、内审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二)市会秘书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分会、物资管理部门等票据使用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领用、使用、管理票据的,基金会资产管理部应当责令票据领用部门限期整改,直至取消领用资格。
(四)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原《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关于发票、收据的管理办法》废止。
(五)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资产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