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清代西南地区的学田体系中存在着专门用于资助参加童试的考生的卷田,这些卷田大多由民间力量自发捐助,以半官方的形式运行,以政府的名义发放给学生,用以免除学生的童试试卷费。对于每个考生来说,资助的费用虽然不多,但是考虑到考生数量庞大,而且在各种资助途径中,卷田是伸向最底层、最稳定,且最具普惠性的资助体系。在卷田制度下,连秀才名分都没有的考生也能得到一定资助,这对于清代西南地区底层社会教育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作用。
卷田
在清代,与教育有关的土地多被称为学田,不过学田本身非为一种,而是一个体系,不同名目的学田有不同的用途,而卷田则是专门用于资助参加童试的考生的考试卷费用的土地,属于学田的一部分,这是清代州县地方教育土地的基本状况。也有一些地区,卷田则被单独拿出来作为一类,如《兴义府志》专门对学田和卷田进行了区分,学田的资助对象主要的学生读书就学,而卷田的资金用途主要是学生的童试试卷费。
资金管理
资金的来源
卷田的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一种是通过强制的形式,通过摊派或者责令当地士绅出资购买土地,创设本地的卷田。比如贵州省一进士田秋向中央政府提议以开设专项税收的形式设立卷田制度,而并非是所有人完全自愿的。对于强制性的摊派,除非有上级官员,甚至中央政府的支持,否则一般不会被允许,因为过多的税收不利于地方的稳定,所以中央政府趋向于让地方政府征收尽量少的税收,且尽量将税收上缴,而不是截留在地方。
更多的情况是来自民间士绅的自愿捐助,比如兴义县“道光八年,邑人邓子秀妻黄氏,以水田一区价五百金,捐为卷田,以岁租为邑士试费。旋见邑青年应童子试受厄卷资,慨然捐置府县卷田,乃手续未履而逝世。妻黄氏践夫遗志,纳五百金购卷田,六十石租,为全县学子利于是学界酬嘉,惠儒林匾额一方,以旌其义胞。”
有些官员借用半强制的制度创设本地的卷田,如“贞丰州试费,岁科试卷田,道光二十二年置。按,道光二十二年知府张镁,以贞丰册亨官绅士民捐建试院余银一千两,命知州李克勋等与绅士购田,以岁租为州属文武童生试卷费,闻于大吏,存牍于府。”同时,该州也有人自愿捐助,“是年举人刘思敬拔贡桑滋等以田少童多,又劝铜铅肆货铜一斤、捐银二毫货铅一斤捐银一毫,是为毫金助文武童生学考贽仪报名费,每年约得百金以十分之八为学师贽仪,以一分为礼房文童卷费,以一分为兵房武童卷费,及学书门斗诸费。知府张镆以其事闻于大吏,立碑于试院。”在实际的情境中,必然是两者的结合。
收入与使用
卷田作为童试资助途径,其最大特点在于资助金并不发给学生,而是直接拨付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免除考生向政府缴纳的试卷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缺少专业人员,行政效率很低的情况下可以减少资金发放和管理的成本,降低被胥吏克扣的可能。
如《普安县志》载:“道光十二年,邑绅陈三策、颜中泰等,与邑人捐银五百二十五两,东播庄水田一区,为卷田以岁租四十五石二斗,与礼兵二房书吏,为邑之文武童生科岁试卷费。”再如贵州义兴府安南县,“道光二十一年,安南生员郭正奎等劝邑人捐银,都计得四百九十七两,购田于府之桑六庄,岁租四十五石二斗,以与府之礼兵二房书吏,为科岁试,文武童生卷费仲。”其均是佃租直接交付“礼兵二房”,这两个部门分别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
而上述两县卷田的数额大约为五百两,租金大约可为四五十石。据相关文献记载,康熙年间,白米的价格变动幅度大致在每石价银五、六钱到一两二、三钱之间,租金价格价值不到一百两。当然也有数额较高的,大部分县的租金数额都并不大。就《续修庐州府志》言,“缴银一百两三年共银九百两,以七百两岁科两试,给礼房备办考童试卷,以一百两给礼房,两考、童生、覆试卷费,余一百两充诸生乡试盘费。”
