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是北京城重要的治安管理机构,此外,它还较多参与了北京的慈善救助工作,京师济良所就是其中之一。1906年,外城巡警总厅督同绅商办理成立了京师济良所,1913年1月由京师警察厅接管,开始全权负责济良所的管理工作。
由于女性社会地位低下以及当时的生计困难,北京城中女性沦为娼妓者甚多。根据京师济良所的规定,一部分女性可向警察厅警长申请由京师警察厅进入济良所。但由于申请者超过济良所可容纳量的两倍,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进入济良所:1、被逼为娼的妇女;2、被妓院老板虐待并失去人身自由的妓女;3、愿意从良的妇女;4、无处容身及无依无靠的妇女。警察厅为了“开女子知识”,开设了国文、道德修养、算术、美术、绘画、体操和音乐等课程,济良所中的女子每天要学习六个小时,同时,为生计考虑,警察厅又专门教授刻绣、挑花、缝纫、烹饪等。济良所规定,女性随身所带物品在入所时一一记录在册,出所时可以随身带走。同时,济良所女在所内制作一些产品卖出去所得的盈利也都归所女所有,并不会作为济良所的补贴经费。
进入济良所的女子不能随意出入。每位到结婚年龄的女性必须照相,相片附上姓名和编号挂在济良所的陈列室内,方便前来领娶所里女性的男子挑选。同时,为了让更多人来领娶,京师警察厅在相关报刊上发布通告,当时确实有不少男性愿意到所领娶。一旦有符合条件的男性前来,济良所安排男女双方见面,如果双方满意,男方填写详细的申请表,包括姓名、年龄、籍贯、亲属、地址、职业等,尤其要说明是否已婚,是否有妾,娶该所女是为妻还是为妾。警察厅对领娶的男性进行严格的把关才能办理官方手续。比如,男方必须出具三家商号的担保书,确保领娶男性的信用。为所女生计考虑,警察厅一般会要求领娶者家资尚足储蓄,如果领娶者薪金太少,警察厅就会批驳不准。对于年龄相差过远以及曾经领娶所女有虐待情况致其逃去者,警察厅也会批驳不准。虽然进行严格把关,但还是很难避免一些意外的不幸,对此警察厅都会进行追究。一些投机男子利用对女子的救助到济良所领娶所女为妻再转手卖掉。1918年5月,北京成衣铺商人宋金栋到所领娶20岁的丁吴氏为妻。宋金栋逼迫丁吴氏在天津法租界为娼,获洋100元;后又将其带到红叶村鑫有堂为娼,又获洋140元。警察厅知情后,立即将丁吴氏发回济良所,并将三家铺保人与宋金栋一同游街,以作惩罚。
京师济良所的经费主要由警察厅负责,此外还有京都市政公所每月补助100元,与济良所女结婚者的捐款,其它捐款以及租金等。其中,与济良所女结婚者的捐款是比较重要的经费来源。京师警察厅规定,男子同济良所里的女子结婚,应向济良所捐献一笔款项,具体数目依据支付能力和对所女的满意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男子的捐款数额从10元到200元不等。
根据京师警察厅的统计,1917年入所人数为62人,出所婚配人数为29人,年终人数为123人。可见京师济良所在当时的规模和一定的社会认同。京师警察厅对济良所所女择配一事极为认真,但是也难免出现一些弊端。虽然如此,京师济良所至少也为一部分落魄的女子提供了改变命运的希望,体现了一种改变社会风气的努力。
参考文献:丁芮,《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的妇女救助——以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为例》,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