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救济院的设立
1928年5月,国民政府第64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各地建立救济院的方案。24日,内政部正式颁布《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要求各省市县政府依据规定在其政府所在地设立救济院,以“教养无自救力之老幼残废人,并保护贫民健康,救济贫民生计”规定各地救济院组织社会救济事业需统一规范,依当地情事,因地制宜,整顿旧有机构以及增添新的救济机构等。
南京国民政府定都之初,社会救济事务的改革与推行都是由南京市社会局掌控。1928年2月以来,南京市政府社会局先后改当时的社会慈善组织育婴堂为育婴院,济良所为妇女救济院;将晚清以来由官绅合办的救济机构普育堂归属于社会局,并积极筹备设立南京市立救济院之事宜。准备以此机构来收容无以为生或无正当生计的男女老幼,对有独立谋生潜能的进行教养,使之获得可以通过正当手段谋生的能力,对没有劳动能力的残废老弱等给以收养,以完人道等。1929年5月,社会局正式将普育堂、乞丐收容所、济民所、救生局四个主要慈善机构合并,改组为南京市立救济院,院址设于剪子巷。
救济院的设置与救济活动
南京救济院所属机关共分6个救济院所,包括育婴所、残老所、孤儿所、妇女教养所、游民习艺所和水上救护所,其社会救济活动自然分为婴幼儿救济、孤儿救济、残老救济、妇女救济、游民救济六个方面。
婴幼儿救济方面,救济院设立了专门的育婴所进行管理。该所专事收容南京市被遗弃五岁以下的男女婴孩,加以教育培养。所收婴孩,大多是无人教养的贫儿、孤儿、私生子或因病等无力赡养的弃儿,入所时,育婴所将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由院医进行体检。入院后婴儿的衣食全由育婴所提供,婴儿哺育大致采用乳母哺养与人工哺养两种。乳母制又分为内带和外带两种方式,内带即雇佣乳母住所哺养,外带即将婴孩交给雇佣乳母带领归家哺养,原则上,一个乳母只哺育一个小孩,但由于育婴所收养小孩日多,乳母不足,只能采用人工哺养加以补充,喂养代乳品如豆浆等。此外,救济院还招收“品行纯真体格健全,高校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女生,教授看护知识,以备录用。针对婴儿经常患病的情况,特在所内设护士长一人,护士三人,定期对婴孩或未成年儿童进行体格检查,按季进行防疫接种。入所婴幼儿不仅得到了生活上的悉心照顾,还得到了相应的领养和接受教育的机会。1930 年2月,育婴所订立领养政策并对外公布,对前来领养婴儿的民众表示欢迎,未被领养的儿童年满五岁则被送往孤儿院生活学习。同时还规定,在院婴儿三、四岁时需入幼稚班、儿童班,由助理员教员教读,以后需升入小学再“视其性情”所近升学或送蚕桑实习,妇女工艺班、护士班、印刷厂任习一科,以便日后谋生。
孤儿救济方面,救济院设立了孤儿所进行专门管理。孤儿所设立的初衷是便于对妇女教养所所民所带儿童进行管理。当时妇女教养所节妇堂子女众多,虽设有儿童班,但实际上除了一部分孤儿外,其他都和母亲或祖母住在一起,秩序非常杂乱。1932年,救济院开始将院内儿童依照年龄分为贫儿组和幼稚组,予以集中膳宿、学习、教养。为救济院外贫苦儿童、孤儿所扩大收容对象,先后对收容之居民随带入并有父母的贫苦家庭子弟、无亲属儿童、年龄未达到送入普育小学肄业的儿童、6 岁以上15 岁以下贫苦无依的幼年男女视为救济对象,但贫苦无依男女儿童入院需要由亲邻妥实保证,并填写规定保证书。孤儿所中儿童饮食及用具皆由所方供给,男女儿童分别居住,由管理员与助理员负责管理。为陶冶情感,感受家庭教育习惯,增进对国家社会之观念,孤儿所设置家庭部,将5岁以上11岁以下的孩童分别择定,每户10名,编以“忠、爱、信、义、和、平”等户名,选定1名年长的儿童为家长施以锻炼。所内还开设幼稚园及小学1到5年级各班,聘请有专门知识的教师授以国文、算学、社会等知识。未满7岁的儿童编入幼稚班,由所代为教育,限于条件,幼稚园多以高年级小学生充当教师。年满7岁则送入普育小学肄业,年满16岁者或从普育小学肄业,若成绩优异则送入市立职业学校或市立师范进行学习,其余则留院学习工艺或送至蚕桑试验场施加培训。在所生活期间,孤儿也可被认领出院,但为使孤儿们有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对请领者要求甚为严格。留所留养的儿童达到成年即须出院自谋生路。年满16岁的贫儿及习艺已精的孤儿,孤儿所还可代为婚配孤女。
残老救济方面,救济院主要设置残老所进行管理。残老所系原先的残废所与养老所合并而成的救济机构。养老所专以南京市60岁以上的“无力自救男女”为救济对象,确实无力自给、无人赡养,疯癫人除外,申请入院经调查确实便予以留养。残废所居民多来自自愿请求收容,残废者“瞎为最多,衰退者次之,其他跛瘫聋哑驼等,应有尽有,聋哑盲多数是年老者,幼年童孩多经送到盲哑学校”。请求救济的残疾老人大多孤苦无依,入院后其生活保障有了基本保证,“每月每口发给柴米盐菜钱,令其各自炊爨”,提供衣食等生活必需品,为患病老人免费医治,如遇亡故也代为掩埋,定期举办一些娱乐活动以调剂生活,在保障生活需要之外,还按照各所民的身体状况给予剪纸,糊裱等劳作,少数身体健壮者还分配以家畜饲养,作物种植的工作。
