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1920年,豫北大旱,入夏又霪雨不止。河南汲县及周围数县受灾严重,逃荒民众很多,而此时的中国正处于北洋军阀的统治之下,各派为了争夺北京政府统治权,在7月爆发了直皖战争。应付于战争的统治当局无暇顾及灾民。河南汲县人李敏修约同仁王锡彤、史同文、王荃溶等八人发起成立汲县救荒公所,李敏修被公推为所长。李敏修(1866—1943),名时灿,晚号暗斋,著名学者、教育家、藏书家,尤其在整理前清二百六十多年河南文化遗产上,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组织
汲县救荒公所成立之初就写明《汲县救荒公所简章》,第一条明确:本公所“以集思广益救灾恤患为宗旨”。救荒公所设董事若干分任“调查、劝募、招待事务”,所长由董事会公推,文牍、会计职务也由董事会公推数人担任。简章规定除了二名门夫、茶役酌给工资外,公所所有职员“一概义务不支薪水”。为了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汲县救荒公所还设灾区救济支会,支会会长由支会会员公推产生;汲县救荒公所还设监察员、干事员、会计员和文牍员、中西司库若干,分工明确。
二、筹赈
汲县救灾公所成立之初,公所同仁先捐洋五千元。汲县士绅、著名实业家王锡彤先生募捐洋一万元,并承担了汲县救荒公所的全部开支。李敏修作《庚申谣》乐府诗十五章,形象描述了受灾民众悲惨境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同情和重视。此后,汲县先后收到了全国各地的慈善团体如:北省急赈协会、华洋义赈会、卫辉基督教会、上海北方工赈会等,和个人捐助的各种赈济物品,除了钱粮之外,还有御寒的棉衣、煤炭等救灾物资。李敏修将捐助者的姓氏名称、物品数量、物品用途、所救灾民数量、物品使用后余量等等详细制成表格,赈灾物资的来去明白无遗,这不仅宣扬了捐赠者的功德,也为后人提供了依据和经验。
三、查赈
为了使有限的救灾物资散发到真正需要赈济的民众手中,汲县救荒公所派人深入汲县全境四百个村庄进行受灾情况调查,规定“查赈必须亲临各区,方可权衡轻重”,按受灾严重程度分为“较重”和“次重”。汲县救荒公所先后经过两次核查,确定了汲县受灾人口为四五万之多。由汲县官绅成立的汲县平糶局负责救灾粮食的采购,并平价卖与灾民,以赈票作为购粮的凭证。赈票分为三等:每户“大约八九口以上”为甲等;“四五口以上”为乙等;“四五口以下”为丙等。赈票则由汲县救荒公所的调查员分发。汲县救荒局调查员认真调查家庭受灾情况,看其存粮的多少,有无牲畜,“衣履被褥之完敝,身躯面色之强弱”来确定赈票的等级,谨防以他家丁口冒充本家丁口。当时的灾民不仅受到旱灾,而且受到溃兵的掠夺。据调查,因溃兵掠夺导致了“衣物钱财牲畜损失估值六十余万元”。救荒公所将受兵灾地区的损失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为因溃兵的抢掠而造成的损失;一种为百姓为了逃避兵灾而逃亡造成的损失。”由此,对受兵灾地区进行的抚恤分两种:特别抚恤和普通抚恤。
四、贷钱法
李敏修、王锡彤等人认为,放赈只能解一时之急。平日有数十亩甚至百亩田地的农民,在灾荒之年不能得到赈济,就会卖牛卖田。等到旱灾过去后,有地的农民又无地可种。于是汲县救灾公所给每户最多借贷二十元,并以十亩地做抵押,设定较高的利息,月息为三分。这样,不是真正贫困的人就不会来贷款,这就救助了真正需要赈济的富农。
五、凿井社和赈民社
为了从根源上抗击旱灾,汲县救灾公所考虑筹赈以兴修水利。汲县全境“以土法凿井者,不过十分之三”,其余地区为沿山地带,“泉眼太深”,“黄河故道”,用土法凿井不易。于是,李敏修用赈灾余款开办“凿井社”。凿井社的主要任务是贷款资助群众以西洋凿井法开凿井渠,发展农业生产,抗击旱灾,凿井的借款可日后分期归还。
李敏修看到有众多儿女的贫穷农家养育子女非常不容易,因此决定开办“振民”社。在受灾极重的地区兴办贫困儿童学校,从有五个或三四个子女以上的贫困家庭选出一二人入校。每个学校可容约三十人,并且选一些会粗浅文理和算术的人作为老师,每月每生给“粗粮数升至麦熟”。这样就使穷苦农家儿童们免受饥饿之苦,同时又使他们获得了可以改变命运的知识。
汲县救荒公所救助了大量灾民,其组织及救灾措施也为我们日后的救灾、减灾活动提供了经验。
参考文献:
李小凤《李敏修与汲县救荒公所》,《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