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宾兴”一词原于《周礼》“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明清时期发展为地方上的助学助考机构,在诸多方面为应试诸人尤其是贫寒之士提供资助。而这种民间集资助学的形式,并没有随着科举制度的消失而消散,有些地方的宾兴会贷金曾一度成为民国时期地方助学基金的一部分,持续发挥作用。
一、宾兴组织的类型与名称
宾兴组织是对清朝民间助学组织的统称,是地方公众集资创办的一种助学团体,帮助解决士子的入学费用,并奖励攻读,资助资斧(路费)。宾兴组织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如采芹会、宾兴会、登瀛会、登瀛集、南官会等。
宾兴组织按地域大小来分,有县、乡、都、家族、祠堂为单位的多种类型。如新建县的“宾兴会”和奉新县的“登瀛集”就属全县规模;奉新县的登云集、建贤公字、树人集、青云集、联奎文社、步瀛文集、毓英文会(即联英会)分别由从善乡、建康乡、奉新乡、新兴乡、法成乡、进城乡、奉化乡的乡绅倡建,泰和县的四乡宾兴文会,是由千秋、仁善、信实、仙槎四乡建立的,泰和县的云亭宾兴会是由云亭合乡建立的,这些则隶属乡一级;义宁州(今修水县)的泰乡二、三、六都宾兴馆、高乡三十八都棋坪宾兴馆等属于都一级;义宁州(今修水县)的仁乡樊氏宾兴是樊氏家族合族捐置、仁乡东皋宾兴馆由冷氏合族绅董捐置,周氏宾兴由境内八乡本籍周三堂、周人维合族捐立,属家族型宾兴组织;义宁州(今修水县)的仁乡至德堂宾兴是由六十四都吴祠公族捐置,属祠堂建立的宾兴组织。
宾兴组织按支助的范围来分,有专门支助某一科目或支助全部科目等两种方式。专门支助某一科目的宾兴组织大致分三类:
(一)采芹会,又叫乡会。专门支助童生考秀才时所需路费、食宿费、报名费、担保费等。如泰和县在咸丰元年公捐采芹会。
(二)宾兴会,也称“宾兴馆”、“宾兴会馆”、“宾兴局”和“宾兴公局”等,专门支助秀才到省里参加乡试,举人免费住在宾兴组织设在省城的会馆、试馆里。如泰和县的宾兴文会。
(三)登瀛会或南宫会。主要支助举人参加会试、殿试。如泰和的南宫宾兴会即属此。
但也有的宾兴组织支助范围较广,兼行上述三者之职,如泰和的四乡宾兴文会成立于嘉庆二十一年,该县的千秋、仁善、信实、仙槎四乡乡民踊跃捐款,共得银七千两有奇,除缴省垣修贡院银壹千三百两,修茸文庙银七百两外,用剩余的钱置买吉安府南街店房四所,收取店租钱,“每届童试及乡、会两试,以岁所得租直,按名捐给卷资”;泰和的云亭宾兴会,成立于嘉庆二十二年,“合乡输金共计二千有奇,曾置良村田租、庄居以充每届乡试及文武生童岁科考卷资,新进另具花红”;奉新县的登瀛集,是由帅方蔚晚年告假归家后倡议筹款兴建的,购置租产三千余担,举凡举人应试,诸生乡试,童生小试,都多少不等赠送盘资、卷费。
二、宾兴组织的经营管理
创建宾兴组织,需要严密的经营管理制度以保证助学工作的进行。现以新建县宾兴会和奉新县“澄瀛集”为例:
新建县宾兴会的经营管理制度:
(一)“宾兴会”将所有经费分别交存给省垣五典,与之订立合同。各典领取同数的本银。各自设立该典图记、银摺,写明本银数日,每月按八厘行息。典商每年分五月、十一月二次赴公局交纳息银,交纳息银的数目也登在银摺上。该典商领取的原字据归专责管事收执。该管事不得预期支取息银和私自挪用本银。该典商也不得逾期延长交纳息银时间和私自挪用本银。如有违犯者,公众送县追赔。
(二)省垣五典,如果有歇业或更换业主之事,必须通知本会,其换主者将原典银摺付还,换立新典商的图记、银摺,交会中首事(即主持开局的人)收执。原典不得拖欠本银、息银,以致贻误会费。如无人继续顶开,立即将原领本银、息银,平均分派到其它各典,通知公局将各典各摺一齐付还。另在各典立新图记、银摺,按照平均摊振的本银数载明。接连行息。不许歇业之典稍有拖欠,以致连累平均摊派的各典。各典也不得推迟和拖延或稍有拖欠本银、息银,以致贻误公费。原存诸典中,如有扩充业务增开新典的,如公局存有公费。足够付本银数目,就照原开各典本银数,一样交领。
