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慈善
慈善信托来源于英国的公益信托,到今天已有400多年的历史,由于该制度在财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很多发达国家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公益信托,对本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信托业发展几经波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施行,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本文通过对比介绍几个发达国家的慈善信托的特点,让大家对其能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英国—公益信托的起源地
公益信托在英国设立之初带有很浓的宗教色彩,后来才慢慢扩展到世俗的生活中来,1601年制定的《公益用益条例》,是现代公益信托法律制度与实务操作的基矗经过几百年的曲折发展,英国的公益信托事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十分活跃,可以说社会制度的很多方面都受到了公益信托的影响。其主要特点:
一元化的监督与管理。英国慈善监管制度的最大特色是设有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慈善委员会。该委员会设有营运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理事会等机构,这种监管体制的设计既利于公益信托的登记,又对其管理与监督非常有效。
完善的类似原则适用制度。英国类似原则不仅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以适用该原则的具体情况,还有根据申请而适用的规定,保证了当无法完成原来设立的信托目的时,允许其设立与原来目的接近的信托。当然这些信托的目的必须是与促进教育、扶助贫困、传扬宗教等内容有关的。
税收优惠。在英国,公益信托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度,这种规定除了有利于统计、监管外,另一个原因就是通过登记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可以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英国是世界上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措施最宽松的国家之一,对于公益组织来讲,不仅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而且销售的物品如果是他人出于慈善目的而捐赠的,还可以免征增值税等。
美国—从民事信托到金融信托
美国美国的信托制度虽然也来源于英国,但其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并不相同。美国既继承了英国的民事信托,又比英国早80多年完成了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矗美国公民强烈的捐赠意识,加上注册方便,运管良好的公益信托制度,共同促进了美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其主要特点:
信托的种类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包括公众信托和与慈善组织合作的公共机构信托。此外最具特色的还应属慈善性剩余信托,他允许捐款人从该信托产品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以满足自身和家庭生活的需要,而将剩余的收益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或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机构。
相关的税收政策。在美国,公益信托享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受托人可免交所得税;委托人可享有税收减免;信托财产为房产和土地时,可免征财产税和土地税等。另外一项与公益信托相关的税收政策是美国高昂的遗产税,虽然设立遗产税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公益信托,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益信托的发展,很多美国人在生前就开始筹划,如何通过捐赠、设立公益信托等方式来免交遗产税。
信托的形式美国的公益信托多以成立基金会的形式开展活动,基金会活动内容极为广泛,在美国以及全世界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一般来讲,美国的公益机构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存在:非营利公司、公益信托机构和没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协会。公益信托因其具备设立简单、便利、效率较高,而且更便于对运行者进行监督等优势,通常被更多的捐赠者选择。
日本—多元的信托文化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引入信托理念比较早的国家。1922年日本制定了信托两法,即《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而且一直未做过实质性的修改,直到2006年,日本信托法进行了全面、大量的修改。这次修改主要内容有:首先,确立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共同实体法,因为二者本就具备很多共同的发展规律;其次将一些强行性规则转变成任意性规则,以符合信托原本属于私法的特性。日本的信托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吸收和转化原本来自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信托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主要特点:
多元的公益信托文化。日本设置了各种公益信托,除了救灾扶困外,各种类型的奖学金、文化财产和动植物品种的保护等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让其发展和得以保存。此外,在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允许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鼓励更多的普通民众从事公益活动。
信托财产可拆分信托银行在日本一直充当长期金融的职能,加之日本居民的财产以货币形态为主,所以信托的标的也以金钱为主。公益信托可以将大宗的信托财产进行拆分,因此一些小额的资金也能在恰当的时机为公益活动发挥作用。
税收优惠。在日本,政府也是利用税收优惠来鼓励信托业的发展。例如,一般设立私人信托是不征所得税的,当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的转移本身也不征消费税。
英美法系下的慈善传承大家应该记忆犹新,在2015年12月2日,Facebook CEO马克·扎克伯格写给女儿的一封信,在全球引起了轰动。他和妻子普莉希拉·陈共同承诺,将在有生之年捐出所持99%的Facebook公司股份,价值450亿美元,用于推动两项慈善事业――发挥人类的潜能与致力于人生平等。他希望自己的女儿能够生活在一个美好的世界。这是他给刚刚降临这个世界的女儿的第一份礼物。他的传承思维无人能及。可见,慈善传承是家族财富传承的最高境界。
我们再来看比尔·盖茨慈善捐赠的方式。他将个人所有的580亿美元资产捐献给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 据美国罗格斯大学华民研究中心主任黄建忠介绍,自2006年开始,盖茨基金会正式转变成双重的实体结构,把原来的基金会分成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信托(Bill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Trust)。基金会有权向信托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基金会作为慈善受托人的存在价值,就是管理信托资产,并且把资产收益转交给基金会,由基金会达成慈善的目标。慈善信托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享有免税的地位只是拥有两位共同的理事——比尔·盖茨和梅琳达·盖茨。
从以上两个当代最著名的案例,我们了解到,在英美慈善制度的发达,以及其税收优惠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鼓励富豪们在大力推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同时,灵活设计法律架构,把公益与私益相结合,实现家族财富以慈善的方式进行代际传承。
日本公益信托案例—六甲岛基金积水住宅株式会社(SEKISUI)是日本的著名建筑公司,系日本最大的综合性企业之一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下属企业。1996年,积水住宅和P&G(宝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旨在赞助并促进神户市国际性、文化性社区建设的公益信托——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为非盈利组织(NPO)等多个团体的活动提供资助。该公益信托2014年度共为33项活动提供了1925万日元的赞助,累计赞助金额为40429万日元。
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设立的初衷为委托人一次委托,公益信托每年收益永续捐赠,以期达到长久促进社区国际化文化建设的目的。因积水住宅为六甲岛的建设方,积水住宅仅作为委托人,不实际参与任何公益信托的实质决策,很好地避免了关联嫌疑,并且增加了慈善行为的公信力。通过设立基金运营委员会制度,很好地促进了社区国际化和文化建设,真正实现了好事办好。
综上所述,由于各国文化背景和金融制度等差异,各国公益信托的发展也表现出了很大的不同,例如英国有统一的公益信托主管机关,美国多以基金会的形式来发展公益信托,而日本则是信托与银行混业经营。但他们也都有一些共性的东西,比如都有很好的监管与税收优惠等措施,并且公益信托在这些主要的发达国家里,已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在公益事业中也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以上国家慈善信托的经验,尽可能地完善我国的慈善法律制度,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