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我国的慈善传统源远流长,尽管古代对慈善事业的管理、监督或监控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政治、经济、文化诸因素的影响,实际效果往往差强人意,然而多层面的监管体制、多元化的监管模式却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一、监管方一:政府
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统治阶层为谋求政权长治久安,对贫病弱疾灾等各色困难群体实施惠政善举,尤其是在某些历史时期,慈善事业格外受到重视,中央官府不仅诏令颁布相关条例、制度,而且设有专门官职或监管机构予以规范和制约。
早在西周时期,一整套的中央中枢机构和官制即逐渐形成。其中重要官员地官“司徒”之职即乃“以保息六,养万民: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司徒之下还附设属官,大多掌管涉及民众生计的具体事务,“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旨在教化百姓、辅佐礼治。自此,由政府主导、官民共同参与的各种慈善活动千百年来赓续不辍。
至南北朝时期,政府设立了专门收容贫疾者的慈善机构——六疾馆。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变化,它表明我国古代慈善福利制度由“设官掌事”为主开始向“因事设署”或“以署定职”的方向转变。
两宋均以文立国,重视仁政,其慈善活动,“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内容之广,在中国封建社会无一朝能出其右”。且宋朝在对前朝隋唐例制损益的基础上多有创获,促使慈善之政逐渐趋向日常化和制度化。该时期,政府加大了对慈善救济事业的监管力度,如针对义葬机构漏泽园,中央政府规定,各地漏泽园须将收葬死者数目置立图籍,“以图籍交授,监司巡历取图籍点检”,定期督查掩埋枯骨情况。此外,不少朝臣针对灾荒赈济纷纷建言献策,以图避弊趋善,尤以董熠集前代今朝救荒大成之作《救荒活民书》为代表,朝廷据此制定详备的救灾章程,以备凶荒之年检视、督查与赈恤。
明初善政尤为重视官办慈善机构养济院的建设及其监控。太祖朱元璋屡次颁令设立养济院,为严厉敦促各级官员认真筹办,还将养济之政载入《大明律》,明确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扣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到明后期,养济院因漏卮丛生而多有废弛停顿,中央政府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派遣巡抚、御史等官员赴各州县加强督查,“本县正佐官按月躬亲点阅给散,本府官则一月二次巡视”,希冀通过加强主管官员的责任意识以杜众弊。
清朝基本承袭明制,重视对慈善救济事业的重建和监督管理。尤其自顺治至雍正朝,中央屡颁政令,对各慈善机构的管理具备更为严密的操作依据。以养济院为例,乾隆帝曾发布诏令,要求将养济院的经营与地方官员的政绩紧密挂钩,并对经营监管不力者加以不同等级的相应处罚,使得养济院自此产生较为完善的稽查责成之法。又如针对溺婴、弃婴陋俗而设的民间慈善组织育婴机构,为杜绝弊陋滋生,清朝中期以后加强了直接管理、管控的力度,参与程度明显加强,具体表现就是统一制定育婴堂章程、直接指定堂务负责绅董,以及补贴财政、监督财务等。至雍乾之交,各地曾出现一次兴办高潮,育婴救助事业颇为蔚然。
二、监管方二:慈善组织自身
古代中国的慈善组织,在宋元之前民间力量稍显薄弱,且规模不大、持续性差;宋元尤其明清以后,民间慈善活动渐趋活跃,特别是在广大江南地区,以儒者、地方士绅或商绅、宗族等为组织者举办的慈善事业十分兴盛,这些民间慈善组织的自我监管状况较前亦有大幅改进。
北宋时期,范仲淹就在其创立的私人义庄中亲自订立《义庄规矩十三条》,规定从各房择取一名子弟执掌经营,并设存总簿,各房每月末领米时由掌管人如实填写所支米额。由于经营有方,普通族人的受益自不待言,甚引得当时及后世封建官绅纷纷接踵效仿。至明清,带有明显封建宗法观念痕迹的血亲宗族慈善救助,其各种条例、章程在赡助对象、内容、数额等方面更趋细密,以达“敦本收族”“睦族敬宗”之目的。
