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清代台湾社会环境较为特殊,丧葬救济尤为重要,义冢的设置贯穿整个清代,而且分布地域十分广泛。在清代台湾,义冢的入葬者主要包括普通百姓与戍兵、义民等,这是由台湾移民社会、海疆社会的特质决定的。
清代,许多客死台湾的普通大陆移民的棺骸,常暂寄于台湾的殡舍。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台湾知府蒋元枢在《建设南坛义冢并殡舍图说》中提道:“查台郡有南北二坛,俱为寄榇之所。南坛在郡治之南郊,北坛在北门外。台郡习俗惑于风水,每多停棺不葬;又流寓而死者,或不能运柩还乡,或无人为营窀穸,皆寄柩于二坛……”很多台湾早期移民都是为了开荒而来的贫苦农民,在开发土地的过程中,他们面临着种种危险和困难,许多移民客死台湾,安葬本地。瑠公圳新店圳头的“万善同归”墓,即当年开圳者合葬之地。每年11月上旬,瑠公农田水利会都会举行祭祀。另外,土汉冲突也是义冢形成的原因之一。在新竹丘陵山地区域,还保存着许多大公墓、义冢或万善祠,收埋、祭祀无主的“孤魂”,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当年拓垦过程中死于土汉冲突的单身隘丁和垦佃。
清代台湾义冢中还有很多戍兵与义民。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清政府平定台湾,派遣水陆官兵万余人赴台防戍。许多戍守台湾的官兵死于瘴疠疾病等,他们的归葬也成了突出的问题。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年),乾隆帝谕令,以后驻防兵丁,允许在外置产,病故后即在该处埋葬。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77年),鉴于戍台官兵无专设义冢、兵民混葬带来的不便,台湾知府蒋元枢在府城大北门外郊场边,购置园地,作为戍兵之冢。另外,也有为社会动乱中殉难的官兵、义民而设的义冢。道光十二年(公元1832年),张丙起事,官民死伤无算。其时,把总李瑞麟等购置园地,置嘉义县殉难义冢,掩埋枯骨。
清代台湾义冢的捐助者不仅包括绅士阶层,而且还有很多特殊的社会阶层或群体。
其一,绅士阶层。绅士阶层往往会捐银倡建义冢。例如,康熙五十九年(公元1720年),监生陈士俊于凤山县新昌里购得园地数甲作冢山。同时,他们还会向地方官员禀请设立义冢。清代台湾的许多荒山荒埔在经过当地绅士向当地官府禀请后,被作为“听民安葬”的义冢。丧葬救济事业往往也由绅士阶层主持,董事管理义冢等设施的日常工作,而董事多出自绅士阶层。
其二,开垦组织。清政府鼓励垦户组建开垦组织(如金广福、金惠成),以抵御“番祸”。垦户及开垦组织,在开发、耕作土地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地方的公益事业。
其三,郊商和郊行。在清代,台湾的郊行及郊商不仅捐银倡建义冢等设施,还承担赢余捐银的代收、存储与生息,彰化县“敬义园”便是一例。
其四,土著居民。具有权力与财富的通事、土目以及社总、土官、头人(即庄耆)往往是一个地方上的社会精英,他们也积极担任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例如,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竹堑社通事荖莱湘江、土目潘文起献樟树林下排仔、樟树林屏山下二排两处义冢。
清代台湾,血缘性宗族关系不发达,其丧葬救济无法依赖宗族。因此,非血缘性关系得以充分发展。清代台湾义冢的捐助者中,除了绅士阶层,其他一些社会群体,如开垦组织、郊商等,是清代台湾特殊社会环境的产物,体现了台湾地方社会的特征。
参考文献:
孙杰《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二0一三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