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明清时期,中国的海盐产区主要有两淮、两浙、山东、长芦、广东、福建六个区。这些海盐产区常常受到潮灾、雨灾、旱灾、蝗灾、地震、雪灾等的侵害。相比较而言,海盐产区的自然灾害并不少于农业产区,但是海盐产区的赈济制度较农业产区迟缓很多,而在明清时期也呈现出制度化的过程。
明清两朝对灶民各有一些赈济措施。明朝中期,对于一些受灾的海盐产区采取免征当年的盐课和拖欠的盐课的措施,也有折纳绢或布,在他场煎盐补课的措施。到了明朝中后期,盐运使可以动用运司库内余银、工本银、挑河银、余盐银、赃罚银等来赈济灾灶,或者直接让他场代办盐课。清朝前期继承了明朝的一些赈济措施,如蠲免盐课、动用盐运司银两赈恤,他场代纳等。另外,清朝在产盐区建立了一个重要的保障性制度——盐义仓。
海盐区赈济制度的建立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纳“赈济灶丁银米”
1441年,两淮巡盐御史张裴提出,两淮、两浙盐商若要支盐,必须捐输一定量的米麦,以充赈济贫难灶民之资。朝廷当年就采纳了他的提议,规定:“两淮、两浙劝借支盐客商米麦,收积该场,赈给贫难灶丁,其该支引盐仍挨次放支。”在此规定之后,逐渐形成了“客商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或麦一斗五升”的赈济成例。但是到弘治元年(1488)时,“盐商守支”现象日益严重,上述成例也难以为继。
二、建预备仓储谷备赈
产盐区一般滨海,离省城较远,粮食供应十分不便,且制盐过程辛劳,灶丁生活比较艰辛。于是,正统十三年(1448)朝廷规定:“令两淮运司,予各场利便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淮安仓并兑军余米内,量拨收贮。”这是盐场建仓储谷的开始。
三、建立盐义仓
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两淮盐商共捐银两二十四万,盐院缴公务银八万两。次年正月,雍正下旨:“以二万两赏给两淮盐运使,以三十万两为江南买贮米谷,盖造仓廒之用。所盖仓廒赐名‘盐义仓’。”此后,盐义仓在沿海各盐区推广开来。最初的建仓经费主要由盐商提供,后来国库充盈,其经费也逐渐依赖国库。
四、按照民田则例救济
乾隆元年之后,盐区赈济进一步制度化,规定“凡水旱成灾,盐政会同督抚,一面题报情形;一面发仓,将乏食穷灶,不论成灾分数,先行正赈一个月。于四十五日限内,查明成灾分数,极、次贫具题加赈。原纳折价作为十分,被灾十分者,蠲正赋十分之七,极贫加赈四个月,次贫加赈三个月……”规定中把受灾情况分为十等,每一等赈济措施都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王日根,吕小琴《论明清海盐产区赈济制度的建设》,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