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从善团到上海慈善团
明末清初以来,中国地方社会设立了许多善会和善堂,其所操办的“善举”,包括:向贫死者施舍棺材(施材)、向穷人施舍衣食(施衣米)、免费诊病发药(施医药)、埋葬死去的穷人和倒毙在路上的死者(掩埋)、向寡妇和孤老提供生活补助(恤嫠赡老)、收养弃婴(育婴)等,这一系列举措可称得上是“善举的体系”了。这一体系中的许多内容都是救济社会弱者,属于现代的社会福利以及民政领域。当然,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与现代思想理念完全不同的东西,例如拯救动物(放生)、保全寡妇的名节,等等。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将善举也列入地方自治的范围。
辛亥革命之后,上海主要善堂中的普育堂和清节堂,因过去依赖政府官费的程度太高,在清政府倒台后无法再维持下去。为了联合上海主要的善堂统一施行慈善事业,上海慈善团于1912年3月1日成立,它下属的善堂中包括同仁辅元堂、育婴堂、清节堂和普育堂。慈善团由各善堂的负责人领导,遇事共同协商解决。
根据《上海市政厅慈善团办法大纲》,由慈善团统合市内各善堂,统一经营慈善事业,慈善团隶属于市政厅。与以往的善堂相比,上海慈善团的理念和活动内容都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它以济贫和职业教育为中心,试图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至于原有的一些其他业务,则分别移交给医疗、教育、警察、消防等职能部门,或者被废止了。这是善举成为市政的起点,并开始被纳入到社会事业中。
在上海市政厅举办的慈善事业中,规模较大的是设立贫民习艺所和新普育堂。
1905年,上海士绅们创议设立勤生院以收容和教化贫民,它就是贫民习艺所的开端。新普育堂于民国初年设立,规模大于贫民习艺所,是一所以医疗为重点,收容各类社会弱者的设施。新普育堂还专门附设了小学校,使被收养的儿童毕业后能掌握一门技艺,以自谋生路。
作为民国时代上海最大的收容社会弱者的设施,新普育堂一直在慈善界保持着重要的地位。它在向上海贫民免费施舍医药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信奉天主教的实业家陆伯鸿在新普育堂设立后一直担任主任,多年来苦心经营,尽心尽力;他还是南市商会的领导人,以及负责向南市华界提供电力的上海华商电力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与市政和地方自治的渊源很深。
持续了约十年的地方自治,于1914年被袁世凯政府停止了。上海市政厅、闸北市政厅分别被官办的上海工巡捐局、闸北工巡捐局取代。此后,上海慈善团摆脱了与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成为民间组织。
“积极救济”设想
地方自治停止后,在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以前,上海实际上处于“行政空白”的状态,上海慈善团开始由民间经营,与“私立慈善机关”在运作形态上已无根本区别。于是,公立与私的慈善机构在上海并存,各自开展活动。在民国时代的都市社会中,具有传统善举性质的慈善团体,大都将重点放在济贫和普及初等教育上,这与传统的善举内容有所差异。
1919年,浦东一位绅士邵某在逝世前捐出600亩田地作地方公益之用,有关方面决定将其用于兴办慈善事业。当时有两个设想:一、组织慈善会为消极救济;二、筹设贫民工厂作积极救济。所有的准备工作便围绕这两个设想展开。1923年,人在报纸上发表评述,指出每年以救济贫民为目的而进行的施衣、施米、施材、施粥等活,虽然积阴德,却不是彻底的治本方法。这些措施让贫困的游民有所保障,仅能活命,但对他们说不上有益,对社会甚至有害。对于慈善家来说,应将这些不彻底的、“治标”的慈善活动,转变为积极的、彻底的、“治本”的慈善活动。这样对社会经济或有所补,贫民不用向社会乞求也能改善处境。作者提出了具体的办法:一、设立贫民工厂,向贫民传授技术使其自立;二、使其开垦官有荒地,取得相应的活费;三、讲究公共卫生,使其清扫街道、修建道路、疏通沟渠以获取生活费;四、设立小范围的平民银行,或者降低当铺的利息,向贫民贷,使其可作小本的营业;五、设立养育院习艺所,向贫民子女传授以安身立命的技术;六、设立残疾孤老院,当这些人没有谋生能力的时候予以救济;七、设立贫民医院,使他们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帮助;八、创建贫民义校,向他们传授社会常识,使其能够遵守社会秩序,或者提高谋生的能力。
相对于拥有三百万人口的上海来说,民间慈善团体进行的各项救贫活动,虽然并不能全满足需要,但在缓和社会矛盾方面,其意义是非同寻常的。慈善团体从根本上支持了上海的近代化城市发展。
慈善事业的资金来源
1936年出版的《上海县志》卷三“款产”项目中,将慈善团体的资产列为“慈善款产”,与学校拥有的“教育款产”等并列。它们比行政机构拥有的资产——“县款产”、“市乡款产”要多。慈善团体的收入分为四类:(1)行政机构拨款,(2)租金收入,(3)捐款收入,(4)业务收入。
行政机构拨款得到“公金收入”的有:公立上海医院、闸北慈善团、吴淞救生局。
