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
黄浦分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分会的管理,保证分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性质
本分会是市慈善基金会在各区(县)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市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市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承办市会交办的任务。分会是市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市慈善基金会承担。
二、任务
1、广泛挖掘本区慈善资源,组织实施本区慈善募捐活动、多渠道、多方位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2、组织实施市会部署的救助项目及对象的审核、评估、申报、资助、跟踪等工作。并按本区的实际情况,负责对本区慈善项目的管理与指导。
3、负责本区慈善活动的信息采集、动态汇编,并将各类典型事例及时汇总市会,同时利用本区新闻媒体,做好本区慈善宣传。
4、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处理特困对象的信访求助工作。重要来信、来访处理结果须报市会备案。
5、组建和发展本区慈善义工队伍,充分发挥慈善工作中社会人力资源的作用。
6、根据市会要求,组织实施市会举办的有关大型慈善系列活动,完成市会布置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募集管理
1、分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市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募捐。接受捐赠后,分会必须向捐赠者出具《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2、分会要遵循捐赠方的意愿,有定向捐赠要求的必须办理定向捐赠手续,由捐赠方提供捐赠意向书或双方签订捐赠协议书。需要设立符合市会章程的专项基金,应制订该基金的管理办法,报市会批准,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3、分会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募集资金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汇入市会帐户,所有募集款项均纳入市会基金总额。
(二)基金使用管理
1、分会的基金必须用于按市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支出比例执行,不得挪作他用。(工作人员办公及工作经费支出不得高于年度总支出的10%。)
2、分会必须按时向市会提交年度费用使用预算及接受捐赠、资金资助情况报告。基金使用的原则是全额报市会汇总、全额归分会使用、预算内自主、预算外报批。
(三)资产管理
1、分会受赠物资应由上海市慈善物资中心或其授权的工作站办理受赠手续,不能直接用于符合市会宗旨的用途时,应通过该中心依法拍卖或变现,所得收入按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慈善救助。
2、凡由分会兴办的慈善设施,其占有、使用、收益权和管理权属于分会。
四、监督
分会接受市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并由市会统一组织审计和接受社会审计。审计结果由市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分会接受区理事会全体成员的督促检查,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报告基金的捐赠和使用情况,由全体理事给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