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李星沅,字子湘,号石梧。清嘉庆二年(1797)生于湘阴县高华冲(今汨罗)。他5岁入塾,12岁应童子试,人称“神童”。道光十二年(1832年)进士,官至两江总督,授兵部尚书,加赐太子太保衔,成为道光朝显赫一时的封疆大吏。1848 年,两江地区发生严重水灾,洪水肆虐、庄稼尽淹、房屋倒塌。当时正值李星沅担任两江总督,他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有效的赈灾措施。
1. 充分的赈前准备
为了应对灾荒,李星沅主张采用息银、添仓积谷,以备荒年之需。“积存民捐赈馀银四万六千两发典。生息,奏明专为备荒之用。”1847年,李星沅“动用二十五、六两年典息连现存银两,乘时买谷以资储备”。李星沅建仓积谷,缓急有备,这一举措尤其值得称道。
李星沅重视兴修水利,积极防灾备荒。他积极筹款,甚至借款兴修了沛县民堰扫坝、六塘河堤、洪泽湖工程等水利设施。尽管在道光时期国家财政拮据,官府赈灾能力有限,他仍然不忘增强百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1848 年,两江地区发生严重水灾后,李星沅立即亲赴灾区、调查灾情。“遇飓风、大雨,海潮顶托,场灶荡、煎舍、锅篷,悉被淹浸,垣盐淌消,人口间有淹毙。”在这样的危险情况下李星沅亲临灾区为报灾和赈灾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他严格遵循清朝限期报灾制度,“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查明灾情后,他及时地向朝廷作禀报。对在查赈过程中出现的失职官员,李星沅给予严惩。如查赈委员张震“任听乡地人等索费掯标,难保无授意染指情事,必应彻底严办。”为了保证查赈公平,李星沅另派大员查赈。他命人及时查赈、了解灾情、制订表册,既可避免虚报冒领等情况,真正做到惠及灾民。同时,这也有助于地方政府制定施赈方案。
2. 米钱兼施
灾害发生后,李星沅立即开仓放粮,“饬运司先拨盐义仓谷十五万石,分给灾区拯济。”在官库存粮救灾不够的情况下,李星沅立即派人“至河南抚臣潘铎购办米麦二万九千石接济江省灾区,业已先后运抵清江,委员会同斛收。”此外,他发放赈银,让灾民可根据灾情和实际所需购买必备之物,弥补了交通不便导致赈粮不足的情况。“所有例给正赈,均经先期发银开放”。
3.掩埋尸体,安抚收养
为了防止尸体腐烂,瘟疫流行,李星沅决定动用官府资金,以工代赈。他下令“酌发银两,随处易钱,打捞淹毙尸身,以便妥善安葬。”为了安抚灾民,李星沅以县为单位,积极倡导以官府收养为主、以民间收养为辅的救济模式,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到赈灾救荒中来。他规定“大县收养二千口,小县收养一千口,以三个月为率,”若无家可归者,则以收养为主,官府与民间力量合作办赈。同时,李星沅决定成立临时收容所,饬令“各州县,择城外宽大寺院,兼用芦席搭厂,或散钱米,或具膳粥,以便灾民糊口食”,灾民得到了暂时安身。
4.疏散防疫
考虑到维护地方治安和预防疫疾,李星沅在灾民集中之处及时疏散。“饬多备渡船,派差押护,毋许争先拥挤。”面对肆虐的洪水,李星沅下令开闸泄水,“启放壁虎桥湾头闸,人字、芒稻等河,以畅归江之路”。李星沅事先筹划,办事落实,疏散活动有条不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隐患的发生,保护了灾民的生命安全。
5.其他
李星沅根据灾情,对被灾较重的地区给予蠲缓,通州分司所属各盐场,“本年被潮、被水成灾八分七分,分别蠲缓给赈。” 为了筹措资金,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李星沅身先示属,率先垂范,首捐赈银一万两。在李星沅的积极倡导下,“同城司道府县均各量力捐赀。”
与同时代的陶澍、林则徐等人的施赈措施相比,李星沅的施赈相对而言赈前准备更加充分、施赈措施更加全面,而且善用市场手段,利用市场灵活的调节,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片面强调以急赈为主,忽视农、工赈等荒政措施在赈灾救荒过程中的作用。再如未设立专项救灾资金,缺乏长远规划等。总而言之,李星沅的赈灾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部分灾民得到了暂时安置,社会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和。
参考文献:
蒋勇军《李星沅与晚清两江赈灾》,《求索》,200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