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生活中,我们熟知孔融让梨的故事,熟读孟子“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训,践行尊敬长辈、爱护幼者的传统。事实上,中华民族慈幼、爱幼的美德源远流长,可以说浇灌了中国五千年的文明沃土。自古我们就发展出了一套慈幼、恤孤的慈善制度。
一、慈幼恤孤制度的萌芽
“慈幼”、“恤孤”最早见于《管子·入国》中的“九惠之教”,即“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其中“慈幼”是指设立“掌幼”之官,凡无力供养幼弱子女的士民,国家提供资助并减免徭役;“恤孤”是指设立“掌孤”之官,负责了解孤儿生活,并予以救助。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就重视幼儿的养育,制定了很多有关慈幼的政策。《管子·入国》中规定“养一孤者,一子无征;养二孤者,二子无征;养三孤者,尽家无征。”《国语》中记载了越王勾践推行慈幼的举措,如百姓生二子者赏赐财物,生三男者国家为之雇请乳母。
二、慈幼恤孤制度的发展
秦代开始用法律保护婴幼,《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善杀养子者法当弃市”。就是说如果父母不愿抚养而抛弃子女,将受到法律惩罚。
汉代推行胎养令,通过免赋役的方式达到恤孤的目的,规定“民产二子,复勿事二岁”。文帝、景帝也都有“收恤孤独”的举措,使“幼孤得遂长”。东汉章帝时期的法律规定,百姓有身孕者,免去劳役和三年赋税,且赏赐每个怀孕之人养胎谷三角斗,还免去其丈夫的徭役和一年的赋税。公元79 年,章帝下诏为无父母亲属、无人供养的婴儿发放粮食。东汉明帝刘庄也推行恤孤的善行:“有司……恤幼孤……称朕意焉。”
南朝萧梁时期设立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官方慈善机构,即赡老恤孤的孤独园。公元521年,梁武帝下诏:“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官方慈善机构的出现,体现了对儿童救助事业的重视,下启唐宋悲田养病坊和福田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慈幼恤孤制度的兴盛
隋唐时期,福田院和悲田养病坊是最重要的社会救助机构,由寺院主持。悲田养病坊是古代第一个矜孤恤贫、敬老养病的较完备的慈善机构,自武周后,它在长安、洛阳和地方各道、州的佛寺中广泛设置。
北宋时期由于劳役繁重、生活贫困,弃子溺婴现象非常严重。宋朝采取了一些育婴措施,设立专门的收养机构——举子仓、慈幼局和婴儿局等。仁宗至和二年下诏:“访闻饥民流移,有男女或遗弃道路,令开封府、京东、京西、京畿转运司,应有流民雇卖男女,许诸色人及臣僚之家收买,或遗弃道路者,亦听收养。”宋代因袭唐代悲田养病坊的旧制,在东京城郊设置福田院,后来,神宗准许京师四福田院内临时收容幼儿。同时,一些地方官员也积极参与,关爱弃婴。如大文学家苏轼转任黄州时,成立救婴组织,资助谷米给那些愿意收养幼婴的人家。宋朝时期由民间创行的举子仓在城市,甚至乡村也广泛设立。
元朝政府设经略使官职,专司救济孤寡,相关法律规定:“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
四、慈幼恤孤制度的承前启后
明清时期,贫困之家因为人丁增长而举步维艰,弃婴问题越来越严重,慈幼恤孤逐渐兴起。一些有识官绅先后建起婴孩救助组织。如明万历年间,周孔教开始在苏州推行弃婴保护,资助收养遗弃小儿的家庭米粮,每月给米一次,六个月为止并将幼儿每三月送官验视。崇祯七年左右,蔡琏在扬州创办了民间慈善机构——育婴社,通过定期集会发展会员、筹募经费救济婴儿。清代民间慈善组织众多,著名的徽商、晋商和宁绍、洞庭等商帮经商致富后乐善好施,积极济贫弱、助危困,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古代慈幼恤孤善举既有官方救助,也有民间救助、宗教救助。其思想主要来源于民本思想、仁爱思想和道教、佛教的善恶、慈悲观念。中国慈幼恤孤文化以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为基础,与儒家家国同构的仁爱观相关联,将公益和慈善事业完全归为政府职责,因而削弱了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的力量,也就不可能成就普遍的社会公益组织和慈善意识。
参考文献:
俞宁《中国传统慈幼恤孤制度探析》,安徽史学,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