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慈善事业中的救济对象往往是老弱病残或受灾遭难之人。然而中国传统慈善事业中有一条墨守的救助标准:即不救助道德不良之人。传统中国是一个宗族伦理社会,道德被视为立命安身的首要条件。对传统道德的重视也体现在慈善方面。如康熙五十年(1711年)浙江萧山县来氏《赈米条款》规定:“僧道尼姑”、“奸生子”和“为强窃盗已服官刑不改过自新者”,概不发其赈米。再如,光绪二年(1876年),扬州设立借钱局,为缺乏谋生资本的城市贫民提供小额无息借贷。但该局明文规定“借否分良莠”,设“十不借”,将吸食鸦片者、赌博游荡者、屠户、僧道等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
然而,晚清时期江苏首先出现了专职道德改造,收容不孝子弟和地痞无赖的慈善机构——洗心局和迁善局等。这些慈善机构一出现就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响应,并在各地推行过程中逐渐由慈善组织演变成接近现代监狱或劳教工厂的机构。
同治十年(1871年),冯芳植和冯桂芬父子于翦金桥巷创建洗心局,“旧家子弟不肖者送局管束,共建号舍若干间,严行禁锢。”“洗心局”顾名思义,即“洗心革面”、“洗濯其心”,“彻底悔改”的意思。冯桂芬是晚清著名的改革派思想家和慈善家,著有《校邠庐抗议》、《收贫民议》、《复宗法议》等政治、慈善等方面著作。
据晚清慈善家余治编纂的《得一录》中收录的《苏郡洗心局章程》可知,苏州洗心局带有传统慈善组织的特征,它规定收容对象仅限于“名门旧族”,并定期公布经费收支、在神位前焚化清册等。但是,洗心局收容“不肖子弟”恰是对传统慈善救助对象局限的突破。最重要的是,洗心局不仅提供传统慈善组织中的生活救助,而且在此基础上教授知识工艺、进行职业培训,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一大进步。同时,洗心局采取禁闭、劝诫乃至罚跪等手段,强制矫正不肖子弟恶习,迫使其改过自新。由此可知,洗心局事实上已初步具备现代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机构的色彩。
受苏州洗心局影响,光绪五年,浙江绅士应宝时等拟订章程,呈请开办自新所,收容地方无赖。筹办过程中,应宝时考虑到自新所原已有之,现办之所“日给茶饭,月试手艺,寒衣病药,体恤周至,与县署旧办情形不同。拟易名迁善。以收改过之效”,于是改名为迁善所。光绪九年(1883年),因迁善所“办理著有成效,于地方实有裨益”,浙江巡抚刘秉璋奏报清廷,要求“咨部立案”。
杭州迁善所和洗心所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其收容对象扩大到所有不肖之徒乃至轻罪犯人,不限于“旧家不肖子弟”;而职业培训也更加具体明确,比如详细规定了收容对象从事何种职业、赢余如何分配等细节内容;强制性和惩戒性更显著,苏州洗心局和甪直迁善局以禁闭为主,而杭州迁善所和洗心所可动用锁链等刑具。可见,杭州迁善所和洗心局的劳动改造色彩更加浓厚。
杭州迁善所设立之后,类似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光绪十一年(1885年),嘉善县设立“迁善公所”;十三年(1887年),两广总督张之洞在广东南海、番禺两县试办迁善所;二十年(1894年),临海县设立迁善所,关押罪犯,并雇人教授工艺;二十四年(1898年),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在长沙创建保卫局,迁善所附设于保卫局;二十六年(1900年),诸暨县设立迁善所等等。
清末民初刑狱制度进行了改革,迁善所逐渐被习艺所、拘留所和新式监狱等近现代机构所替代。如宣统元年,宁波迁善所改为拘留所和罪犯习艺所;宣统二年,温州永嘉迁善所改为贫民习艺所;民国元年,杭州迁善所改为陆军监狱等。时代巨变的大潮中,迁善所等慈善机构最终逐渐融入现代国家体制当中。虽然洗心局、迁善局这些慈善机构消失了,但是它们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刑狱制度改革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它们的功能在现代国家体制中得到了延续。
参考文献:
黄鸿山:“拯救灵魂”的努力:晚清洗心局、迁善局的出现与演变,《史林》,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