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春秋以前的社是农村公社组织,奉祀的社神就是村社的保护神。汉代沿用了战国以来里社合一旧制,乡以上的县、州郡国中央各级机构均置社,由官府祭祀,里社由居民祭祀。汉末三国两晋南北朝,战乱频繁,人口流散,里社制度瓦解,私社得到了快速发展。隋唐五代时,士族对宗族内部的救助功能逐渐减弱,促进了私社的进一步发展。
唐五代的私社是地方民众自发组成的祭拜组织,同时也对社内婚丧嫁娶、远行、修造、疾病、防卫等事进行互助,其宗旨是“济苦救贫”。概括来说,当时的社邑救助功能主要有丧葬互助、婚聘互助、疾病救助、行业互助等方面。
(一)丧葬互助
隋末唐初,社会大乱,乡间民众不堪重负,遇到丧亡,多通过结社互助送葬。《新唐书·韦挺传》载,贞观初,承隋大乱之后,风俗薄恶,韦挺上疏曰:“又闾里细人,每有重丧,不即发问,先造邑社,待营办具,乃始发哀。至假车乘,雇棺椁,以荣送葬。既葬,邻伍会集,相与酣醉,名曰出孝。……官司习俗,弗为条禁。”不仅乡里细民,连一些士族也会为本宗族建立社邑,帮助本宗族内成员养生送死。如苗晋卿在“展礼先茔”之后,“迨乎将去,仍以余资,一里置社,备养生送死之具。”敦煌文书中保存了大量乡里百姓结社互助丧葬的记载。丧家依靠社人操办丧事,在社人家遇到凶丧时,主人须投状社司,社司三官根据已经定好的社条,共同商量治丧。社众则要送助葬物品,援助实物的多少及形式,由社邑成员在入社时自由选择。
(二)婚姻救助
唐五代时,普通百姓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造舍和婚嫁大事,因此社邑组织便是社人修建房舍及婚嫁时的重要互助组织。从敦煌文书可知,社邑内社人互助修舍,不仅无偿提供劳力、工具,还要纳赠实物。例如,若有人家办喜事,有的社邑规定社人需赠送生活用品“人各床薄毡褥盘杭酒等,准于旧例”。
(三)患病救助
敦煌社邑文书的一些社条中明确规定了救助患病社人的义务“社人患病或病愈,同社人也要提供赠助”。湛贲《别慧山书堂》云:“卷簾晓望云平槛,下榻宵吟月半窗。病守未能依结社,更施何术去为邦”。该内容应该是对当时私社组织救助患病社人现象的描述,可见唐五代结社救恤病患的情况较为普遍。唐五代社邑成员疾病互助的形式对后世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宋代吕大钧作《吕氏乡约》、朱熹《增损吕氏乡约》,都有“患难相恤”条,从内容看,应该是借鉴了唐五代患病救助的方式。
(四)行业互助
同一行业的人共同组织社邑,从事生产、互助、敬佛等,这些组织比较普遍。房山石经题记中记载唐代的社邑,起于开元十年(722),迄于乾宁元年( 894 )。纺织品行业的社邑有小彩帛行社、彩帛行邑、丝绸彩帛行邑、丝绵彩帛行邑、丝绢帛行邑、丝绵行邑等;日用百货类社邑有白米行社、白米行邑、米行社、屠行邑、肉行邑、市杂货行邑、长店邑、油行邑、磨行邑、炭行邑等等。唐五代时期还存在马社、牛社等社邑组织,社人在某方面进行互助协作。
(五)社邑防范安全
唐五代的社邑组织本身是社会最底层的民间组织,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底层的社会力量,因此往往被统治阶级所利用,成为地方基层组织,进行集体自卫,起到安定乡村秩序的作用。有时社邑组织还被统治者组建成武装力量,如据记载唐末五代地方政府利用社邑组织防御盗贼。
但是,唐五代的社邑组织也存在着不少局限。虽然社邑组织结社的宗旨是济苦救贫,但是,社邑成员必须承担社邑规定的各种责任,包括负担社邑的各种费用和救助社人的资助物品。这些费用加起来,逐渐变成了社人的负担。而如果社人承担不起这些费用,就必须退出社邑,真正贫困的人因此无法参加社邑,也无法得到社邑组织的救助。
参考文献:盛会莲《唐五代社会救助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