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民国时期正值社会转型,社会问题频发,自杀成为诸多社会问题之一。自杀新闻屡见报端。国民政府内政部全国31个城市的自杀统计数据显示,1932年自杀者1277人,1933年1604人。当时自杀人数多,自杀率也非常高,以1934年上海为例,自杀人数为2325人,平均每日7.6件,即每天平均约3个小时就有1例自杀事件。1934年上海的自杀率是当时国际平均自杀率的近7.5倍。由此可见,民国时期自杀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小视的社会问题。
一、舆论干预机制
自杀问题首先引起了当时知识分子的关注,他们以大众媒体为载体展开了对自杀的讨论。有的知识分子从积极人生观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如陆野东主张个人要树立民族主义的人生观;有的主张确定革命的人生观;有的从消极人生观的角度劝诫青年要了解“中庸和达观”的真谛;有的主张个人抵御洋货,提出爱用国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自杀问题;有的作者认为提高心理修养可以预防自杀等等。
从社会层面上来看,有的作者主张渐进改良社会,使得人人更适合居于其中;有的主张控制社会舆论;有的作者提倡教育以改良社会;有的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自杀问题,必须彻底改革社会制度等等。
另外,还有从法律层面和宗教层面对自杀问题展开了各自的讨论,虽然这些讨论得出的方式并不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自杀问题,但是却形成了讨论并解决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表明了社会解决此问题的良好意愿和决心。
二、社会救助机制
民国时期各个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对自杀者展开了积极的救助。
(一) 医院救助
据报纸刊载,当时的自杀方式主要是服毒,有服用安眠药、生鸦片、火柴蜡、安神药水、来沙尔药水等,这些自杀方法并不毙命,大部分自杀者被送往医院治疗。邹韬奋任记者期间,听说上海同仁医院每月因吞金或吞鸦片来医救的有数百人之多。据记载,民国时期的上海仁济医院就接受了大量的自杀者,据该院不连续的年度报告,1927年一共收了673位吞服鸦片自杀的病人,1928年收了831位病人,1931年医治自杀者共计1155人,1933年共计1114人。可见,医院的专业医治对救助自杀者来说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社会组织救助
民国时期的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教育团体、同乡团体以及专门的自杀干预团体都对自杀者进行了救助。
一些慈善团体主动收容自杀未遂者,如宁波人陈英如来上海谋生无着,不得已在太古码头投浦自杀,被救后由公安局函送淞沪教养院救济。上海各慈善团体也积极联合起来干预自杀。1928年8月9日,普善堂、救生局联合发出通告,邀请各慈善团体机关开会,准备联名请水陆公安局,派巡逻船只和警员沿浦夜巡,并请各慈善团体集思广益,提出预防善法。
有些宗教团体也加入了救济自杀的行列。中华基督教信行救国十人团在上海区团成立后,团员达380余人。1935年6月在西藏路316号召开第三届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票选赵晋卿为主席。赵普卿就职时,正值上海自杀流行之际,他发表演说:“上海自杀之案件,日益见多,甚致全家歼灭,惨不忍睹,本团以救人为原则,亟宜设法,以消弭之,拟先用文字劝告。”
专门的自杀救济组织也随之产生。当时上海实业界的名人黄楚九在1930年创设了自杀救济会,该会“专为自杀者谋自新之路”,所有开办经费,黄楚九自愿首先担负,并由所办各机关,如日夜银行、大世界、福昌烟公司、九福公司、中法中西药房等共同担负,每月经费二百元。
三、政府控制机制
(一) 对自杀进行统计
在二三十年代,上海、北平、广州、杭州、汉口等城市分别进行了自杀统计,上海尤其详细。1928年,上海市政府鉴于自杀之风日盛,从8月起开始自杀统计,1935年结束,历时7年半。广州市政府对1928年、1929年、1930年的市民自杀也进行了统计。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在1932年、1933年、1934年也对中国18个省和31个城市进行过自杀调查。
(二) 消除自杀暗示
为了消除自杀暗示,上海市政府与广州市政府对当时报纸报道自杀产生暗示效应与报馆提出交涉。此外,为了防止自杀的传染性,两地政府严禁上映或排演有关自杀的电影与戏剧。比如,上海市社会局看到报纸放出广告,有剧社迎合社会心理,排演并公开上演《吴和翠投江记》,且轰动一时。社会局查实后,于1928年8月18日发出禁止令。同时,进行有效的舆论宣传。例如,上海市社会局曾经在《申报》《新闻报》《民国日报》《时事新报》等报纸上,还在社会局自办刊物《社会月刊》和《社会半月刊》,甚至党办刊物《卜海党声》上发表政府进行自杀预防的观点、政策、措施。
(三)树立警告标识
1928年上海市社会局准备在投浦较多的岸沿树立木牌警醒世人。在几个月内,社会局第一批警告牌主要树植于沿江沿河,第二批主要放置在通衢大道。类似的做法其他城市亦有。如,1930年汉口市政机关在长江附近树立“严禁投江自杀”等标牌,并组织人手定时在长江附近进行巡逻,防止有人在此自杀。
(四)控制药物买卖
地方政府还对毒物或药物进行严禁或管理。服用鸦片自杀在民国颇为流行,汉口市政府颁布了一些关于禁烟的政令,预防吞烟自杀。北平市也严禁毒品之贩卖。上世纪30年代也曾流行服用安眠药自杀,为此,国民政府拟出台取缔安眠药自由售卖之法,最后由卫生署颁布办法,实行取缔。
民国时期,面对社会自杀风气,社会构建三位一体、良性互动的自杀干预与救助体系,即公共舆论、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互相配合、分工合作,发挥自身优势,对遏制自杀之风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侯艳兴、张济顺《民国时期自杀干预与救助机制的历史考察》,《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2]侯艳兴 《隔离与潜规则:民国时期女性自杀与社会性别建构》,《安康学院学报》,201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