明代中后期涌现出来的众多民间慈善团体,以江南地区的同善会最具代表性。为达到济贫与劝善的双重目的,众多同善会的管理采取定期聚会制度,目的有三:一是会计向各会员收集捐银,并集体讨论款项的具体分配;二是依据会员进行的道德调查信息,确定施救人员;三是举行通俗易懂的讲演,借此籍重整地方的纲常风纪。
清代中期以后,善会、善堂、会馆等较大规模的慈善团体开始更多地采取机构常设机制,不仅通常建有固定住所,并且设有专职管理者理事。在人事管理上,为克服以往“司事轮流承值”之随意性的弊端,更多地实行公推“司董”制,同时配备司年、司季、司月等职共襄各项善举。规定司董不仅负责全面管理,对田产等善款善源不得侵吞挪用,“如有缺少及擅用公款而未经集议者,唯值年司董是问”,而且要求司董督查杂役人员应各司其职、实心任事,“日常办事亲身料理,则尤在司事之实心实力,一有不善则诸务废弛矣。遇有办理不善者,公议更易,不得徇情容隐”。经费方面则实行分摊集资模式,或刊印征信录,将进出款额登记造册,或刻碑勒石,公开财务,明晰收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经手人员损公肥己等弊窦,同时广泛接受输捐者的监督。
相较民间慈善组织,官办慈善机构的内部管理也有较大改善。如各地养济院均订有院规,对于堂宇安置、人院名额、银款来源、日常开销、首事及书吏杂色人役等都有详明规定,以利正常运行。
三、监管方三:社会舆论
对传统慈善事业发挥舆论导向与敦促作用的社会因素主要有两个来源:
一是拥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官员、儒者及绅商等。我国古代慈善事业很大程度上是一项精英事业,一些好善尚义的封建士绅等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以博施济众为旨趣,孜孜致力于开展救困扶危的慈善事业。他们大多自幼接受儒学教育,胸怀匡世济民之志,在社会秩序混乱、道德颓败时,往往将慈善机构作为遭德教化的场所,在扶助弱困百姓的同时,充当封建卫道士的角色。具体来讲,这些地方绅衿通常具有功名身份,有过宦海生涯,大多担当着各种慈善机构的事务管理者,且借助自己有利的社会地位,从舆论导向角度,为民间社会积德行善、好善乐施风气的培育和养成,为慈善组织的运行提供重要的智力与思想支持。
二是广泛刊布与流播的宗教劝善典籍,即善书(指宣扬伦理道德,以劝人为善为宗旨的民间通俗书籍)。阐述儒家孝道的《孝经》即被视为儒家善书鼻祖。宋代以降,随着印刷业的兴起和市民文化的隆兴,善书的刊布流传呈现前所未有的兴旺景象。大致编纂于北宋末年的《太上感应篇》,就是依据道教经籍辑录的一部最为著名的劝善书,至南宋初年已广泛流传于社会。宋明以来,儒释道三教逐渐合流。三教中有关慈善的教义对民间社会的慈善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佛教为例,不仅善恶果报的佛门思想观念被编成故事、写进小说、绘成壁画、塑成泥雕,而且许多佛学高僧、儒者反复阐发佛教教义,与儒道两家劝善书相似的佛门劝善书也由此大量产生。明清之际的社会动荡剧烈,善书被大量编纂重刊,出现再度兴旺的情况。到清代康雍之交,《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鸷文》、《关圣帝君觉世真经》因传播广、影响大、注释多而被称为“善书三圣经”,在民间社会备受尊崇。尤其是为《感应篇》序跋、注释、刊刻者辈出,甚至一度被目为“天下通行必读书”。
我国古代社会慈善事业监管状况呈多元化,其中政府的管控发挥主导作用,随着时间推移,其监管意识与程度逐渐加强,但人治化色彩极为浓厚;社会力量进行舆论监督的力度与深度不够,基本处于自发状态,更强调社会伦理对个体的道德约束;慈善组织内部的自律体制随历史的发展不乏创新建树,但往往受到传统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大多流于虚设。在具体实践当中,三者欠缺有效的互通与协调,在没有新鲜的、强有力的外来因素提供参考借鉴或者进行冲击刺激的情况下,只能沿袭旧制进行简单循环而殊有重大突破。不过,必须承认的是,古代慈善事业的监管体系的确对传统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发挥了作用。
摘编文献:
王娟.略论我国古代慈善事业的监管体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