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汉代养老制度比之于先秦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汉代强调“以孝治天下”,选拔人才设有举孝廉,自高祖刘邦之后,两汉每个皇帝的谥号前都加有一个“孝”字,以表明宣扬推崇孝道的态度和决心。两汉皇帝颁布了一系列尊老、养老的政策法令,并采取切实的措施落实养老事业。
《礼记·王制》孔颖达疏:“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死难,而王养死者父祖;三是莽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孔氏所言也符合汉代的养老情况,这四种养老类型汉代都有。养子孙为国而死的父祖、致仕之老这两种类型的养老基本属于特殊性质的养老,归属于军人优抚和身份性福利中,本文着重探讨“养庶人之老”和“养三老五更”,前者是社会下层养老,后者是社会上层养老。
(一)养庶人之老
在汉代人的观念里,一般认为“老”是指70岁以上的老人。《说文解字》卷八上:“老,考也。七十曰老。”《礼记·曲礼》:“七十以上曰老。”这与汉代官吏“七十致仕”、“七十受王杖”的规定是一致的。
关于“养庶人之老”的范围,当时不是所有70岁以上的老人都能享受国家的福利,国家所“养”的是70岁老人中的“贤者”。原因可能是汉代国家财政无力全部奉养70岁以上的老人,所以两汉帝王诏令中多是规定对80岁以上老人的优待,对于所有80岁以上的老人,待遇则基本相同,不再区别贤与不贤。
汉代社会上层养老与下层养老的待遇不是同的。例如,东汉明帝给予国三老和五更的待遇是按照二千石级官员的俸禄标准给予退休金:给“天下三老”(乡、县、郡三老)的赏赐是“酒人一石,肉四十斤”;对于60岁以上的老人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司其存耆耋”,可以理解为酌情慰问。
对于60岁以上、70岁以下老人的养老,汉代政府区分为有子男和无子男两类。有子男的由家庭负责赡养,无子男的政府给予救助。《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中第二简规定;“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第五简明:“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鳏寡之人结成夫妻,双方均无子男,为“独寡”,也在救助之列。就是说,60岁以上的鳏寡老人,种田免租,市卖免税,可以在市中开店卖酒,与回归流民、归义民族一样,享受“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复终身”的待遇。以上两简是西汉成帝建始令中的内容,系常制。此外,对鳏、寡、独这三类老人的救助还屡见于帝王诏令。
西汉帝王赈贷鳏寡孤独的赐物诏书,均为特恩。赈贷范围除少数几次是局部地区外,其余均面向全国。绝大多数情况是将鳏寡老人和高龄老人同等对待,连文并提,所赐物品相同,与三老、孝悌、力田一起赐物和单独赐物的情况较少。所赐物品主要是帛,有时一匹,有时二匹;赐钱、帛、米、肉仅有几次。文帝诏的赈贷对象有穷困之人,而各《纪》所书,除元狩元年诏有贫穷者,其余皆不及穷困之人。
在赈贷鳏、寡、独这三类老人方面,东汉与西汉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区别:西汉将鳏寡老人和高龄老人同等对待,而东汉则是与“笃癃、贫不能自存者”并提;西汉赐物主要是“帛”,可能赐帛比赐粟更有价值;汉高祖刘邦重农抑商,“令贾人不得衣丝”,故东汉主要是赐“粟”。
(二)养三老五更
关于养三老、五更的礼仪,《札记》有描述:“食三老五更于大学,天子袒而割牲,技酱而馈,孰爵而酪。冕而摁干。”这是天子向诸侯示范怎样敬老养老。
“三老五更”其实乃荣誉称号。三老为一人,五更亦为一人,指年高德劭者。但“养三老五更”的制度不是同时建立,西汉时设置的有乡兰老和县三老;郡三老、国三老和五更的设立,则为东汉首创。
汉代养老之制始于高祖。当时,四夷未附,兵革未息,养老之制仅限于三老。乡三老始置于秦,高祖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给予“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的政治地位,免除徭投戍边,享受每年十月“赐酒肉”的优待。这是汉代县、乡设置三老之始。“年五十以上”、有修行”和”能帅众为善”,是秦汉之际举为“三老”的三个条件。此外,还一个潜在条件,即有一定的财富和社会地位,不然就谈不上“能帅众为善”。设置程序是地方推荐,朝廷任命。此制自西汉初期至晚期没有变化。
三老的职责是“掌教化”,不负担国家的徭役,朝廷不定期给予赏赐,西汉以赐帛最为常见,最多五匹,最少二匹。例如,文帝十二年,遣谒者劳赐三老帛,人五匹。除汉武帝时县、乡三老的赏赐标准不同外,其余诸帝时期的县、乡三老得到的赏赐相同。东汉对三老的赏赐改为赐爵,东汉赐爵比两汉多,而且已经制度化,赐予三老的爵位每次都比平民高一级,体现出对三老的优待。为鼓励人们敬老,对孝悌的褒奖与三老相同。
