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作为传统宗族伦理制国家,中国历代比较重视尊老和养老,大部分都制定了对老人的救济措施。唐朝初年,基本承袭了隋制,将老人的年龄界限降为六十岁,并在各项措施上有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老年人的社会救济政策方面有了很大发展。
礼仪教化
唐代帝王重视敬老,在礼制方面大力发扬敬老传统。贞观六年(632),唐太宗下诏:“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示天下,每年令州县长官,亲率长幼,依礼行之。庶乎时识廉耻,人知敬让。”据《礼记·乡饮酒义》载:“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悌。民入孝悌,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在唐代,乡饮酒礼是敬老的重要礼仪,是政治教化、尊老敬老的重要仪式。
赐几杖也是敬老的措施之一。赐几杖原本是对致仕官员的赏赐,以显示老人的尊崇地位。玄宗开元二年九月,“丁酉,宴京师侍老于含元殿庭,赐九十以上几杖,八十以上鸠杖,妇人亦如之,赐于其家。”但唐以后,民间拄杖的风气越来越普遍,赐几杖的礼仪也逐渐废除。
版授高年,即给老人授官,但官名有名无实,所授的官职也不占正式官员名额。该措施主要是从声望上提高老人地位,保障老人供养的一种国家救济方式。唐代版授高年规定:百岁以上,下州刺史、郡君;九十以上,上州司马、县君;八十以上,县令、乡君。但不同时期也有一定的不同。版授男性的职官主要是州县一级的,如刺史、司马、长史、县令、县丞等;版授女性的官职主要是郡君、县君、乡君等。在版授官职时,唐政府还赐给老人粟、帛、绵、米、酒等物,以及给高年赐绯、赐紫等物。
制度保障
《唐律》把“不孝”列入“十恶”之中,规定不孝的行为有:“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唐律》保障了老有所敬,告发、诅咒、辱骂和殴打祖父母、父母者,在父母丧期之内,子孙忘哀行乐、私自嫁娶或者应解官而不解者,不供养父母者等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例如《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
唐代田制规定不当户的老人可以得到40 亩的授田,当户者可得到60 亩的授田。在赋役方面,唐朝规定老人不课口,赋役全免。如《新唐书·食货志一》载:“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唐政府规定不同高龄的老人配数量不同的侍丁,且对侍丁免役,保证老有所养:“祖父母、父母,通曾、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据令应侍。”《唐律疏议·名例律三》还规定:“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
实物救济
唐朝主要通过封禅、改元、即位、立太子、大赦、行幸、狩猎、籍田、册封等对老人进行实物的赏赐。据统计,太宗朝赐物共36 次,高宗朝18 次,玄宗朝25 次。赐物以吃和穿方面的实物为主,如粟、帛、谷、酒、米、毡、被、袍、缯、绫、锦、衾和绵等,从而保证老人衣食无忧。
唐代在敬老礼仪、制度保障和实物救助方面,以及具体的社会救济方面,都比前代有了很大的进步。唐代所形成的尊老传统和对老人的救助政策对后世产生了广泛影响。
参考文献:孙明霞,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唐代的救济政策探析》,200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