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宋代,随着城市的发展,以乡村为核心的传统社会救助体制开始转向,逐渐形成面向城市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而江南作为宋代城市最为发达的区域之一,其社会救助颇具代表性。
一、官方救助体系
在宋代江南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形成过程中,由于城市发展带来的社会与人口问题日益增多,官方扮演主要角色,改变了以往的荒政模式,将救助范围由乡村扩大到城市,救助活动由临时性的赈灾救荒延伸到日常性的生活救济。
从江南城市官方救助体系的发展过程来看,北宋时期主要表现为相关救助政策的制订和救助体制的初步构建,且中央政府占主导。从北宋中期起,宋廷越来越多关注到城市居民的贫困化问题,并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宋仁宗嘉祐二年,“置天下广惠仓”,用以救助“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这是宋政府在全国范围设置以城市为重点的救助机构的开端;宋神宗熙宁十年,颁布“惠养乞丐法”;宋哲宗元符元年,颁布“居养法”;宋徽宗即位后,进一步加强官方救助力度,诏令各地城镇广设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救助机构,并明确各救助机构的职能,规范其行为,推进救助活动的制度化。
而南宋朝廷的救助政策和措施基本上沿袭北宋旧制,鲜有新的拓展和创制。只是官方救助的重心由朝廷下移到地方官府。各地官员越来越多地自主开展救助活动,构建本地的救助体系。如江东建康除朝廷下令设置的救助机构外,诸多地方亦有所创设,包括救助往来客旅疾病的安乐庐、收养遗弃婴儿的慈幼庄与及幼局、济养鳏寡废疾之人的实济院等。
由江南城市官方救助的类型来看,主要有预防性、补救性、补偿性三种。预防性救助是通过对贫困群体的日常救济,帮助他们维持最基本的生活;补救性救助是通过临时性赈济,帮助受灾的城市居民恢复生活能力;补偿性救助是对部分特定群体的优待抚恤,帮助他们稳定生活。
从江南城市官方救助的对象而言,主要面向两类人:一类是普通贫穷群体,包括坊郭下等主户和不入等的客户、居无定所的流浪乞丐等,且每遇寒冬和春荒,官方都会进行大规模救济活动。另一类是特殊贫穷群体,包括老幼孤寡、疾病残废之人,由于其缺乏自主生活能力,一般由各种专门的机构负责长期救助。除了朝廷下旨设置的居养院、养济院等机构外,地方官府也创设了不少,如救助疾病之人的病坊、安乐坊、安乐庐;收养穷民的广惠院、实济院;收养孤老的安老坊、安济院;收养遗弃婴儿和孤儿的钱米所、慈幼庄、慈幼局等。
从江南城市官方救助的方式来看,有赈济、赈贷、收养、放免、资助等多种。赈济是向贫困群体免费发放钱米;赈贷是向贫困居民平价或减价出售粮食等生活必需品;收养是帮助无自主生活能力的贫乏之人维持生活;放免是减免贫民的税收和相关费用;资助是针对特定情况的额外救助。
二、民间救助活动
与系统性和制度化的官方救助不同,宋代江南城市的民间救助多为自发的个体行为,即使形成组织,也是以个体自愿为基础,并不具有规定性和强制性。
就活动形式而言,江南城市的民间救助主要有两种类型:一为社区救助,即一定街区范围内的救助活动。与带有浓厚宗族互助特点的传统乡村民间救助不同,城市社区救助具有救助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救助活动的开放性。其二是同业救助,即同业者之间的互助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最能体现城市民间救助特征的一种形式,他们一方面协助官府分摊科配,进行行业管理,另一方面又具有加强同业者之间联系、维持工商业秩序、协调市场活动的职能,进而发挥组织行业救助和从业者互助的作用,如建康府城的“行院”。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士人群体的互助组织,如流行于江西部分州府的青云约、魁星约等。
就施行救助主体而言,参与城市民间救助的主要有三类人:一是士人,包括部分官员,他们大多本于传统儒学所倡导的仁义思想和社会理想,将参与社会救助活动视为仁义的实践与推广。二为工商富室,这类群体有的出于同情贫者的心态参与社会救助,有的出于慈善之心而施舍贫困者,也有部分富室是在政府的鼓励和劝诱下加入救助行列。三是僧道人员,佛道历来倡导慈善和救济思想。而宋代江南地区崇佛兴道之风颇盛,佛道人员是城市民间救助活动的主要参与群体之一。且当时各级政府创办的救助机构,大多交由僧人负责具体管理。
从民间救助活动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于饥寒救济,目的在于帮助贫乏困顿之人能维持基本的生活。
三、城市社会救助的特点
与传统荒政和宗族救助相比,宋代江南的城市社会救助有两个变化:一是救助活动重点不再停留于临时性的赈灾救荒,而是转移到日常生活救济。二为救助对象的广泛性。传统荒政和宗族救助都有明确的救助对象性,而宋代江南城市的社会救助,特别是官方救助,完全打破了这种传统模式,救助对象是面向社会所有需要救助的群体。
与乡村社会救助活动相比,宋代江南城市的社会救助具有相对完整和系统的救助内容。尤以官方救助,内容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各方面。具体而言,赈饥,救助对象涵盖不同层次的贫穷群体,普及面广,规模庞大;救寒,官方救助主要采取减免僦舍钱和设置避寒场所的方法;助医,分为治病(由诸如安济坊、安乐庐、养济院等机构负责,采取收养医治的方式)和施药(由分设于各州府的官营药局负责,采取平价售药或免费发放药品的方式);助葬,包括无主尸骨的掩埋,官方救助包括中央政府建立漏泽园制度和地方政府自设的助葬体系(如建康府先后在城外设置了十多处公共墓地,且每处墓地的使用均有系统的规定,委派专人管理)。
宋代,伴随城市发展,逐渐确立了以城市为中心的新型救助体系,并形成了城乡两种救助体制并存的格局,可谓是传统荒政向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一个初始阶段。(王盈编辑)
参考文献:
陈国灿.论宋代江南城市的社会救助[J].江西社会科学,2011(12),P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