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1973年,河南省偃师市慎氏镇浏涧河南岸出土了东汉时期的《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这是中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有关民间互助的民约。
东汉侍廷里父老僤是汉代最典型的民间互助组织。事实上,像父老僤这样的民间互助组织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秦时期。周家台号秦墓出土的《日书》中提到田社和里社两种社神。一些学者认为,田社可能就是农民自行立于野地的私社。西汉末到东汉时期,民间私社得到蓬勃发展,它由农村公社发展而来,但又具有了新的历史特征,即民间的互助协作关系。
两汉时期,侍廷里父老僤就是为解决里父老的活动费用,民间自愿共同集资买田而结成的民间团体。在汉代,生产和生活互助的职能已逐渐被排除在基层政权——里的职能之外,民间私人之间就出现了这种出于生产和生活互助需要的私社。
汉代里父老任务繁重、职责繁杂,他们要教化百姓、为善防奸、维护地方秩序、督促农耕、主持祭祀、教育少年儿童等等。但他们没有傣禄,却要负担因部分里民破产而无法支付的社祭费用,甚至受到官吏不同程度的搜刮。于是,侍廷里父老僤开始置“容田”,为里父老者提供土地,以补偿其经济损失。容田为僤成员集资购买,属于集体所有,但容田又供给里父个人耕种,或由里父租赁僤成员耕种,收入归里父所有,以补充其处理里事所需经费。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与古代村社的集体耕种井田制有所不同,容田并非集体耕种,收入也并非用来支付公共费用。因此,这种土地制度具有公有和私有的双重属性。
在汉代,社与里出现了明显的分离,私社开始普遍存在。秦汉以后,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农村公社趋于瓦解,逐渐被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乡里组织所取代。春秋以前,所有的社都是政府组织管理。西汉时,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官社仅到县社为止。在这样的情况下,汉政府不得不承认和接受私社,但又对私社加以严格控制。汉朝规定,禁止多人聚集饮酒,禁止集体活动官方化,且里社中设专职管理里社的人员,如“厨护”、“平政’、“谷吏”、“监”、“平”等职役。
另外,汉时期除了父老僤之类的互助私社外,还有其它性质的私社,如各种单、弹、僤组织。这些组织虽然正史中没有加以记载,但这些组织的名称在出土的石碑和官印中可以得到反映。最著名的有农业生产互助组织——街弹和田社。据郑玄注可知,最迟在东汉时,农村就有一种称为“街弹”的组织,其目的是“合祸”,“使相佐助”。虽然汉代的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相对而言,生产力水平还是比较低下,因此乡邻间互相帮助非常有必要,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还有平均摇役的民间互助组织——正卫弹。汉代规定,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到本县或本郡服役一个月,称为更卒或卒更;而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之间的男子,要到京师服役一年,称为正卒。百姓中间逐渐建立了“正弹”的组织,即以政府贷款的方式筹集资本,用所得的利息雇佣劳役,代替百姓服役,减轻人民的兵役负担。而入弹的农民只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代役钱,就可以免除服役。
这些民间的互助组织,在自然灾害频繁、自然经济相对脆弱的两汉时期,对稳定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力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