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慈善
2017年-2019年,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与墨卡托基金会在中欧基金会国际交流领域形成共识,达成合作。今年6月24日-7月1日,我们将遴选国内优秀的基金会秘书长前往德国及比利时进行为期7天的参访交流活动。该项目的申请将于4月15日结束,感兴趣、准备申请的基金会秘书长可以点击此处阅读招募公告,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在全球基金会中,德国基金会在其历史、数量、规模和发展成果方面都堪称表率。根据德国联邦基金会总会的统计,截至2015年底,德国有登记的基金会 21301家(数据来源:《德国基金会发展管理考察报告》,《中国社会组织》2017年 第2期)。
我们以往关于国外基金会的推送多以美国基金会为主,来自欧洲的身影比较少,借着“墨卡托中国基金会秘书长访欧项目”,特别整合了这期关于德国几类典型基金会的介绍,供各位了解、学习。
在正式进入正文前,先来看一组数据(截止2013年底)
民法意义上拥有法律能力的基金会:20150家
服务公益目的的基金会在所有基金会中所占比例:95%
每10万人口拥有的基金会数目(基金会密度):25家
民法意义上拥有法律能力的基金会估计总资产:1000亿欧元
估计服务于基金会宗旨的总支出:170亿欧元
拥有最多基金会的联邦州: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3902家)
每10万人口拥有最多基金会的联邦州:汉堡(75家)
每10万人口拥有最多基金会的大城市:沃尔茨堡(90家)
一、拥有着上千年的基金会历史
在德语中,基金会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词,有上千年的历史,意思是捐献自己的财产。中世纪,成立基金会的主要是上层政界人物,教会首脑以及财产颇丰的私人,主要遵从基督教“爱邻人”的信条,乐善好施。许多至今还存在的医院与孤儿院均得益于此。13世纪,基金会事务正式成为教会法的组成部分,之后逐渐出现与教会基金会相区别的世俗基金会。
有三个延续至今的基金会成立年代可以认为是准确的,因为有文书为证。它们是: 希尔德海姆的约翰尼斯基金会,成立于1161年;吕贝克的圣约翰尼斯-圣女修道院,始于1177年;明斯特的玛格达伦院,成立于1184年。总体而言,联邦基金总会记录了5家基金会, 自称其成立年代可追溯到12世纪。源自13世纪的基金会23家,源自14世纪的35家。
二、基金会种类多元且个性突出
“基金会”这一术语,欧洲并无通用的法律定义。欧洲基金会中心的功能性定义在大欧洲范围内被普遍理解和接受:
1)单独组建的独立非营利性团体;
2)拥有确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这些收入通常来自但不仅限于捐款;
3)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4)通过支持协会、慈善组织、教育机构、个人或通过开展自己的项目,将其金融资源用于实现公益目的。
可以对比我国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在一些国外基金会案例中,经常会看到基金会控股的情况,比如宜家创始人英格瓦·坎普拉德1982年在荷兰设立了斯帝廷·英格卡基金会,他本人将拥有的英氏控股集团股权全部捐献给了该基金会,从而使得英格卡基金会实际拥有着英氏控股集团。实际上,这在国外是一种常见的基金会运作形式。
在德国,基金会大致分为具有法律能力和不具有法律能力的两种。按照德国民法产生的具有法律能力的基金会是基金会的雏形,其他形式有基金会协会或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按照法律范围归属,可以区分出民法与公法基金会以及教会基金会,后者既可具有私法也可具有公法性质。
其他区分可以根据捐建人(如公民基金会),宗旨(家族基金会)或宗旨实现方式(如委托基金会)而定。以下对几种典型的基金会形式进行简单介绍。
1.最典型、最主要、数量最多的基金会形式:民法基金会
是指按照《德国民法典》和各联邦自行制定的基金会法(财团法)的相关规定,以具体的公益目的为宗旨,由个人或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会。如德国西门子基金会。2013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德国共有具备法律能力的基金会20150家,占基金会总数的94.6%。
2.比较罕见的基金会替代形式:基金会协会,基金会责任有限公司与基金会股份公司
这种形式的基金会不符合《德国民法典》的诸项规定,因此比较少见。与民法基金会不同,这种形式的基金会更为灵活,比如能更简单地更改章程,解散基金会。当然负面性也不容小觑,例如基金会宗旨的实现难以保证。
3.颇具特色的政治基金会
资中筠在《财富的责任与资本主义的演变》一书中介绍,美国的基金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合作与对立双轨运行”,有的基金会在大方向上与政府保持一致,有的则是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而政府对于基金会的态度则随着政治气候来回摇摆,政策不断调整(比如税法调控)。
