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
静安分会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区(县)分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专项拨款;
(三)慈善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四)其它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一)静安区分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章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
(二)严格受赠和转增手续。受赠和转增工作由静安区分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捐赠5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不足50万的,分会可在综合考察后,考虑设置“微基金”,待捐赠量达到50万后转为专项基金。基金由静安区分会与捐赠方制定办法共同进行管理;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凭据并颁发证书;
(三)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募捐;
(四)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社区(街道)慈善工作站进行,其变现所得归静安区分会所有;大宗物资交由分会办公室联系上海市慈善物资管理中心落实捐赠事宜。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向静安区分会的慈善捐赠,可按照捐赠法以及市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过分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
四、基金使用原则
(一)静安区分会的基金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捐赠协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约定使用;
(二)静安区分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静安区分会每年用于工作条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
(四)静安区分会工作人员工资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五、基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各类慈善项目;
(二)救助各类特困群体;
(三)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四)支付各类工作成本。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静安区分会每年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提交委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使用预算计划内的资金由静安区分会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实施分级审批;使用预算计划外的资金,应由会长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七、基金综合管理
(一)静安区分会成立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每年应向委员会报告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静安区分会执行国家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设独立的人民币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及所属单位的各类资产;
(三)静安区分会接受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捐赠人的查询及时如实答复;
(四)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市慈善基金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按规定上报会计报表;
(五)静安区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六)静安区分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经静安区分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静安区分会委员会。
201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