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明朝前期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官方救济系统,到了正统年间,灾害发生严重,明政府频繁奖劝富民捐钱粮赈灾,大量的民间力量参与到了社会救济与灾荒赈济中来。而且随着民间富民力量的不断涌现,民间力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出谷协助政府赈济,而形成了多样化的救济内容,如义仓、义冢、煮粥、施药等各类民间救济活动。
(一) 捐输、捐纳与捐助
通过旌表义民、冠带荣身等方式鼓励地方富民捐钱、捐谷、捐衣被,这种依靠地方大族或富民捐献钱粮以赈灾荒的形式,是明代民间救济最常用的措施之一。在明代的史料记载中,地方富民自愿捐米献金救助灾荒的很多,如“洪武初,岁饥,(周)绍祥捐谷五百石以助官赈”;范天柱也曾于“洪武间输粟助赈”。除了捐粮,也有人以捐金的方式来赈济灾民,如吉水人秦明学“成化间捐银三千赈饥”;乐平人杨振先在岁饥之年“倡捐数万金以活宗族邻里”。《明实录》中记载了很多地方大族及私人捐钱、捐粮的史实。这些人的救济行为通常都是出于自愿、主动,有别于政府的劝分政策。
客观上来说,民间力量的赈济活动相当有限,并不能完全救百姓于水火之中,但是在灾荒之时,的确能解当地百姓一时之急,特别是到了明代中后期,在政府完全无能的状况下,地方社会力量的接济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义仓制度
明代的义仓很早就开始出现,嘉靖年间开始积极鼓励民间设立义仓。此后,义仓在民间纷纷设立,如明世宗嘉靖三年,山东曲阜夏旱,巡抚王尧封建义仓,赈贷三氏子孙。嘉靖四年五月,直隶庐州府知府龙诰在任,惰理义仓,置买义田,行赈粜、赈贷、赈济之法,又条积蓄便民八事。嘉靖八年,经当时兵部左侍郎王廷相提议,明代义仓开始制度化。由于政府的鼓励与组织,义仓在地方里社得到了普及,地方创建的义仓如:乌程县义仓,于嘉靖八、九年,由戴候新建,得米谷共五百三十五石;靖江县义仓于“嘉靖四十三年,知县王叔果复建义仓”等等。这些义仓为民间备荒作出了很大贡献。
与前代义仓相比,明代义仓多设于乡村里社,由里社自治,更具有民间化特征。如浙江秀水县伏礼乡义仓“五台陆公捐田三百一十亩,仿朱子社仓之法,建义仓于东禅寺中,岁收租米,除纳粮外专备贷赈贫民,贴助里长粮解等役,遇有义举亦酌量举行支用??里中有孝子节妇,高年善行之人,约正副里老公同举报,动支贷赈田租备礼存问??一四时举行乡约恭宣圣谕所用茶果蔬馔,并本仓诸费及一应义举,皆取给于贷赈租中”。另外,大家族以及有名望的宗族在明代义仓的建设中作用日益重要,影响也越来越大。
(三)商人减粜、平籴及民间借贷
在明代灾荒之年,民间地方大族往往还会减价粜米或出金籴谷来平抑物价,使普通民众能够在灾荒中购买到粮食。如陈龙正曾说:“家有余廪,当于每岁青黄不接之际,减价十之二三,以济饥茕,令所得值价只与常年相似,所捐虽少,然幸灾乐祸之意消除略尽矣。”
在灾后重建中,民间力量还通过借贷的方式救助灾民。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力,借贷往往以贷种或贷牛为主,通常须由官府作担保。但在明代地方志中也有很多民间富民主动借贷给贫民,甚至有免费借贷的记载,如:“余姚人谢一龙,嘉靖十九年焚贷粟毂、杂粮券千石有余,焚贷银钱券五百余两。”再如“顾能,急人之难。乡人求贷者,立应之,贫无偿者烧其券。湖西湾人张通,尝贷数百金于人,后焚券不责其偿”等等。除了小额的借贷以外,还有商人用典当与质押两种方式进行民间救助。
(四)地方水利设施建设
明政府主要集中治理黄河、淮河、大运河等大型水利设施,许多地区发生水灾后,小河流的治理主要依靠民间力量,特别是一些小型农业灌溉水利系统,更是多由民间百姓集资建成。如万历年间,知县刘况在富平倡兴水利,为富平县的水利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永乐六年(1408年),萍乡知县何正在县筑敛陂,灌田3000余亩;成化十二年(1476年),奉新县从善乡民余鼎汉率众修乌石陂,“灌田万余亩”。小水利设施的建成不仅可以预防水灾和堤坝倒塌,而且有利于农业灌溉,因此这些民间善举深得百姓青睐。
明代民间力量除了在灾荒之年施以救济,在各地设立义仓、义冢,及向各类慈善组织捐钱外,在日常生活中还主要包括施粥、施药、收养孤独等慈善救济活动。明代这些民间力量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崛起与活跃说明民间力量的日益壮大。
参考文献:
兰婷《明代民间救济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