对于养三老五更之礼,分两步,首先是选出三老和五更,选定吉日之后,主管教化的司徒上奏在朝太傅或讲师等曾实授三公品秩的老年人名单,选用其中德行年寿都高者为“三老”,次一人为“五更”。然后举行隆重的典礼,关于这个礼仪的具体程式,《后汉书》卷94有详细记载。而这样的养老礼典,不仅齐秦没有,秦与西汉也没有,东汉明帝初行养老礼时,其隆重程度在燕飨王侯礼之上。
(三)汉代王杖制度
养三老五更之札仅限于社会上层,汉代王杖制度则涉及到社会各阶层,是汉代尊老、养老思想的法律体现。
结合“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令册”的内容,到汉成帝时颁发尊老养老诏令,西汉养老制度的较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朝廷赐给70岁以上老人王杖。二、王杖主人的社会地位与六百石官员相当。三、免除其家人的部分赋役。四、王杖的主人享有这样一些特权:可以出入官府,可以在驰道旁道行走;有罪从轻处罚,官吏不得擅自“征召狱讼,毋得系”;在集市上买卖不收租税。五、60岁以上的鳏寡老人,种田免租,市卖免税,可以在市中开店卖酒,与回归流民、归义民族一样.享受“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复终身”的待遇。六、对侮辱王杖主人者严加惩处。而东汉沿袭了70岁授王杖的制度,《后汉书》记载,每年仲秋,由县、道案户比民。核定符合条件的老者,并授予其王杖,同时还伴以“筛之糜粥”的仪式。“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饰”。
(四)两汉时期的老年福利性措施
汉代老年人的福利,除了上面敬养三老和王杖制度之外,汉王朝的帝王诏令中还有不少涉及老年人福利宣传和老年人福利措施的内容,有些是对前几项内容的补充和深化,有些是上两项没有提及的规定。
1.减轻对老人的刑罚
惠帝时,对所有犯罪的老幼,不藏加残酷的肉刑。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有人将“皆完之”解释为不加刑罚。此解有误。完是古代轻刑之一。汉以前指髡刑,指剪去犯人的须发:汉以后罚作劳役。因其不伤肢体,故日“完”。据《汉书·刑法志》,景帝时,对惠帝的规定做了修改补充。后元三年诏日:“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乐师盲瞽)、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颂”通“容”,宽容,指可不戴刑具。宣帝元康四年,对80岁以上的老人更为宽大,“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2.改善老年人生活状况
汉代改善老人生活条件的措施可归纳为赐物和免除或减轻其家人赋役负担这两点。赐物是我国古代最常见的尊老优老措施,统治者定期或不定期地赐给老人一定的衣物、器具、食品等,以示关怀或优待。例如,文景之治时期,在养老方面就实行了一些新的措施。文帝元年颁发养老令,其核心内容是改善80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要求地方官吏督察落实养老令。
文帝养老令的基本精神为其继承者所沿用,武帝赐予“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顺帝“赐民年八十以上,米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桓帝赐“年八十以上赐米、酒、肉,九十以上加帛二匹,绵三斤”。
文帝优待高龄老人的措施还有减免其家人的赋税徭役负担,“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以及受鬻法,此法在汉初即已实行,文帝提出陈粟可食,但给老年人吃却不合适。汉代在每年八月“案比”时,检查养老的贯彻情况。东汉八月案比,有授杖铺糜粥之政,完全仿效《月令》仲秋之制,与西汉的做法稍有不同。《后汉书》亦有“糜粥糠秕相半”诏令。
现有资料已说明,最高统治者代表国家自觉把关怀至少属于本阶级的老年人放在心上,并通过有持续性的具体法令、政策、措施付诸实现,在我国历史上始于汉代。而为了使养老的物质奉养能够落到实处,汉代政府也制定了不少相关的法令、法规,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的监督措施。如,在发放馈赠物时由相应的官吏送达;两汉皇帝都下诏强调安抚鳏寡孤独等社会困难人群,是行政官员的本职工作,帮助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责无旁贷;汉代政府还经常派“谒者”到各地巡行、存问养老政策和发放实物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便通报批评,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
王文涛《秦汉社会保障研究——以灾害救助为中心的考察》[M].北京:中华书局 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