(三)省垣五典的字号合领本银壹万两正,每典各领本银贰千两正。都是成色十足的镜纹。每年息银按照本银成色交兑。
(四)各典的银摺,公议交附近乡大殷实户收存和经管,首事需要用时,令适当人接送。但此时,仍姑且交程行恕、程丽中二堂收执。
奉新县“澄瀛集”的经营管理规定:
(一)本集公项:先是本县各典分领,每年八厘行息,开张本县二十三典,开张外县十六典,共领借十足钱壹万捌千壹百千文(注:自咸丰年间叠遭兵燹,支应兵差,此项无存。)其余置买田租、铺租,收其租息以备岁用。嗣后置买产业,首事公同详择,酌议妥当,不得率行滥买,以致有名无实。所有本业租息,如有拖欠。禀官究追。
(二)十三乡每乡公举首事二人,值年轮管。分为三班,县市、从善、建康、归德为一班;奉新、南乡、北乡、进城为一班;新安、新兴、法成、奉化、同安为一班。其首事务择公正殷实之人。家无儋石之储者不与是选。
(三)本集租产均交值年首事收管,一年输替,上付下收,簿券每年集众盘查,如有亏短,惟值年首事是问。
(四)每年二月致祭耆德祠、广华精舍,各乡首事会齐,将上年簿帐公回清算。如有挪移、掩饰、亏短情弊,一经查出,即责令该管首事分赔归款。其值年首事即于是日更替。至八月举行秋祭,即交值年办理,无庸会集多人,春秋祭期均以首事承祭.不必延请当事。
(五)本集各处田租均系良田,自应如数交纳。如遇歉收年分,应行量减,值年首事勘明后秉公酌办,不得瞻徇情面。
(六)本集田租每年均收实谷人仓,毋许折价,致滋弊窦。
(七)各处田租、铺租如有佃户、房客逞刁抗欠者,禀官究治,即行召租更换。
(八)每年收租,首事四人随带动用四人前往,早晚两次,所有轿夫盘费均据实开销公费。
(九)本集设立正簿,一样十三本,县市及各乡首事各执一本,所有本集产业及每年出入,详悉登载,除文契、借帖另行收管外,其租帖、布约均交值年首事轮流管理。
(十)值年首事因本集公事来县,即于本集住宿,所有夫价、火食均动用本集公费,仍于簿内注明某月某日某事,来县几人,夫价若干,几日火食若干,以便稽查。
(十一)本集房屋,首事因本集公事来县,听其居住。其因讼及私事来县,不得藉端借寓,致滋骚扰。及读书人借坐启馆,一概禁止,以免物议。至本县大小差事。恐当事向首事借办,尤应严行拒绝,不得徇情姑准,以致作践房屋。
(十二)本集均系好义之士乐输私囊,并未派敛各乡,亦无阖邑公费,以免集外挪移,致乱章程。嗣后无论各乡及阉邑公事,本集概不兼管。向议章程,本集只管集内之事,即公举首事,亦择集内公正殷实之人,不必延请集外。各宜恪守旧章,永远勿替。
由此说明,上述二者的经营管理相当严密,可以说是职责分明、各司其事。其经营管理乃由首事具体经办。首事的工作主要有两大项:一是经营增殖,二是经费管理。也正是由于这种严密的经营管理。两者才能得以长期存在。成为有章可循的、名副其实的一种组织。
三、宾兴组织的助学规定
宾兴组织由于规模大小不同,经费多少各异,因而对助学的范围、数额等都有不同的规定。
新建“宾兴会”的助学规定:
(一)文举人进京会试,每人例给盘缠银贰拾两,公议以抚宪咨批验明给领(即要有知府衙门的证明书才同意发给)。其本人领银的字据由公局保存,以备核查。给发的日期,定于十一月下旬——十二月上旬。应试者还可发给卷价银贰拾两,先由公局在发盘缠银时,给一张发票。等三场考完后,公局按照发票付银。考生的养家费用不得与盘缠银同时支取。
(二)举人会试后,由于未中试而留在京城等候参加第二次会试的,仍然按照由家进京的惯例,发给路费和卷价。有在京城任官和候选顺便进京,参加会试的。只给卷价,不给路费,以示区别。
(三)武举人进京会试,每人同样给盘缠银贰拾两。公议亦以抚宪咨批验明,酌定二个月内发给。
(四)由本籍考中北闱(即顺天乡试)举人的,按照考中本省举人的待遇,一同发给费用,亦凭咨批为准。
