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婴幼孩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家庭的核心,尤其现在独生子女较为普遍,孩子更被视作掌上明珠、心头珍宝。但是在传统中国社会,由于价值观念、生产能力、政策等原因,溺婴现象历代层出不穷,溺婴成为中国古代的一大社会痼疾。
汉唐之际,男子的赋役和算赋起征较早,而且苛捐杂税繁重,溺男婴的现象屡见不鲜。宋元时期,赋役制度改革之后溺男婴的现象逐渐减少。但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加之程朱理学“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思想的影响,弃女婴的现象却日渐成风。明清两朝,很多地区盛行厚奁厚嫁之俗,一些贫困家庭不胜添丁和嫁妆的压力,不惜舍弃亲生骨肉,溺女现象愈演愈烈。此种陋习不仅盛行于边远地区,富庶的地方也概莫能外。相对而言,南方的溺女现象比北方更加严重。顺治十六年,都察院左御史魏裔介曾奏疏清世祖,直陈江苏、福建、江西、安徽等地“甚多溺女之风”并主张竭力革除。
两宋时期,育婴慈幼事业蔚为壮观,慈幼的精神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但是经元代的断裂,明代也没有继承慈幼的优良传统。明朝后期,利玛窦等传教士到来中国,重新引起了人们对于弃子溺婴的关注。出于基督教的虔诚信仰,传教士们在北京创立了第一个宗教性质的慈善团体,即圣母会,该会主要为孤儿洗礼并抚养教育他们。受其影响,同时也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义、德、慈幼等思想的激发,一些士大夫也开始组织慈善会和育婴会。万历年间,周孔教在苏州积极推行育婴善行,据说,当时苏州府一时“庶乎男女无夭折矣”。而明末慈幼组织中最著名的要数蔡琏在富商云集的扬州创办的育婴社,该社通过定期集会发展会员并筹募经费救济了大量弃婴。
清朝溺女蔚然成风,其影响之大,后果之严重逐渐引起了统治者和地方绅士的关注。因此,育婴事业在清朝达到了鼎盛。顺治十六年,清世祖看了都察院左御史魏裔介曾奏疏后朱批:“溺女恶俗,殊可痛恨,著严行禁革。”到了康熙、雍正时,江南各府县基本设立了育婴堂,据统计,在1650至1740年间,江南48个府、县中有38个设立了育婴堂,共计44所。可见,当时育婴事业发展迅猛,而且已超出了宋朝时京城的局限,扩大普及到了各府县。清朝后期,弃婴现象依然存在,全国各地出现了各种形式、因地制宜的育婴机构,如六文会、济婴堂、救溺会、救婴局等等。其中六文会机构形式新颖独创,它作为一家基金会以六文钱为一股,任由捐助者认捐,少则几股,多则数千股,定期缴纳以随时资助孕妇和弃婴。
清朝育婴机收养婴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堂养,顾名思义,即育婴堂将弃婴收养在堂内,雇妇乳哺养;其二是寄养的方式,一些育婴堂可能经费或房宇有限,只能把婴孩放在外雇乳妇处寄养,乳妇定期到育婴堂点视并领取费用;其三是自养,即婴孩由生母亲自抚养照料,这种方式主要针对贫困之家。无论何种方式,育婴机构都是竭诚尽心,千方百计为了拯救弃婴溺女。清朝育婴堂的经费大都来自地方社会绅士、富商和有善心之人的捐助。这些捐助有的是银两,有的是田产、屋产、店铺等不动产。如苏州育婴堂是郡中的士大夫捐建的,而且“所费又若千金,皆同志协力襄之”。育婴堂一般由地方的绅衿担任首事,轮季掌管各项事宜,比如妇乳的工役钱粮、婴孩的日用品、对看管人员的业绩考核等等。
总之,明清育婴慈善事业为婴孩的健康成长制定了周备而详细的规则,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兴盛。虽然当时的育婴机构也存在弊端,也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弃婴问题,但是育婴机构却凝聚了社会中的慈善力量,为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解决社会问题做出了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