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光绪三十二年(1906),北京龙泉寺以寺庙房地产作基金,创办龙泉孤儿院,成为国内宗教界在北京创办的第一所儿童慈善机构,专门收养12岁以下的孤儿予以抚养、教育、就业。
一、创办与历史沿革
20世纪初的中国内忧外患交织,天灾人祸纷至,社会局势动荡不安,佛教也恰逢“庙产兴学”风潮,“当时日人水野梅晓于长沙设办僧学堂,文希于扬州天宁寺设普通学堂,浙江寄禅、松风、华山、北京觉先等人亦皆设立学堂,南北呼应,成为当时兴办僧学的首脑人物”。正在这种形势之下,龙泉寺于1906年设立僧俗学校,即龙泉孤儿院的前身。
龙泉孤儿院正式成立于1908年7月,首倡者是清末龙泉寺的住持心学,实际创办者为道兴。其开办之时,“孤儿定额仅为六十名,就龙泉寺之南建屋四十余间,以为院址。讵开办未及一载,孤儿已逾全额之半。逮至宣统二年,竞达一百四十余名。而院舍狭隘,诸多困难,不得不另筹扩充之法。复由龙泉寺捐助寺东园地二十七亩有奇,以为改建新院之基。建筑年余,始告落成。辛亥之年,孤儿又增至一百八十余名。而乙卯之秋,复增至二百十余名,并增建织布科房屋四十余间,以为扩充工科之需。”到1949年,“孤儿院只收养有50名孤儿,改名私立龙泉小学校,现为宣武区陶然亭小学校”。
龙泉孤儿院收养的孤儿,来源颇广,有满清贵族后裔,有历年阵亡将士的子孙,有因为生活困难或父母死亡、家庭祸变、无依无靠而被北京官警移送的儿童,还有因为水旱大灾逃难过程中与亲人失散的贫苦儿童。
二、孤儿院的内部规章
龙泉孤儿院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在《北平龙泉孤儿院简章》第一章(总则)中开篇点明孤儿院的基本信息:本院由龙泉寺依佛教慈悲主意捐助设立定名为北平龙泉孤儿院;以收养孤儿施以相当工艺教育使成人后的有自立生活能力为宗旨;本院设于宣武门外南下洼子龙泉寺东侧。
《简章》中还对孤儿院组织运作、财务管理、孤儿管理以及慈善相关的其它事务均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一)组织运作
孤儿院规定:“设院长一人由龙泉寺住持僧充任之,副院长一人由院长聘任之,均义务职”。院长与副院长之下,设总务、教务、工艺三股每股各设主任一人,各股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民国三十五年时,孤儿院管理人员合计12人,包括院长、总务主任、教务主任、工艺主任、会计、管理、管库、教员、文书员、缝纫工师,木科工师,鞋科工师各一人。
关于总务股,主要处理如下相关事务:关于银钱收支保管及不动产管理事项;关于编制经常临时费预计算书表事项;关于公文撰拟缮写及收发保管事项;关于儿童衣食置备及卫生事项;关于儿童管理及稽查事项;关于产品售卖及帐目事项;关于交际接待及各股联络进行之各种事项;关于房舍道路之整理事项;关于不属于其它各股事项。总务股设管理员、会计员、收捐员各二人,医员、书记、音乐队长各一人,由主任商承院长聘任。
关于教务股,其职权包括:关于编制儿童班次事项;关于教授及管理事项;关于教具用品之置备管理事项;关于其他属于教务事宜。教育股设教员若干人,由主任商承院长聘任。教务股每周由主任召集全体教员开教务会议一次。教务股主任在每学期终了后,下学期开始前,要向院长报告如下事项:本学期儿童成绩;本学期儿童操守;儿童个性调查;下学期年级编制;下学期教授课程钟点;下学期教授时间。每周终了时,向院长报告如下事项:本周教员缺席表;本周儿童缺席表;本周间教务会议决议录。儿童升级或降级、授课时间之改定、院外旅行等事项要随时报告院长,学期学年毕业试验之分数表、年假暑假之休业日期以及一日以上之临时休业则要公示全院。
对于工艺股,其职权包括:关于工艺之教授及管理事项;关于各工科之实施及调查事项;关于工具材料之置备管理事项;关于其他属于工艺事项。工艺股下设织布科,印刷科,制墨科,缝纫科,木工科,瓦泥工科,鞋靴科,音乐队。工艺股设工师及助师若干人,由主任商承院长聘任。
(二)财务管理
龙泉孤儿院有着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简章》规定:本院办理募捐时将收据捐册呈请社会局鉴核盖章;本院收支项除每月支付计算书呈报社会局外每年并造具报告书分送各捐助人察阅;(职员任免、职员成绩考核、财产总额及收支概况、孤儿入院及出院数目、办理会务之经过情形)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呈报社会局查核。
