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制度沿革与机构设置
自忽必烈执掌蒙古汗位始,即已对救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并设立专门制度对其加以赈恤。据《元史》,元世祖忽必烈于中统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因而该制的实施始于中统元年。此后,至仁宗讫,元代历朝皇帝皆屡降圣旨重申或完善了鳏寡孤独赈贷制,如成宗于“登宝位诏书”内提出:“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常加存问,合得衣粮依期支付,病者官给医药,毋致失所”;又如武宗于“改立尚书省诏书”内提出:“鳏寡孤独,前诏屡行优恤,所在官司用心提调,时其衣食,毋致失所。”由黑城出土相关文书记载表明该制度一直有效实施至元朝末年。
该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专门救济机构以救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虽然机构名称多有变更,但基本功能与职责始终未改变。依《通治条格》言,“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于官仓内支粮赈济养赡,仰宣抚司令所在官司依上赈赡,仍置孤老院存恤住坐,”此处名为孤老院;至元八年,世祖忽必烈再次下诏“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之”,此时,机构名称已变为“济众院”;至元十九年“钦奉诏书内一款”规定:“鳏寡孤独废疾老弱废疾不能自存之人……仍令每处创立养济院一所,有官房者,就用官房,无官房者,官为起盖,专为收养上项穷民”,终名为养济院,即“养谓养育,济谓赈救”。
元代对于养济院的管理制度,实行由行政机构管理、由监察机关监督纠察的制度。在鳏寡孤独赈贷制实施之初,蒙元政府拟于各路设置养济院,使其遍布全国,并规定将其归属于各路宣抚司管辖;自至元五年起,“设立宪台格例”,规定各路官员对养济院的管理情况是御史台纠察的内容之一。具体的管理方式为,由县属的巡检司作为其直接管理机构,经巡检司下属官吏对养济院收养对象进行核查后交巡检司复核,并呈报本路总管府的指挥使再行核查,确认属实后批准收养。
救济对象
虽然史料中对于养济院的救济对象的表述并不统一,对象界定也不十分清晰,但元朝政府“钦奉诏书内一款”中言明“……仍令每处创立养济院一所……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仰御史台按察司计点究治”。可见,收济对象具有一定标准。
由上文“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鳏寡孤独老弱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等的表述,可发现收济对象首先应是因鳏寡孤独或伤残(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而无收入来源者。但并非所有因上述原因而无收入来源者都在该制的救济范围之列。据《通治条格》,“今后若有别居异财,丰衣美食,坐忍父母窘乏,不供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许诸人首告,重行断罪。如贫民委无亲族可依,或亲族贫不能给养者乃许入养济院收录”,此即收济对象的第二个条件,须是因无人赡养(或抚养)或因亲族无力赡养(或抚养)而难以维持生计者。
救济内容
从救济内容来看,包括钱粮、冬衣布絮、房舍、柴薪、医药和棺木等,几乎涵盖了被救济者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的各个方面。
在粮食救济方面,初时只限于官仓的口粮,至元八年,经尚书省御史台的建议,将救济口粮的来源明确定为作为特殊赋税形式的驿站祗应,保证了被救济者口粮的来源。
对于医药救济,最晚始于中统五年,且之后得到政府的屡次重申。据《通治条格》,为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无偿提供药品的具体机构为惠民药局,是元代以对贫民进行医药救济为职责的一个专门机构。其营运模式为由政府出资设立药局进行经营,进而以药局盈利所得购买药物救济贫民。可见,惠民药局实为集国家设立的盈利性药局和国家特设救济机构于一身的机构,以盈利为手段,以救济为最终目的。该机构的建立,最早可追溯至太宗窝阔台九年,后几经罢革与重设。
关于发给柴薪,该项措施的实施应不晚于至元八年。《元史》记载,至元八年元世祖忽必烈“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之,於粮之外,复给以柴薪”,规定日给柴薪五斤。
在衣物救济方面,初时似无对衣物救济的定制,只是不时有救济的记录,如至元二十年“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至元二十八年“给寡妇冬夏衣”等。至大德年间,规定对于冬衣布匹救济的具体种类和数额,为“土麻布二疋”。而大德六年后,临江路的冬衣救济提高为单线木棉二疋。
对于钱钞的直接补给,乃始自大德三年正月,考虑到衣粮供给尚不能满足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需要,便定制给予救济对象钱钞的措施,具体数额为“中统钞一两,如遇天寿盛节,每名支给中统钞二两”。此后,成宗等帝又屡在所下诏书中对钱钞救济一事给出相关规定。
关于棺木的发给和坟地的安置,大德六年六月,经中书省御史台建议,拟定并实行“先奉省判,孤老病故者,城郭周围空闲官地内斟酌标拨为坟,官为给棺,令孤老头目主丧,仵作行人应付举车埋瘗,合用棺板价钱,于脏罚钱内支给。”即于“脏罚钱内”支给棺木钱,由官地内拨给坟地,并由孤老头目和仵作等操办葬礼。
故,元代鳏寡孤独赈贷之制,是以因老弱疾病等原因无收入来源且无人抚养或赡养的人员为救济对象的社会救济制度。初创于忽必烈即蒙古汗位时,后经其本人和其后历朝,逐步发展和完善为几乎涵盖了救济对象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的各方面的救济制度,是元代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维护了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刘荣臻,包羽.元代鳏寡孤独赈贷之制初探[J].前沿,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