民国前半期,闸北慈善团每月从闸北工巡捐局得到1300元的资金补助。但是到1926年年底,便断绝了这项来源。闸北慈善团顿时陷入了困境。此后,国民党上海市政府于1928年7月决定恢复给予闸北慈善团每月补助。对于闸北慈善团来说,它还有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捐款收入等,但是,数额最大、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是行政机构的拨款。能够享有这样待遇的团体并不多。此外,新普育堂(中国)公立医院分别从地方当局和江海关得到补助,而曾任江苏省水警第一区区长的沈葆义于1917年设立了广慈苦儿院,可能是凭着这种关系,他每年从政府得到“年捐”。
除了中国行政机构以外,租界行政当局也向慈善团体拨款。地方行政机构对上海慈善事业的拨款比较有限。民国时期上海的慈善事业基本上依靠民间资金进行运作。租金收入慈善团体收入的两根支柱是房地产租金和捐款。房地产在慈善团体的资产中占据主要部分。首先,它是慈善团体进行活动的场所。其次,出租房地产所得的租金可以成为慈善团体的活动经费。
民国时期上海慈善团体除房地产外,还持有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慈善团体的资产具有相当高的价值,通过这种形式,近代上海城市社会积累了社会资本,它作为公共资产,由上海慈善团等一些团体集中所有。不过一些小团体却没有什么资产,不同团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捐款收入捐款收入可分为定期的“常捐”和不定期的“特捐”。特捐是一次性的捐款,因此特捐占收入比重较高的慈善团体经常被收入的大起大落所困扰。
各团体间捐款收入的情况也存在差异。上海慈善团的租金收入比较多,捐款收入的重要性相对比较低。清末由上海慈善团统辖的各善堂的大部分经费均依赖于商人团体提供的善捐。商人团体提供善捐的做法一直持续到民国成立以后。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民国时期支持上海慈善事业的捐款在性质上与清末的善捐根本不同,这可以进一步从其他一些团体的征信录中得到证实。民国时期的捐赠收入主要包括个人捐赠和个别工商业资本(商店和公司)提供的捐赠,由商人团体提供的捐赠不是主要部分。不论金额多寡、贫富与否,很多人都参与了慈善事业。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参与慈善事业的意识被社会所共有,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就这样,民国时期的上海居民创立了都市社会救济弱者的自律体系。从中可见近代上海居民社会意识的一个侧面。
业务收入慈善团体的收入中还包括独立的业务收入。有贩卖棺材的销售所得,慈善学校的学生缴纳的少量的学费,出售被收容者制作的工艺品所得,另外还有医院向富裕的患者收取的诊疗费等。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15.7%,是一笔无法忽视的收入。但是它占总收入的比重表明:慈善事业并不能产生什么经济效益。
财政规模和资金网络
据上海市社会局于1933年对各慈善团体财务支出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1930年前后,上海以华人居民为对象的民间慈善事业的财政规模至少为250万元,甚至可能超过了300万元。民间慈善事业的财政规模相当于市政府当年财政开支的四成。通过比较得知:民间慈善团体在地方社会的运作中确实发挥着不小的作用。
公安局、教育局和工务局在市政府的支出中是大头,维持治安、教育以及城市建设的费用占了很大比例。而管理社会福利部门的社会局以及包括公益补助费在内的杂项支出不多。在工部局的支出中占大部分的是商团、火政处、警务处为维持治安而开支的费用,以及工务处用于城市建设的费用。可见,市政府、工部局等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承担了维持治安和城市建设工作,而社会福利则基本由民间来操作,教育和卫生领域则由双方共同参与。上海的这种行政机构负责维持治安和城市建设,民间负责社会福利的分工,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的。国民党上海市政府成立以前,华界行政当局在发挥城市社会公共职能方面的作用更小,民间慈善团体在教育和卫生领域的重要性相对更大。
民国时期的上海,为改善慈善团体不稳定的财政状况做了相当的努力。最初设立上海慈善团的目的在于稳定主要慈善团体的财政,使之合理化。上海慈善团不仅向其统辖下的团体分配资金,对其他团体也进行资金援助。凭借其资产和社会信用,上海慈善团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筹措——具体说来,就是安排捐款和借款。上海慈善团不仅将重要的慈善团体置于其统辖之下,对其他团体也进行相当规模的援助。
除了上海慈善团以外,其他经济实力雄厚的慈善团体大多也向不太富裕的团体提供资金援助。如设立于1926年的邑庙董事会管理豫园城隍庙各殿的赛钱,将它作为补助经费分配给各慈善团体。1928年,它每月向游民习勤所、中国救济妇孺会、疯人所、平民医药所、戒烟所、邑庙施药所提供补助,一年合计32400元。
就这样,民国时期上海的慈善团体在业务和资金方面都形成了网络。从民国初年上海慈善团成立后对主要善堂进行财务统合、业务整理开始,直至资金充裕的团体向其他团体提供财政补助,上海慈善界的网络逐渐变得紧密起来。这些动向基本上都是城市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民国时期的上海民间不仅形成了自律的慈善事业,而且形成网络,自发地向高度组织化的方向发展。
摘自《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