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宋代官办慈善事业发展迅速,其慈善机构的管理也随之有了较快的发展,初步构建起了中国古代官办慈善机构的管理框架,积累了古代官办慈善机构的管理经验,为后代元明清时期慈善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极高的借鉴作用。
兴办模式
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的兴办模式按其管理权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两类,即中央官办和地方官办。中央官办慈善机构是指由中央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并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慈善机构。如北宋时期的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和漏泽园;南宋时期的养济院、慈幼局和药局。
地方官办慈善机构是指由中央出资委托地方官员设置和代管,或由地方政府自行出资设置和管理的慈善机构。宋代地方政府一方面兴办中央政府诏令要求建置的慈善机构,主要有居养院、安济坊、慈幼局和漏泽园。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积极主动兴办中央政府建置要求以外的各类慈善机构,如慈幼庄、婴儿局、举子仓、及幼局、惠民药局等。
行政管理
宋代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在经办官办慈善机构的过程中,非常注重慈善机构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涵盖两点内容:一是慈善机构的行政管理,二是慈善机构的经费管理。宋代官方慈善机构自成立之始,就开始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自身管理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日常管理队伍的建立。宋代慈善机构中普遍设有管理人员,一般僧人为慈善机构的主要日常管理者。除了主持事务的僧道之外,宋代慈善机构中还有一些其他管理人员。如居养院中有官卒、童行、厢典、军典、手分等。官卒主要负责联络、采购之类的工作;童行负责从事日常管理和洒扫等杂务;厢典为官派人员,负责财务收支和文书抄写,后又置军典和手分,分别处理文书和账务。在安济坊和养济院中,由于其多了提供医疗救助的功能,故都增设医官。而在幼儿救济机构中,还常雇有乳母和女使。
对救助对象收养的管理。宋代慈善机构施救的对象,主要是“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和乞丐。但由于当时市镇中“游食者甚众”,慈善机构救济设施和财力又相当有限等原因,迫使慈善机构在收养救济对象时不得不进行严格甄别和限制。其主要手段是对“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进行“注籍”管理。而在收养老人的年龄上,也有限制。大观元年时,诏日:“居养鳏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满五十岁以上,许行收养,诸路依此。”后因人数太多,于元丰、政和年间诏令改为60岁以上。对于乞丐,由于数量众多,宋代慈善机构则采取季节性的救助,主要是在冬季天寒时进行收养济助,天暖之后,即被遣出慈善机构。
对管理人员实行监督、考核和奖惩。宋代慈善机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十分注重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考核途径是统计被救济人的数量。此外,宋代官方还注重对慈善机构管理人员实施奖惩措施。其主要参考依据是管理人员的考核成绩,即含救济数量、被救济者死亡比例、埋瘗的人数等;奖励的方法主要为度僧、度牒、给钱、与紫衣、推恩或“更令勾管”等形式。当然,官方对慈善机构管理人员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安济坊中的医者若收无病者充数,就要杖一百。
经费管理
宋代官办慈善机构对经费管理尤为重视,其对经费的管理涉及经费的筹集和经费的支出两个范畴。
在筹集经费方面,主要有三种渠道。
其一是政府直拨。政府直拨经费是宋代官办慈善机构尤其是中央官办慈善机构经费的主要来源。根据其具体来源,政府直拨经费又可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由府库钱直拨;第二种是来源于常平系统,宋代建立了一套规模庞大的仓储体系,而常平系统则是其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常平仓、义仓、广惠仓、常平息钱等形式,是官办慈善机构经费补充来源的重要途径;第三种是来源于户绝财产,用户绝财产供养官办慈善机构是宋代官办慈善事业的一项基本政策,如慈幼局、举子仓均属此类。
其二是接受捐赠。宋代官办慈善机构在经办过程中也接受慈善人士的捐赠,以弥补慈善资金的不足。由于宋代政府的提倡、佛教因果思想的传播、宋代新儒学的影响,使得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慈善思想深入人心,民间慈善事业逐步兴起。一些民间慈善人士常常开展施粥、施衣、施药、收养弃儿和收葬等慈善活动。在官方开展的募捐活动中,这些民间慈善人士常纷纷捐赠。当然,这些地方官员在创办慈善机构时,自己也毫不吝啬,常带头慷慨捐赠。
其三是以田养业。宋代官办慈善机构并不是全靠政府的扶持和接受社会捐赠而生存,其中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办慈善机构则更多的是靠自身的经营而实现自给。其经营的形式主要以田养业。以田养业就是慈善机构拥有自己的田地,靠出租田地,获取地租而实现自给。宋代慈善机构大多拥有自己的供养田地,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在经费支出方面,宋代官办慈善机构对其的重视体现在对日常经费支出的控制和财务制度的实行上。对于日常经费支出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宋代官办慈善机构按规定的救济标准进行救助,且该救济标准往往是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一些地方官办慈善机构供养标准虽和中央官办慈善机构稍有变化,但都制定定额供养标准。二是宋代官办慈善机构尽力缩减非救济性开支。这集中体现在减少慈善机构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节减管理人员的费用这两点上。宋代官办慈善机构为了减少管理人员的费用支出,有不少管理人员是直接从政府工作部门中抽调而来。且对机构中的僧人、童行等,一般只支付少量的生活费用,更多的则是给予“师号”、“度牒”这样的称号进行精神激励。
宋代官办慈善机构在经费管理中还实行了初步的财务制度,包括初步建立会计制度和实行简单财务监督机制。宋代官办慈善机构慈善资金并非由慈善机构自己管理,而是由所在州县政府掌管。州县政府派驻“厢典”到慈善机构负责抄转“薄历”和记载“收支”。后由于“厢典”“难责出纳之事”,出现“手分”来负责官方慈善机构的会计事务。且要求“手分”从“外县”而来,工作时间“一年一替”。同时,宋代政府还在具体施政中注意加强对官办慈善机构财务的监督。如福田院,政府就常派判官、四厢使臣、点检等官吏定期进行“巡检”,这种“巡检”自然也应包含财务检查;福田院也要定期上报开支账务,以备审察。
由此可见,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的管理已具有制度化、社会化、规范化的倾向,有效提高了慈善机构的运作效率,促进了宋代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使得宋王朝赢得了“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的美誉。官办慈善机构管理的发展也影响和促进了民间慈善事业的兴起,加速了宋代慈善事业的社会化进程。可惜到南宋中晚期时,由于战争、腐败、财力不足等因素,官办慈善机构的管理逐步弱化,官办慈善事业也随之走向衰微。
参考文献:
谭书龙.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管理初探[J].社会科学辑刊,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