在德国,政治基金会在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承担各个政党的政治教育任务,提拔人才,同时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预算,尽管与政府机构联系紧密,但法律地位独立于政党,实际上属于公法基金会的一种。政治基金会的产生与德国近代的政治文化、政治体制发展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密切相关——二战后,德国通过对民主政治的曲折历史和惨痛教训的反思,意识到民主政治教育和广泛的政治参与在现代国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性。
举例:
成立于1925年的费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是德国历史最悠久的政治基金会,它是德国社会民主党领袖费里德里希·艾伯特的政治遗产,基金会的主要目标是:
· 秉承民主和多元化的精神,促进各界认知的政治社会教育;
· 提供奖学金,帮助有天赋的年轻人摆脱对家庭的依赖,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
· 促进国际理解与合作。
4.追求“私人”利益、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家族基金会
家族基金会主要服务于特定受益家族的福祉,受益者与捐赠人间为亲属家族关系。此类基金会大多为民法性质,拥有法律能力。因其追求私人利益,而非公益,故不享受税收优惠。联邦基金总会数据库统计有620家家族基金会,估计总数超过850家(2013年)。
注:基金会的公益性由财税局来确认,作为大多数税种的免税前提。在德国,93.7%民法意义上拥有法律能力的基金会只追求实现享受税收优惠的宗旨;1.7%兼顾公 益与私利;4.7%追求纯粹私利。
5.不可小觑的教会基金会
教会基金会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堂基金会(多为公法基金会),由教会组织按教会法创办,负责管理教堂财产,支付主教和神职人员薪酬,为教会事务提供服务,还承担其他如学校教育、医疗康复等社会责任,收入来自信教人员缴纳的宗教税和社会捐赠;
另一类是捐赠人以教会名义设立,归教会管理的基金会,属民法基金会。联邦基金总会2013年统计数据线束,民法性质的教会基金会超过900家。
关于宗教税:
这是对教会成员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与宗教有着密切联系,在各国的税法体系中往往显得很独特,目前主要存在于部分欧洲基督教新教国家,如德国、瑞士及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在德国、瑞士、奥地利,政府与天主教和新教教会签的条约有宗教税。一般是所得税的百分之九左右。
参考文献:
《德国基金会发展管理考察报告》,廖鸿;周龙;雷承佐;李莉
《德国基金会的创新实践》,基金会中心网
《德国基金会总览——事实与数字》汉斯?佛莱士教授
《基金会法规重点对比——欧洲基金会运作环境研究》,欧洲基金会中心
“我们已无法想象我们国家的现实中没有基金会这样一种存在,无法想象没有它,我们的社会与文化,教育,体育乃至教会的现实会是什么样子。在上述乃至更多领域里,各种基金会促使各种任何事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
——引自“联邦德国总统约阿希姆?高克 2014 年在汉堡德国基金会年会上的讲话”
以上仅是根据文献资料整理的一些关于德国基金会的介绍,如想了解更多,推荐阅读相关参考文献。
如果您是基金会秘书长,且所在基金会成立3年及以上,拥有至少3年的基金会秘书长从业经历,欢迎您申请“墨卡托中国基金会秘书长访欧项目”,项目详情,请点击以下图片了解,注:4月15日申报截止。
主办方
墨卡托基金会于1996 年在德国埃森市注册成立。2008 年起,将中国确定为其国际战略工作地区,加强与中国的交流与合作。在中国,墨卡托基金会将“理解 社会关系”与“强化跨文化行动力”设为其重点工作领域,与中国合作伙伴共同开展了“国家与社会-中国未来合作伙伴”、“墨卡托中欧公益领导力伙伴”、 “中欧民间组织互换”、“墨卡托交流计划”和“中德未来之桥-青年领导者交流营”等项目。2014 年,墨卡托基金会北京代表处正式注册成立。代表处的成立也彰显了基金会与中国战略发展合作的决心。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由具有8年历史的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于2016年转型升级而来,论坛坚持开放共享、追求卓越,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中国基金会和公益行业的发展。历年来,共有34家具有行业担当和广泛影响力的基金会等机构先后成为论坛组委会成员。
2018年,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组委会由阿拉善SEE基金会(轮值主席)、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轮值主席)、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安利公益基金会、百度基金会、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广东省与人公益基金会、凯风公益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招商局慈善基金会、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共计20家基金会组成。(任真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