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明朝朱元璋创立国家仓储——预备仓,明前期每当灾荒之时灾民主要靠预备仓救济。明前期的官方赈济系统在赈灾过程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明初洪武永乐年间,地方一旦遭遇灾伤后,官员需按严格的救灾程序进行报灾、勘灾、审户以及发赈工作。但是,洪武以后,大户侵盗私用,预备仓呈现空虚之势。此时,民间力量在地方赈济过程中有了一定程度的参与。宣德年间,民间赈济力量在赈灾活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官府与民间的互动更加明显。
一、 民间自发的义举
洪武永乐年间,明朝政府有效地承担了赈灾的职责,即便如此,当时也不乏地方上的富实之民自愿参与赈灾,无偿捐粮给地方政府帮助救济灾民。如史料记载:“洪武初,岁饥,(周)绍祥捐谷五百石以助官赈”,范天柱也曾在“洪武间输粟助赈”。一些乐善好施的富户、乡绅、商人常常自发地对当地饥民进行一些散赈救济,给灾民提供免费粮食,或是平粜、贱粜余粮,或借贷,甚至不予追偿无力偿者。如江西兴安人姜谷宾曾“捐谷三百赈饥”;正统六年大饥,金溪傅后湖、次湖、三湖三兄弟“捐谷万石以赈,全活甚众”;东乡县民吴安邦“富而好施,岁饥出粟贷乡间而不计其息。有贫不能偿者,及卒,取其券而焚之”等等。
除了供应粮食,还有部分民间力量以捐钱赈济灾民,如吉水人秦明学“成化间捐银三千赈饥”,乐平人杨振先在岁饥之年“倡捐数万金以活宗族邻里。更有一些尚义之人干脆在当地捐建仓库储粮以备荒年之需。如《吉安府志》中便记载府民朱信“曾捐谷为旌姓子弟膏火,又独立捐建社仓,储谷干石以备荒歉。正统四年饥,出谷二千石助赈,复建义仓储谷,听官敛散。”在地方志中,上述类似记载一直到明末都有。
二、 官方劝赈下的义举
洪武至永乐年间这半个多世纪自然灾害爆发次数为912次,宣德至正统25年间爆发灾害次数则达到1703次之多。土地兼并兼之自然灾害频繁,明政府财政收入逐渐减少,支出反而剧增,官方仓粮入不敷出。为此,在官方力量赈济的同时,明政府发动民间力量以分担国家赈济压力,民间赈济逐渐成为重要的补充形式。
官方行文劝赈始于宣德年间,在正统年间开始以国家政策诏令的形式明文规定出粟助赈的旌奖条例,比如免其徭役,旌为义民,立石题名,免徭役等。正统五年行在翰林院修撰邵弘誉的奏书中写道:“直隶大名府、真定等府水涝,人民缺食,朝廷虽已遣官赈济,然所储有限,仰食无穷,先蒙诏许南方民出谷一千石赈济者旌为义民,其北方民鲜有贮积,乞令出谷五百石者一体旌异优免。” 正统景泰年间涌现出了大量出粟助官赈济的军民,当时明政府规定输粟达一定数量的助官赈济者由各地地方官员负责上报名单,然后由中央下旨敕玺书表彰并以免其徭役作褒奖。此令一出,各地涌现出大批响应者,如正统六年“直隶真定府民程仲良等六人,保定府民刘士名等三人各出粟六百石有奇,陕西宁夏卫舍人王荣军、余叶荣等四十六人,西安府民泰福等四人,各出豆粟三百石有奇,直隶徐州民刘芳等四十三人,庐州府民许再兴等十五人,山东兖州府民宋琛等十三人,各出谷千石有奇赈济,赐勒旌谕复其家”。成化以后这种出粟的热闹局面才逐渐消退。
明前期在备荒赈灾活动中,官方赈济居于主导地位,也有部分民间力量参与其中,后者虽然为数不多,但贯穿于整个明代。民间力量参与赈济活动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利用当地资源救济灾民,对地方赈灾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官方赈济的压力,弥补官方赈济系统的不足。
摘编文献:
胡卫伟,刘利平《明前期民问赈济的初步考察》,《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