因而,如果卷田租金数额每县每年大约仅有数十两至一百两左右,而在没有卷田制度之前,或者在没有实行卷田的地区,平均每名考生所需缴纳的卷费大约为不到一两,一个县的考生数量大约在500到1000人之间,在清朝中后期,童试虽然不是每年举行,但是三年至少举行两次,早已突破了康熙初年的三年一次的规定。如此算来,似乎直接交给礼兵二房的卷田租金远不够免除考生试卷费的数额,但据《兴义府志》载,二百两白银即可以全部免除考生试卷费事实上,故考生缴纳的试卷费数额实际上远高于成本价。
卷田的管理与经营
卷田的来源途径不一,但大都来自捐赠,捐赠之后,土地的属性当然是属于本县集体所有,田地的出租自然会按照当地的租金执行,最关键的是土地的管理者。不同文献中提到的管理土地的人员类别并不一样,这是卷田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当然也说明中央政府对地方上的卷田的管理并没有干涉,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于是各地才根据情况作出安排。
有的地区选择的办法是,“州士民公同酌议将此项置产生息,公举老成清白之斋长,轮流经管,按年给礼房。”在此,参与卷田事务讨论的是该州的“士民”,而实际管理者则是老成清白之斋长,这可能是来自官方学校的人员。有的地区,如贵阳选择的办法是由衙门的礼房来管理。
有的地区,如云南省寻甸州则是由地方教育官员学正、训导等人来管理。如《寻甸州志》就分两部分罗列了该地区的卷田的位置等基本情况,一部分之后说明“以上皆学正管业”,另一部分之后说明“以上皆训导管业”。
由此可见,卷田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规范,卷田管理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今天的基金管理,其复杂程度虽不能与今天的基金管理相比,但也绝非是只需按时收租这样简单,至少离不开必要的专门知识。在不规范的情况下,漏洞处处存在,有关的问题也给卷田的运营带来了许多麻烦。比如娄县童生试卷田,“乾隆六十年,原任直隶保定府通判周厚基,捐娄田三十亩,收租生息,备给娄县文童试卷。经前府许批准饬县,嗣县胥侵蚀,仍未办公。”
所有的问题无非有两种,一种是卷田被无故侵占,一种是租金无故减少。清代的一些地方志中详细罗列各自地区卷田的位置、大小、总金额,租金金额等各种信息,并且将相关制度“存牍于府”,甚至“立碑于试院”的根本目的正是为了防止卷田的流失。如《兴义府志》特意提到“府及所属试费皆勒石存牍,似可保永久,如有侵蚀,则核碑牍而清厘,是在后之贤有司矣。”四川《汉州志》也提到“劝捐卷田若干亩,以做文武外试之用,碑记可考。”当然,在运营过程中,卷田也十分有可能遭受自然的侵蚀,如《六安州志》提到“合邑生童试卷田六十石,后田被水伤。”
就最后卷田的归宿而言,其在科举制度结束的时候,处理得较为仓促,有的被用于创设劝学所,置所长、员额、专理学款,有的则离开教育用途而变为用于战争费用。而从卷田制度存在的意义来看,相较于家族和书院资助的普惠性不高,政府的资助可能加重民众的负担,唯独卷田这一途径最稳定、最具普惠性,且属于民间自发力量,没有增加民众的负担。卷田的存在,其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免去了考生的考试费,虽然省下的数额不大,但对于考生的意义非凡,由此,考生们知道,国家并没有忘记他们这些小人物,而这些参加童试的小人物正是中国的底层社会的核心力量,这对于中国底层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乡会试的资助相比,以卷田为代表的童试资助体系拥有更加强烈的非功利性质。
摘录文献:
王立刚.清代我国西南地区的卷田制度与童试资助体系[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