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追溯中国古代的医疗事业,可以看出,中国的医疗机构,尤其是代表上层统治阶级利益的医疗机构,很早便已经建立并具有相对完善的体制。但这种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只是封建帝王及其家眷,或是其他的朝廷官员,而真正服务于一般官员和平民的公共医疗机构则出现的较晚。汉代时,出现了专门性的妇科医院,西汉时的“乳舍”相当于现在的产院。据《风俗通义》记载:“周霸,字翁仲,为太尉椽。妇于乳舍生女,自毒无男。时屠妇比卧生男,因相与私货易,裨钱数万。”住院的产妇中有屠夫之妻这一事实,可以说明产院并不专为统治阶层而设,而是服务一般官员和平民的公共医疗机构。
南北朝时则出现了由朝廷主办的慈善救济机构“六疾馆”和“孤独园”,收养穷人和孤幼之人;唐代,京城及各地设有“病坊”,类似于平民医院的性质。宋代,慈善事业可谓蒸蒸日上,公共医疗机构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医疗慈善机构大量出现。这些机构有不少虽不始建于宋代,但至宋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从性质上看,它们大都以医疗贫病为宗旨,有些还带有义务慈善之意,因而统称之曰医疗慈善机构。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安济坊,收容穷困无靠的病人,给予医药照顾;养济院,收容贫病无靠之人;居养院,收养鳏寡孤独贫困不能自存者,月给口粮,病者给医药;福田院,收养老幼贫疾无依丐者;漏泽园,则用来掩埋贫无以葬者或客死暴圳者。可见,宋代的慈善机构较为完备,不仅设置齐全,分类明确,而且管理周密,因而被视为我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新阶段。正如《宋史·食货志·抚恤》所载“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抚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
元明清时期的医疗慈善机构,大都承袭宋制,但在其基础上也有新发展与新变化。如元代承宋代之例,也设有慈善机构养济院,收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之人。《元史·刑法志》载:“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明代,在广东出现了民办育婴所。洪武三年,令全国各州、县设立义冢,掩埋遗骨。天顺四年,京师于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等门外,各置涌泽院一所,以收埋遗骨。养济院明代已有,清沿前代例,在京都及全国各地设制养济院,养赡鳏孤寡独,残疾无依靠的人,政府拨给银两和口粮,地方士绅有乐于资助者,任其捐献。如清朝徐庆璋,“浙江山阴县人。初佐都与阿戎幕,累保知县,历任奉天宽甸、盖平、义州、普与京同知。所历多善政。常微行市中,遇有讼争者,辄为剖其曲直而遣之。倡修养济院,收养贫民。”(《清史稿·徐庆璋传》)清代还创立有育婴堂,收养抛弃或无力养育的婴儿。如广西巡抚陈元龙曾“并于省城扩养济院,立义学,创育婴堂,建仓贮谷。”(《清史稿·尹泰传附陈元龙传》)
中国古代的公共医疗慈善机构虽出现的相对较晚,但发展很快,至宋代时已极为完备,到元明清时虽有发展,但逐步走向衰落。公共医疗慈善机构在中国古代慈善事业中分量相当,因为救死扶伤、帮助病弱的医疗宗旨,也是扶危济困慈善精神的最佳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