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清末以前,对于需要诊治的广大平民,政府没有专门的官立医疗机构。普通北京人看病一般到医生家中或医馆,有钱人家则请医生到家中。清廷所设的太医院主要服务于皇室、高官。清朝末年,政府在内忧外患的危机下实施“新政”改革。1905年10月,巡警部成立,兼管公共卫生事务。1906年11月,在原巡警部的基础上扩大成立了民政部。1906年8月,善耆奏请设立内城官医院,地址在东城钱粮胡同。由于内城医院颇有成效,1908年6月,民政部又奏请在外城宣武门外梁家园设立外城官医院。内、外城官医院初设时归民政部直辖。这便是北京最早建立的近代官立医院。
内、外城官医院作为官立医院始终坚持“概不收费”的原则。《内、外城官医院章程》第一条规定:“本院系民政部奏请设立,纯属官立性质,所有来院诊治之人,概不收费,惟住院诊治者饭食费须由本人自备。”所有普通民众均可到内、外城官医院就诊。就诊者就诊时先到挂号处领取号单,按号单先后分别于男女候诊室听候诊察;如患急剧病症者可报由院长或医员酌情提前诊治。除门诊外,官医院也收治住院病人,饭食费由病人自己承担,但有特殊情况,警察厅也承担部分病人饭食费用。住院死亡者如无亲属具领葬埋,就由医院报告警察厅,发给棺木送往外城埋葬,这类似于传统慈善机构的施舍棺木。
防疫是筹建内、外城官医院的重要目的。1907年秋季,北京时疫流行,情况危急,民政部饬令内、外城巡警总厅和刚成立不久的内城官医院予以救治。由于内城官医院随时施治,各症均幸尚无贻误。具体来说,内、外城官医院在防疫方面的救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预防接种。接种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内、外城官医院每年都会在院内进行接种。
其二,传染病救治。对于传染病,警察厅“诚恐贫苦住户无力延医,致误生命??由厅内选派医员在厅昼夜轮值,并备救急成药”。警察厅还特备汽车,遇到急症者,即由警察厅派官医员乘汽车赶往诊治。内、外城官医院每晚有医生住宿,可及时向所在区署反应疫情。如有病人,则由警察区署用卫生床将其抬往就近官医院调治。所用中西医药均由医院拨给,不向病人索取分文。
其三,参与北京周边地区防疫。1918年1月,晋绥鼠疫盛行,京师内、外城官医院医官陈世珍、杨德九、陈舒等人参与防疫。1919年,廊坊地区发生霍乱,警察厅也选派内、外城官医院中、西医员赴疫区进行防治,设立免费临时施药处。
内、外城官医院受警察厅指挥监督,院长由卫生处处长兼任,负责管理全院事务,院内管理员、医长、医员由院长呈厅派充,其他人员由院长委用,但需报厅存案。内、外城官医院的医官必须参加警察厅统一举办的医生考试,合格者留任,不合格者一律撤差。为维护官医院秩序,警察厅派驻内、外城官医院警察数名。
内、外城官医院所需经费、药品由政府负担。按照规定,内、外城官医院经费按月从警察厅请领,由内务部拨给,月终报销预算决算,并详细列表报警察厅呈内务部。民初前几年,内、外城官医院每月经费预算各为2000元,每院全年24000元。以后内、外城官医院经费预算每年递增,在警察厅附属诸救济机构中所用经费最多,可见其重要性。
1908年5月,外城官医院开诊后,内、外城官医院每季度就诊达数万人次。1909年全年就诊数高达288467人次,而当年北京内、外城总人数不到80万。当时民众有竹枝词称赞道:“一从新立官医院,大益人民在卫生。不见荒榛与沟堑,果然沧海有时平。”
清末,与内、外城官医院同时建立的官医院为数不少,如官医局、中央大医院等,民国后它们都慢慢消失了。但是内、外城官医院则一直存续,它实施免费医疗,救治效果显著,发挥了政府医疗救济的作用。
参考文献:丁芮《京师内、外城官医院的医疗救济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