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在《孟子·梁惠王上》里,梁惠王向孟子提出了“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之问。可见,在古代社会,人口的多寡是君王关心的一大问题。传统中国为农耕社会,人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也是国家赋役的来源,可以说人口的多少是关系国家盛衰兴亡的重大问题。所以,历朝历代,中央王朝都实行了一定的生育救助政策,鼓励人口的增长。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古代的生育救助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资助生育与抚养
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基本上对生育子女的家庭都给与不同程度的资助。《周礼·地官司徒》规定:“以保息六养万民”,其中又有“六日慈幼”,即某户生子三人的话,国家不仅按时接济粮食,还配给两位保姆。春秋末年,越王勾践鼓励生育,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该政策大大奖励了生双胞胎和三胞胎的家庭。另外,勾践也非常重视生育安全“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即孕妇临产时向官府报告,官府即派医生守护,免费医疗,确保平安。
东汉以后,官府不仅对婴儿给与一定的帮助,而且对孕妇怀孕期间也有了一定的救助和保护措施。章帝元和二年颁布的“胎养令”中规定“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魏文帝称帝之初,御史大夫、安陵亭侯王朗上疏提到“胎养必全”,即要求对怀孕妇女进行资助。南朝梁武帝时期,任昉任宜兴太守时,还用自己的俸禄资助孕妇:“岁饥,以月俸治粥,广活饥民,禁民产子不举,有孕者辄助其资金。全活者千余家”。
唐太宗贞观三年四月,下诏补助“妇人正月以来产子者粟一斛”。南宋绍兴八年,宋高宗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胎养助产令。乾道五年,宋孝宗重申胎养政策,并提高救助标准:“诏应福建路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余路州军依此执行。”此后,胎养令在全国得到实施。
元明清三代主要是对多胎生育家庭给以一定的补助。《元史•世祖本纪一》记载,中统二年,“河南民王四妻靳氏一产三男,命有司量给赡养”。明代和清代也实行对多胎生育家庭给以补助的政策。
二、免除添丁家庭的赋役
《管子·入国》篇提出的“九惠之教”,其中“所谓慈幼者,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管子》中的“慈幼”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汉高祖七年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两岁。”即民产子,其父两年不负徭役。东汉章帝元和二年的《胎养令》中同样规定,如生儿子,免除一年的赋役,三年不交人头税,还免除丈夫一年的赋役和人头税。《南史·齐本纪上》记载,南朝齐武帝和梁武帝也都有类似的对生育子女家庭的赋役免惠政策。 唐宪宗沿用汉朝的政策:“令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南宋高宗绍兴十一年规定:“凡孕妇五月,无问男女,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元世祖至元八年,尚书省劄付送礼部议拟规定:“今后一产三男者,令本处酌量减免差役。”免役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减轻孕妇刑法
据《汉书·刑法志》,汉景帝后元三年下诏:“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颜师古注为:“宽容之,不桎梏”,就是说孕妇在监禁期间有免带刑具的宽容之举。
古代还规定对身怀六甲之人绝对不能实施处决和刑罚。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南朝梁武帝时规定:“鞭杖在京师者,皆于云龙门行。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北魏宣武帝永平二年也规定:“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
上述规定沿袭到了唐代和宋代,并在法律中固定下来。《唐律疏议》卷30《断狱》和《宋刑统》卷30《断狱律》的“推断怀孕妇人”条都规定:“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皆待产后一百日,然后拷决。”两律同时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对怀孕女犯实行拷讯或刑罚。这就从法律的高度有效地保障了孕妇的生育权益。元明清三朝也基本上沿用唐宋时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