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晚清时期,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义赈组织,这是中国民间慈善组织新的表现形式。晚清义赈组织的重要意义在于分离了筹赈和放赈两个环节,义赈组织本身只是作为调处和转圜机构,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各环节、各系统的效能。而基层民间筹赈组织正是承接了晚清义赈组织的筹赈工作,专门负责慈善款项的募集。这些民间筹赈组织有很多,例如上海协赈公所义赈组织所辖的同人辅元堂、果育堂、保安堂、上海保婴堂、松江全节堂等等。苏州桃花坞赈寓义赈组织所辖的杭州同善堂、苏府吴江县属众善堂、震泽县属广善堂、震泽保赤局、常熟县属水齐堂等等。
民间筹赈组织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合法筹赈的权利。其一,义赈组织直接函托地方各类组织如善堂、绅士或各类经济组织代为筹款。例如,1880年,为筹赈直隶水灾,谢家福于该年3月27日在《申报》刊发《奉恳各城镇善堂绅士接收直赈启》,委托城镇善堂等地方民间组织进行筹赈。再如1884年上海陈家木桥矿务局筹赈公所为筹办山东水灾,致函湖北省城大都司巷江宅,请江小棠在武昌代办理赈务。其二,地方慈善组织请求义赈组织委以筹赈的权利,请求在当地筹赈,并将善款寄交该义赈组织。例如上海丝业会馆筹赈公所在九江、汉口等地善士的要求下,委托九江的同源和茶栈主与汉口四宫殿下首永吉钱庄执事黄小舫代收善款。
民间筹赈组织取得合法筹赈的权利之后需要开展一系列宣传来劝捐,如粘贴文字、口头传布、分头动捐等。由于这些民间筹赈组织往往是地方上具有一定威信和号召力的组织,筹赈宣传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近代民间筹赈组织也借鉴义赈组织的宣传方式,在《申报》上发起募捐,如绍兴协赈公所、常熟博济堂、高邮丁镜斋等筹赈分支组织曾分别在《申报》发起劝捐。一些筹赈分支机构还依靠政府的力量请办茶捐、米捐、房捐等等,从而获得较为稳定的办赈经费。
作为民间的筹赈组织,取信于民,劝人捐助是头等大事。一些民间筹赈组织制定了相关的章程,以确保捐款人明晰善款的来源和去向。1883年山东水灾,高邮丁镜斋善士担任上海陈家木桥矿务局筹赈公所在该地的筹赈分支经办人,他制定了《桶捐章程》,明确规定办理赈务时的收捐、手续、汇解等环节;所有赈捐的收据、信票定期张贴在募捐地点武帝庙前。章程还规定,所有捐款全部归公,在募捐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和用品开支由高邮丁镜斋承担。捐解数目在每月中旬和月末将用黄纸誊写,并在武帝庙前焚化以表明劝捐的诚心。
筹赈分支组织为了扩大劝捐范围往往采取民间激励奖励机制,营造乐善好施的社会舆论氛围,鼓励更多人捐助。例如高邮乐善堂的丁镜斋在1888年为上海丝业会馆筹赈公所筹募善款时,在上海《申报》这一当时中国影响重大的舆论报纸上,将积极捐赈之人的事迹予以刊登和褒扬。
晚清民间的筹赈组织处于赈济劝捐的最前沿,对整个救赈工作起着重要作用。当时朝廷还奖励各义赈组织所辖筹赈分支机构,赐给御匾,如扬州筹赈公所义赈组织所辖的杨镇同善堂赐御匾“志孚任恤”、上海协赈公所义赈组织所辖横滨中华会馆“润济海波”等等。
参考文献:靳环宇《论晚清基层民间慈善组织的筹赈模式》,贵州文史丛刊,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