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宋代社会救济包括老幼、残病、鳏寡孤独、乞丐等弱势群体,救助的范围涉及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的各个方面。宋朝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增多,尤其南宋以后,由于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社会力量在救助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就宋朝社会救助的主体而言,参与城市民间救助的主要有四类。
一、宗教组织
两宋时期,佛、道等宗教组织的救助活动较为常见。无论官方或民间的赈济组织,多有僧人参与。南渡后多合居养、安济一名为养济院。绍兴元年(1131年),绍兴府街头的乞丐及“无依倚病患之人”移入养救院,除派两名医官外,派两名童行煮汤药,照管粥食。孝宗淳熙八年(1181)临安遭时疫,官府令在府城四门外作义冢四处,每处委僧十人,童行三十人负责,僧行食钱令本府支给。可见主要是僧人负责日常性的救助工作。宋代的漏泽园、安济坊等济贫机构一般由官方主办,费用也由官方支持,但实际工作却是交给僧人负责。安济坊中僧人替老弱孤独残病者烧煮菜饭,点检粥食,打杂等,或者看管漏泽园。僧人做这些工作由政府日支钱三百文,或赏以度牒紫衣师号。
二、士大夫群体
经历过五代十国的战乱,两宋时期初期民心动荡,社会迫切需要一个安定的环境来恢复社会生产力。宋朝统治者非常关注社会的安定,将赈济成效作为官员升迁的考核标准之一。除了积极主持官方的救助事业外,士大夫群体也时常以个体的形式参与到社会救助中。绍兴元年(1131年)诸路米价高涨,民众缺少粮食。当时就有不少士大夫根据本地状况兴办了一些救助机构,对救助城市穷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还有士大夫出资建慈善医疗机构,免费或低价为病人诊治疾病,其中著名的如文彦博一人兴建的洛阳胜善寺药寮。此外,一些官方建立的医疗机构也多有士大夫个人出资襄助,也作为城市社区医疗慈善的一种形式,如赵柞在越州所创病坊,苏轼在杭州所建安乐坊,由芮烨(辉)、赵汝愚、钱塞(佃)等人捐巨资所建隆兴府养济院等等。
南宋以后,救济机构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士大夫群体。士大夫捐出钱财救助城中的穷民,同时凭借个人的德行吸引富商出米救助饥民。不少士大夫还总结出了系统的救济方法。范仲淹提出了“以工代赈”的救助思想,通过增加政府开支,建设一些公共工程为灾民增加就业的机会。苏轼提出了“救灾恤患,尤当在早”的观点。王安石提出将兴修水利和以工代赈纳入广开财源之中抵御灾害的赈济思想。北宋理学家和教育家程颐对如何救济穷民方能产生更好的效果提出了独到的见解等等。
三、富室群体
自唐宋起,伴随着新兴“富室”阶层的出现,传统中国社会由“豪民社会”进入“富室社会”,这是唐代尤其是宋朝的社会根基。宋之前,社会救助的主体是政府;宋之后,穷民救助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北宋初年就有很多富室参与灾荒救济。仁宗朝大力招诱富室参与灾荒救济。明道末年,“天下蝗旱,知通州吴遵路乘民未饥,募富者,得钱万贯,分遣衙校航海籴米于苏秀,使物价不增。” 南宋更加依赖于富室救济。高宗年间,根据富豪救助物资提供的多少设定了相应的奖励规格:“粜及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武校尉二万石以上取旨优异推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援名目当比类施行。”富室日常也开展帮助城市穷民渡过难关的救济活动,如楚州东浙民张缒“家巨富,好施与,务济贫困,不责人之报。”庐陵有大商人田达诚,“富于财业,颇以周给为务。”……
四、妇女群体
宋代妇女有一定的家产继承权。《宋刑统》中规定,未婚女子可获得减男聘财之半,作为自己的陪嫁之物,即使出嫁后,支配权和所有权在原则上依然归妇女所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加上政府劝诱救助政策和佛教慈悲为怀思想的盛行,宋代妇女成了社会救助一支可观的力量。很多妇女把赈济孤贫和布施饭僧看做替自己或家人积善福报的一种重要举措。宣和年间朝廷收复燕云,海州怀仁县杨六秀才的妻子刘氏在丈夫死后与唯一的儿子相依为命且较有积蓄,“闻官司督率严促,而贫下户艰于输纳,即请于县,乞以家财十万缗以免下户之输……尽其空库藏者七闻。因之扫给,设佛供三昼夜。”妇女在医疗慈善方面的贡献也相当突出,举凡施与药资,自制药剂,以至收恤病者,皆为常见。
两宋时期,尤其是南宋,以地方精英大量涌现为标志的民间社会救助力量兴起。这些人在地方上拥有较大的支配权,影响地方上的稳定和发展。尤其到南宋以后,民间力量逐渐增强,民间兴办的各种救助设施不断增多,而且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摘编文献:
吴清秀《宋代城市穷民的社会救助》,浙江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