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汉代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大多数自耕农土地有限,按照汉代的租率,地主拿走农民收成的一半,因此汉代农民非常贫苦,贫富两极日益分化,形成了“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为此,汉代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了一系列救济,其中就包括对残疾人的救助。儒家经典《礼记》中最早蕴含了恤养残疾的思想,其中记载:“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瘩、聋、跋爵、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通过“一人不从政”和“以器食之”之法恤养残疾之人。这一蓄养残疾思想对后世影响甚远。
“残疾”这个名词的含义古今不同。“残疾”作为名词最早在南北朝诗歌中出现,“秋日正凄凄,茅茨复萧瑟;姬人荐初西云,幼子问残疾”。这里的“残疾”是指未治愈的疾病。受伤之后,可能会出现肢体不全,因此,“残”由本义“伤”引申为“残缺不全”之义。《说文解字·餐部》云“残,贼也”。《说文通训定声》云“《仓颉篇》:‘残’,伤也”。现代意义上的“残疾”古代用“废疾”一词来表示。《礼记·礼运》云“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其中的“废疾”即指残疾。另外,汉代常用“癃”、“笃癃”、“癃病”表示“残疾”之意。《汉书·高帝纪下》“年老癃病,勿遣”,师古注“癃,疲病也”。汉代诏书中也常有“笃癃”一词,可解释为残疾或重病。东汉皇帝对贫困者赐粟帛的诏书中把“笃癃”和“鳏寡孤独”并列。
汉代对残疾人的救助主要体现在赏赐、复除和刑法优待三个方面。
西汉对残疾人的赏赐相对较少,据记载,仅汉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六月下诏,提出对残疾人进行赏赐,具体为“博士大夫等六人分循天下,存问鳃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但东汉颁布救济残疾者等特殊群体的诏书非常多,对其赏赐也很频繁。如光武帝分别于建武元年(30年)、建武二十九年(53年)、建武三十年(54年)、建武三十一年(55年)四次对鳏、寡、孤独、笃癃者进行赏赐,最多的一次是“赐粟,人六斛”。
据史料记载,周代已经对残疾人实行了复除政策,但只限于徭役。《通典·食货四》记载,周代司徒职责是“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东汉经学大师郑玄注:“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根据郑玄的注解可知,汉代也对残疾者实行复除。《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郑玄注“云‘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者。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若今废疾者也。云‘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残疾者也。是其宽饶疾病之法”。马端临认为“《周官》及《礼记》所载周家复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至汉则并赋税除之。”可见,汉代以前对残疾之人的减免只限定在力役,汉代开始免除田租,具有进步意义。
在刑法发面,汉代也有对残疾人的优待措施。在刑罚上优待老幼残疾之人,是汉代实行“仁政”的措施之一。如景帝后元三年(前141年)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即对其上述这些人在监禁时有所宽宥,可以免戴刑具。汉代在刑法上废除了肉刑,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人为造成的残疾者。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年),由于悲怜齐太仓令淳于公之女堤萦代父受刑之举,开始除去肉刑。文帝认为“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而后的景帝对文帝“去肉刑”之举大加赞赏并将其与“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并提,赞颂文帝“德厚体天地,利泽施四海”。除去肉刑,减少了大量残疾人,可谓刑法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参考文献:林兴龙《关于汉代社会救济的若干问题》,2008年,厦门大学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