(五)本籍考生而借他籍参加乡试,或参加京城附近的大兴宛平籍的乡试,这样就不能算是本籍名氏,不给考费及会试的路费和卷价。如通籍后,请回本籍参加考试。照旧发给费用。
(六)异籍,不合条例的考生,一概不准加入申请。其中有呈请加入本籍,并查明有原籍的除籍证明的考生,照例允许该考生参加考试,不过一般只准投考,不给卷价、路费。但如经研究,公认同意捐助该考生,也可一同发给考费和会试路费及卷价。
(七)文、武举人有领取费用而不进京考试的,就近追回,远离此地的,于下次进京会试时扣还。但或遇中途发生意外事故,以及临行时不能前往的,不包括在其内。本乡一同参加会试的考生,要互相检查,及时反映,不得包庇、推诿。
(八)因会试有的三年一次,有的三年二次。所以在无会试之年,公局应将息银再酌情商议以生息。并另立银摺,以便监督、核对。
(九)经手管理公局的首事,公议由上下乡共推三人承担,互相监督、核对,年终将一年收取、支付情况,生息情况,结算出清单,张贴于考棚,以示公众。
(十)息银规定五月份收取,此后公众再酌情商议行息多少,以补十一月份举人应试费用的不足。
(十一)优贡、拔贡进京应试,公议给盘缠银拾贰两。
除此之外,“宾兴会”还有其他的经费支出:
如:(一)首事每年的舆资(车马费)、伙食费,每位共给银壹拾两正。
(二)公局的银摺,令考棚看守接送,给盘缠钱拾贰千文。其他给看守及首事的工资,在考棚发给。
(三)各项公认同意的开支,由首事在考棚、好义祠等候发给。定于十一月廿一日至十二月初十止。如有逾期领取.在首事公馆面领。二十日内茶水、点心等费用,共给银叁两。
再看奉新县“登瀛集”的助学规定:
(一)童生考费每人钱陆百文,以院试后一日照卷面浮签散给;新生每人帮钱拾贰千文;乡试卷赀每人贰千肆百文,以场毕后照贡院点名册散给;武乡试亦照头场点名册散给;北闱乡试与本省同。文会试帮费每人伍拾千文。以上年十一月照文凭散给;武会试以本年三月照文凭散给,其有领费后仍不进京者,即令缴还。不能缴清者即于本人后次进京盘费内扣还归款,文武一律办理(咸丰年间道路梗阻,路经过半者,免扣。其未经半路折回者,仍照旧扣除),优、拔贡进京。视会试减半。
(二)文童卷价自府试招覆至院试正场覆试,每届本集帮府礼房办理九五钱壹百千文,当经存案(当议府试末覆十大碗酒十席)。其县试正场至府试正场,自嘉庆、道光年间已经新兴乡众及陈姓捐送田租,本集无庸添送。
(三)武童府试正场卷费。本集帮县礼房办理钱肆拾贰千文,府试招覆至院试各场卷费。本集帮府兵房办理九五钱叁拾捌千文,当经存案。其县试正场至末覆.自道光初年已经甘姓捐送田租。本集无庸添送。
除此之外,登瀛集还有其他的经费支出:
(一)每年收租,首事四人随带动用四人前往,早晚两次,所有轿夫盘费均据实开销公费。
(二)值年首事因本集公事来县,即于本集住宿,所有夫价、火食均动用本集公费,仍于簿内注明某月某日某事,来县几人,夫价若干,几日火食若干,以便稽查。
根据上述规定,二者的经费绝大部分都是直接用于考生参加乡试、会试或童试的路费和卷价;其余少部分,则用于支付首事的报酬和看守人员的工资,是维持该会(集)所必需的开支。各项规定公平合理,考虑周全,详细具体。
需要指出的是,宾兴组织的经费除了开展助学活动和支付本会所必需的开支以外,有的还用于支付其它开支,如清江县宾兴局还支付了诸如育婴堂、火龙局、义仓、祭祀和其他不少公益开支,甚至还要支付县茶课局的经理奉钱、解银、税银等。
宾兴组织作为与科举制度配套的一种民间性助学组织,其实质和官学、书院施行的助学制度一样,都在于让学生安心于学问道德,解除了贫寒子弟的后顾之忧,为应试者提供便利。而其存续期间的确对培养人才、辅翼文教、解决学生人学经费、奖励攻读、资助应试资斧(路费)起了重要作用。
摘录文献:
李才栋,邓爱红.古代地方助学助考机构——宾兴会[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