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余姚发生大灾。据张廷枚《余姚捐赈事宜》记载,“大风拔木,连旬雨,木棉尽坏”。第二年,“人民至掘蕨根、采榆皮以食,滨于死亡者数矣”。根据记载,当时官赈严重不足,于是本地绅士主动对县令戴廷沐提出捐赈的建议:“吾侪幸有恒产,粗具盖藏,又乘歉岁获贵粜,是瘠里邻以自殖也。奚其可!因请捐赈。”戴廷沐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并商议“拟于东北两乡,分设粥厂,俾土著乏食贫农,赴厂就食”。官员捐廉倡率,绅富量力输捐,官、绅、商成为民间救灾的主体力量。通过官方和民间人士施募集钱粮救灾,十几万灾民渡过了难关。
余姚地方官员与诸绅士商议后,选出“董事”负责赈灾具体事务。董事分为总局董事和各厂董事,一般由当地有身份有名望并且捐出大量钱财的人士组成。赈灾的领导机构是“总局”,设董事13人,负责赈灾的事务,并对粥厂进行管理。总局董事下设各厂董事,又分为总办董事、同办董事和同办乡董事三类。其中总办董事负责所在粥厂一切大小事务,为捐赈的主要实施者。
为了让赈灾更加规范,提高赈灾效率,董事局制定了详细的《施粥条规》。为保证粥米质量,“交米照依时价,潮米、糙米不收”;赈灾者还能以身作则,“每日开厂放粥,本厂董事,对众先尝一碗,以明搀和等弊”;“人数众多,若煮粥不敷散给,即每人按筹给米三合”;赈灾过程中尽量雇佣贫困者,“每厂用水火夫或十名,或十五名,即于附厂贫民中,由本乡董事保举老成壮实可用之人,不得任意唤用。每日照例领粥外,酌给钱五十文”。在粥厂厂址的选择上也有精心的考虑:“设厂定于大古塘一带,约长百里,拟分八厂。厂地星罗棋布,务以便民为主。”
知县戴廷沐纪录了此次捐赈的具体花费:“计自闰二月十二日起,施粥一月,又两次展赈八日,至三月二十日为止,据各董事开报,共用市解米八千二百余石,及柴薪锅灶人工杂用,统需二万二千余串。”戴廷沐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获得捐米一百石,他本人捐米三百石,又“陆续倡捐,为米、为药、为槽、为赏犒,捐数实在千贯以外”,其他官吏也有一定捐赈。但是从捐赈资金来源上看,来自官方的资金微乎其微,两次共捐赈500石,相比捐得总额8200石,只占6%。政府捐赈资金上的力度相比民间是不多的,赈灾只能主要通过地方绅士的捐助。
据《余姚捐赈事宜》记载,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制定了一套激民间捐赈的措施:“事集之后,将好义姓名典明府宪,分别奖许。如捐数较多,转详大宪,从优示奖。”士绅富户在赈灾中表现积极,可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尽职尽责”。官府通过这套奖赏获得了大量的捐助。捐赈之后官府奖励善举,颁发匾额给有功之人。匾额分为三类,分别肯定了做出不同程度贡献的民间人士。抚宪匾额“尚义可风”,奖给各厂总办董事及捐助三百干以上绅士,共颁发19人;藩宪匾额:“风高任恤”,共奖励7人;本县匾额:“谊笃桑梓”,奖励20人。
知县戴廷沐本人在赈灾中也功不可没,他不仅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请求赈灾,还仿效前人实行“担粥法”。他两次展赈,将原定30天的赈期延至38天。在施粥结束之后,恐饥民饥寒耐久,多疾疫,于是亲查医书,倡议捐资制配藿香正气丸,免费提供给需要的人。兵部侍郎、浙江巡抚部院觉罗吉对在批文中称戴县令不愧为百姓的父母官,并批复了其制造药丸的要求。
清代余姚的这一次捐赈是地方政府和民间合作的成功案例。民间捐输是助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官府救灾能力不足的问题,避免灾荒时期的社会动荡,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田戈、吴松弟《中国古代地方社会捐赈——以<余姚捐赈事宜>为中心》,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张廷枚《余姚捐赈事宜》,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2卷).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