具体到日常资金收支与资产管理层面,孤儿院规定:各项收入,由经收员每日交会计员点收登帐,经总务股主任核查后,存人院长指定之银行保管之,需用时由院长盖章支取;孤儿院日常支出,由总务股主任遵照预算核发,遇有临时开支,须报请院长核准,方得照发;孤儿院院产由总务股主任负管理之责,遇有应行整理修葺等情况,须报请院长核办;孤儿院会计年度为七月至翌年六月,由总务股于本年度期内编制下年度预算书表,呈请院长核订。
(三)孤儿管理
龙泉孤儿院《简章》中明确规定:“本院为学校兼家庭之教养机关”。孤儿院对于孤儿的入院出院、训育、卫生以及教育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出入院方面,孤儿进入龙泉孤儿院需满足以下条件:无父或兼无母;其亲属确无扶养能力;年在六岁以上十二岁以下。入院程序包括:孤儿院孤儿除由地方官署函送入院收养外,其他须先由介绍人来院接洽,取具妥实;保人填具保证书,经本院调查合格者方予以收养;孤儿入院后,亲属或其他联系人欲半途领出者,由保证人到院说明,并出具领回证明文件,方可领回;“孤儿入院后,如性质遇劣万难造就者,或故意违反规则希图出院者,本院得随时交保人领回”。对于孤儿被领养事宜,院方也作了相关安排,领养人须具备以下条件:确有教养能力;确无亲族承嗣;领养人取得本人各亲族之同意;愿书;三家担保。而孤儿被正式领养还必须经孤儿保证人及其亲族或关系人同意,还要呈准社会局备案。
在孤儿的日常生活方面,孤儿院成立之初设有保姆院“以资训育”,但在民国十一年院方毅然裁撤了保姆院,改由学校教员负责训育学生,以期养成良好习惯。为培养学生品格,龙泉孤儿院还开设了宗教课程,要求在院学生听习佛法。
对于学生的卫生状况,院方聘有专职医员负责学生日常保健。而就学生的饮食、衣履的清洁、讲堂的扫除、疾病的调治亦即隔离浴室的按期洗浴等均有专人专职行事。同时,院方还认为“吾人之生活,斯事物质生活固甚重要,而心理愉快、体育运动尤为特别重要”,因而要求“其力之所急而不甚消耗者,即随时指导学生以适宜之运动,正当之娱乐如音乐之研究也、武术之操演也”以求“随时随地无不令其精神肉体具感愉快”。
关于孤儿院学生的教育问题。孤儿院学生的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方面。孤儿院设有国小,龙泉孤儿院规定学生入院后即考试按程度人国小分班授课。国小毕业后,资禀普通而年龄已堪工作的学生,院方安排其学习其学习一门手艺“以为立身之需”。资禀聪颖的学生则送往各处公立高小学习,“待其长成而后学工”。资禀实堪深造的学生,则令投考中学、师范、大学,以成全才。
在职业教育方面,龙泉孤儿院在工艺股下累计开设工科有:织布科、石印科、木工科、窑业科、卷烟科、织席科、缝纫科、鞋工科、织帘科、刻字科、藤竹科、军乐队等。
三、孤儿院的经费来源
龙泉孤儿院作为慈善机构,其经费来源有:官署补助;各界年节月慈善捐助;财产收入;不敷用时由龙泉寺补助;遇必要时募集捐款。
所谓官署补助,指在国民政府南迁以前,由京师警察厅提供补助费每月现洋80元,学务局每月助洋50元,财政部津贴120元。1927年政府南迁后官署补助化为乌有,仅有北平社会局每月津贴80元。
就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这部分,国民政府南迁以前,孤儿院仅商界月捐、季捐、年捐等项每年合计数千余元,政府南迁后,此项收入几无。而平时乐善好施的捐助者因受时局影响,民国十七年以后半多徙居外省,渺无消息。
孤儿院的财产收入主要是房租收入,以及工艺科手工制品和军乐队活动收入,在纪念孤儿院成立二十周年而发行的纪念刊上,就附登有数则广告。但孤儿院对于工科定义还是立足于“学习机构”,因而工艺科手工制品和军乐队活动收入尚微。
一般而言,孤儿院遇到财政紧张时会由龙泉寺进行补助,但由于龙泉寺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也受时局影响陷入经济困难境地,无力补助孤儿院。对此,龙泉孤儿院不得不以举办游艺会募集捐款。
龙泉孤儿院,作为国内宗教界在北京创办的第一所儿童慈善机构,开启了北京大规模兴起“教养结合”的慈善救济机构的先河,颇具现代意义与自身特色。如其由龙泉寺捐助设立,不同于以往如架桥修路的佛教善举;其救助对象仅针对男孩;其设置的教养内容既包括普通常识,又传授具体的谋生技能与手艺;其率先采用了军式教育方法,智育与体育并重,还以听习佛法的方式来管教学生;其吸收善款的渠道也更加灵活多样。(王盈摘编)
摘编文献:
阳珺.20世纪初期佛教慈善的个案研究:以北平龙泉孤儿院为例[J].科学·经济·社会,201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