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慈善
大多数资助机构可能都希望具有“战略性”,即他们的捐助不仅仅是各个部分的总和,然而战略慈善在过去十年间具有某种更具体的涵义。战略慈善的概念,源自1999年迈克尔·波特和马克·克雷默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慈善新议题:创造价值”。
波特和克雷默认为,战略慈善必需贯彻如下四件事:
1. 在特定领域取得(可测量的)出众的绩效;
2. 选择独特的定位;
3. 介入独特的活动;
4. 为了聚焦某些机遇而放弃另一些机遇。
战略慈善还必需包含决定不做什么,波特和克雷默认为,这“是检验一个基金会(或任何组织)是否具有战略的试金石”。
克雷默在后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战略慈善的三个要素是“确定人们希望发生的变化,阐明内在的价值观和优势,以及探明外部需求”,“只有同时从事这三件事才可能形成完整的战略”。正是在这里,波特和克雷默将实际的“研究”转变成了某种假定的普遍理论,从而陷入了“理论分析”的陷阱。
波特和克雷默的概念为一些自称战略慈善家的基金会所进一步拓展。如皮尤慈善信托基金会(Pew Charitable Trusts)的丽贝卡·里梅尔将战略慈善定义为:
对我们来说,战略捐助具有一个界定清楚的目标,该目标大于单个项目的目标。单个资助项目本身不可能是‘战略性’的。它一定是一系列有着具体聚焦点的资助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单个资助项目具有明确的、可实现的目标。战略资助对某个问题还还会产生可识别的影响力。我们所做的不止是提供创可贴,最理想的是,可以发挥超越治标的作用。我们的目标是识别内在的原因,因为对症下药才是有限资源可以有所作为的唯一途径。
斯坦利·卡茨在对各种慈善“新”模式的出色批评中指出,也许你也深有同感,此刻“我被一种强烈的似曾相识的感觉所击中”。战略慈善(至少如克雷默和波特所表明的)看来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它可以涵盖不同的资助形式,更具体地说,它似乎与所谓的慈善“最佳实践”没什么区别。
译自Grant ,Peter,2012,The Business of giving: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hilanthropy, Grantmaking and Social Investment,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