妇女救济方面,救济院主要设立妇女教养所进行收容。妇女教养所初建时分为济良、贫妇、节妇三部分,后逐渐演变成妇女教养所总所、一分所和二分所。妇女教养总所由济良所改组,主要收容被压迫之妾妇、娼妓、婢女和童养媳等,她们多是因灾荒、诱拐和私逃流落而被收容下来的。一、二分所,主要收容本市贫苦无依的妇女。娼妓是当时妇女教养院主要收容的群体。1928年,南京市政府力行禁娼,所有被查获娼妓均被送妇女救济院教养。为配合警察厅处理私娼问题,救济院还将乞丐收容所房屋腾出一部分用以收容私娼,设院医“检验入救济院妇女,以免性病蔓延”。此后,又在笆斗山附近修建大规模收容所。收容妇女衣被鞋袜及饮食均由教养所供给,所内开办工读班,采取半工半读制,“分普通学科及职业实习二种,普通分国语、党意、珠算、家庭须知、书信五项,职业科目暂分织袜、织毛巾、缝纫、刺绣、手工五项”。另外,教养所也倾力为留所女生谋取出路,将教养期满的妇女信息登报,以使其可择配出院。择配期间,救济院将女生信息如年龄、籍贯、照片集体刊登到报纸或公示在教养所内,应征者审查通过后,认定手续完备即举行婚礼。据调查,教养院女生择夫,多愿意嫁政界、学界人士。
游民救济方面,救济院主要设游民习艺所进行收容管理。游民习艺所的前身是警察厅的乞丐收容所,位于距离和平门外十五里的笆斗山。1929年5月收容所归救济院管理,每月由财政局照拨两千元,作为该所之经常费。一般警察搜捕沿街乞丐、游民,就送笆斗山分类教养。“已残废者,归入残废院,年老者,归入养老院,强壮者,归习艺所,以作根本救济之图”。这些乞丐、游民被强制收容到游民习艺所以后,救济院像对待监犯一样进行严格管理,强迫其学习技艺,许多人因此学会了编制草鞋、竹器、芦席等劳作,生产出来的产品甚至还向外推销。
救济院的救济理念与弊端
中国传统的救济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施财施物上,采用只养不教的“消极救济”。随着西方先进的“教养皆施”救济思想的引入,南京民国时期救济事业的救助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南京救济院秉承这种“积极救济”、“教养皆施”的思想,把受救济人群按照年龄体质区分开来,对尚有劳动能力的人分别教授知识或手工业、农业操作技能,使尽量多的人能参加生产和技能培训,工读并用,以期望培养受救助人独立谋生能力;对有不良嗜好者还注重其品性的培养,广泛地开办工艺,设立出品处以利营销和工艺的扩大,还先后成立印刷工厂、妇女工艺、游民工艺三个工艺部,后经过整改优化,逐渐形成了三个工场,对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施行强制劳动;对出嫁的女子设有“女子家事教育班”,以增加婚后家庭生活之幸福;对孤儿授以文化知识,小学毕业后资送成绩优异者升入高等学校进行深造,将成绩平平者留院或送至院外例如蚕桑试验场施以教养,以使其获得相当之谋生技能。这样既在技能上保证了院民出所后有自食其力的基础,又养成了其劳动的习惯,克服懒惰的恶习,有利于培养他们近代公民意识,同时,生产收入对救济院的经费也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当然,南京救济院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救济院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救助孤苦无依的弱势人群,但由于救济院始终未对收容对象作明确的界定,收容人数时常过多,大大超出了其本身的容纳能力,如残废院中有不少是有劳动和谋生能力的人,他们的存在不但加重了政府的负担,还占用了救济名额,使得其他本应受到救济的人没有得到救济。育婴所因为房屋的限制,对婴儿实行选择性的外带制度,令不少奶母为一己私利将自己的婴儿送到救济院登记,然后抱回家养育,以骗取育婴资源和薪资,给救济院育婴工作带来了阻碍,后虽一再严防严查,却始终未能断绝。不少收容的妇女都存在着婚姻等纠纷,使其在院生活始终不得安定。
其次,还有来自市府或其他机关的压力,如市府及警察厅都将捕获的沿街游民和私娼,不分类别地全部送至救济院留养,这给救济院的日常管理带来极大不便,使其救助效果大打折扣。且随着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和侵华战争的爆发,政府财政困难,经常性拨款受到很大影响,为维持基本开销,市府虽然将一部分捐税拨给救济院支用,仍难以为继。社会上个人及私人团体的捐助和生产自救自助也从未间断,可收入并不稳定,数额甚微。因而,经费不足直接影响到救济院的运作,院外无以为生的人进院后生活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郑忠,徐旭.民国南京救济院社会救济述论(1927-1937)[J].南京社会科学,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