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清末民初,正值社会变革时期,回族的慈善公益活动也随之有所继承与变化,其活动大致可概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族内救济
从观念而言,回族历来注重家庭与家族的传承,尤表现在敦教育、善施化(指在家族范围内开展的教化及施善行为)上。
回族宗族中开展的慈善活动内容,包括从置学田、义庄、救助贫寒儒士到日常生活救济、婚丧嫁娶等,涵盖各方面。
就义庄与学田而言,有记载:“范文正公又曰:‘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今何以入家庙?’于是置义庄,人日食米一升,岁衣缣一匹……岁逢腊粥日,俾族中贫乏皆来门,男女老弱当不下数十百人,人各粮一斗……又先型所著捐学田以资寒唆。”
论救助贫寒儒士的传统,沧州吴氏家谱综记:“道纯字霖岩……性乐施……以周急为事。每朔望施钱数千,二秋间尝按口给粮。其有旧族寒儒义难启齿者,密令子孙按期送之,虽雨雪不少阻。时赖全活者百余家。既殁,后人奉行不怠。”
对于日常生活的救济,有云:“族有饥寒者,曾不一顾。夫邻里乡党有相周之义,况宗族乎。愿我族人勤念一本,有无相济,患难相恤”;对于婚嫁力不足者,范以“预通族老,转百户官,请于通族,论以循环之道,随平厚薄而量助焉”;若有丧事,“凡族人有丧,族人咸往吊之,不必丧者请求,族老即代言告于通族,勿论财货即日济之”;对于宗族内的鳏寡孤独之人,宗族间有“凡族人不幸而罹此,族老即谋于伊最近兄弟伯叔。抚恤之力能而却之者,族人共责之。力果不足,始求之族之殷厚而顾复之”之法,倘若“殷厚者有缺,然后议于通族而周恤之,必使不至于穷迫而后已”。
二、特群关注
所谓特群,即指婴儿、儿童、妇女与老人等的弱势群体。过去的救助多依靠家族、宗族式的血缘帮助,而近代在此基础上多了以地缘为主的救济形式,回族亦不例外,形成了地域加机构的救助模式。
首先是救婴会。针对宁夏有些人因家境贫寒忽视儿童教育和溺、遗弃女婴现象,德一夫人遂倡议“设院收容教养……遂于二十六年创办宁夏私立载德慈幼院,以谋儿童福利……遇有赤贫儿童、流浪儿童,遭受虐待之童工子弟,一律送院教养,如有因赤贫而鬻卖子女者,察其所需,酌济其急,其子女则收归该院保育”。回族历史上存在时间较长、影响较大且记载较完整的当属湖南桃江县鲜埠的南、北李育婴会。
其二,孤儿院。民国时,回族对穆斯林孤儿的教养颇为重视,故创办了不少孤儿救助机构,如金子云创于上海的回教孤儿教养所、广州南胜寺创办的慈幼院等。尤以汉口、南京孤儿院影响最大,前后各自救助超过上千名穆斯林孤儿。
第三,妇孺救济会、敬恤会与教养院。该类机构主要暂时收留穆斯林孤寡老弱妇孺。伊斯兰教义规定,同情和照顾妇女是穆斯林的责任。如北京牛街、教子胡同两清真寺共同设立“以救助回族妇女儿童困苦颠连为宗旨”的回回妇孺救济会,对他民族境况相同,“而自愿入会者,但能遵守本会规章,亦得一律享受同等之待遇”;镇江富商杨星斋等人发起、成立以救济、救助穆斯林孤寡老人为主要内容的回教敬恤会,该会至今犹存。
其四,板布会、架子会、慎终会、义杠会与敬畏堂。该类机构旨在给予亡人之家以物质或行动上的帮助。这类组织一般花销不大,只需准备几副木板、若干白布或两套架子、若干塔布等工具即可。遇有亡人,不分贫富贵贱,家属只需说明埋葬日期,即可组织回民前往,换班抬送,完后将工具归还寺内,如广州南胜寺济丧会、安徽定远板布会等。其后逐渐演变成民间互助组织,对家境不困难的亡人之家也给予帮助,现一些回族聚居村落还有这类组织。
三、灾疫救助
在灾荒救助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一为回族民众自己出资援助灾民,如“丁戊奇荒”时,刘凤舞“设场舍粥,削价平粜米……设延息堂收养男、女及幼婴八千口……又捐粮米千余石分赈贫乏及寒士。”二为以救灾会、救灾团等的组织形式进行救助,如1932年持续灾害时期,回族民众通过报刊积极呼吁,回教民众要设法“组织伊斯兰救灾团,于北平、天津、沈阳等重要都市设立总部,其他回民聚居之地,设立分部。集慈祥勇毅之士,分头劝募。款无多寡,贵能普遍。一则易收集腋成裘之功,一则真宰之惠赐可得普及”。
在疫病救助方面,近代回族涌现众多医术高超、道德高尚之人,如热河胡英臣“精岐黄术”,“施诊施药,已有年所”;广州“欧医师素以慈善为怀……特设免费赠送医券”等。各地回民还分别成立类似救助机构,如上海、南京的回族富商在南京、镇江等地建立施诊所、送药局;陈经畲倡创“金陵北城送诊给药所”,“为回汉贫病者送诊施药达数十万人次”;回族宗教界人士张子歧阿訇在清真寺成立“清真防疫所”,按回族风俗习惯,不仅在饮食上照顾病人,还及时检疫、消毒,重视隔离,减少死亡人数。
对于因战争带来的难民,救助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提供避难场所,包括清真寺和回教难民收容所,如上海回教会灾民救济会于1937年成立,设7所回民难民收容所,前后收容共3000余人。其二主要是个人、社会团体的捐助,如桂林以马健卿为首的回族354人在当地遭日本飞机轰炸后,自发捐款;中国回教救国协会湖南分会在冬季进行募寒衣行动,将募集的寒衣发放到难民手中,并为部分难民介绍工作。
四、建清真寺和公墓
回族人民有自己的风俗习惯,故开展的慈善活动有自身特色。
首先,各地建清真寺。清真寺是回族穆斯林进行宗教活动、经堂教育、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伴随信教群众因经商等原因在一个地方人口增加而建造,如广州怀圣寺、杭州凤凰寺、西安化觉寺等。一般,这些清真寺开始时房屋简陋、设备简单,之后均有所改善。但不论新建寺抑或翻修寺,需要的费用都不小,难以单靠个人、当地人的资助,所以一般除了当地的富商、民众外,其他地区民众也鼎力相助,如上海草鞋湾清真寺是由南京籍皮货业穆斯林王子明等人发起创建。对于清真寺的修建、维缮是回族民众自古至今延续的慈善活动之一。
其二是建公墓。由于回族人归真后实行土葬,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供应有限。城镇中的回族往往有亡人无处安葬或不便安葬之困。因而回族民众随之开始了为本民族服务捐地购地用做公墓的慈善活动。如近代伊斯兰教宗教团体上海清真董事会、上海福佑路回教堂捐纳人代表大会等,曾购地建设公茔,并对墓地进行管理。至今,重庆奉节县清真寺中仍存有一纪念碑,刻:“购置营盘石坟园一事。生养死葬是人之常情,伊斯兰教倡导仁义忠孝更是如此,清真寺穆斯林群众商议集资购买一块地方作为穆斯林归真后的墓地。”
综上,回族人民于清末民初时期开展的慈善活动,既是古代慈善公益活动的延续,又是近代慈善公益活动拓展的基石。
参考文献:
兰天祥.清末民初回族传统慈善活动述论[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