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社”最早指的是社神,即土神。后来,“社”作为一种组织,由最初的祭祀社神的活动组织发展为政府管理民众的基层组织——官社,后又在官社之外出现了民间私社。敦煌遗书中,唐后期到宋初之间的有关“社邑”的文书约有四百件左右。从文献看,唐宋时期敦煌社邑种类很多,有亲情社、兄弟社、女人社、官健社、巷社、辇子社、修佛堂社、渠人社等。其规模一般为十几人到几十人不等,社人既有贵族官吏,也有普通百姓。这些社邑结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和生活上的互助。其最主要的活动为营办丧事,有的还兼营社人婚嫁、立庄造社的操办襄助,以及接济、疾病慰问、宴集娱乐、远行和回归的慰问等。
在敦煌众多私社中,有一部分置有“义聚”,即私社的公共积累。敦煌私社的“义聚”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有面、麦、粟、黄麻、油等,甚至还有土地的积聚。一般置有“义聚”的私社都有自己的仓库以供贮存物品之用。
敦煌的“义聚”来源于社人,社人“义聚”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社人在入社时缴纳。其二,社邑在举行活动时社人缴纳。社邑举行活动时,一般要求社人携带活动所须物品,如参加营葬活动须带着助葬物品,参加春秋座局席活动须带着置办酒宴所需的物品等等。“义聚”的第三个来源是社人受罚时所交的物品。如有社人违反社条、不听社首领指挥、不参加社活动等行为都要受到处罚。敦煌社邑中最常见的处罚就是:勒令被罚者向社司交纳一定数量的物品。最后一种“义聚”的来源是利息收入,即社邑把“义聚”的物品出贷给社人,收取利息。
“义聚”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帮助社人营葬。唐俗重厚葬,营葬所需人力、物力、财力数字甚大,一般民众无力操办,即使是中小地主、中下级官吏也不易承担。在帮助社人营葬时,社人常常带着营葬所需物品。营葬有余时,就归到“义聚”中去;但若不足时,就得从社邑的贮备“义聚”中支出。
二是节日支出。在民间节日前要从“义聚”中拿出一部分物品作为节料支付给社人。盂兰盆会是根据《佛说孟兰盆经》而于每年七月十五日举行的超度历代宗亲的佛教活动。敦煌有社邑社条中规定:“凡有七月十五日建孟兰盆。”
三是在春季乏粮时把粮、油等物品贷给社人,秋收后加利收还。置有“义聚”的社邑一般在春季贷给社人口粮和种子,秋后归还的利率是百分之五十。这类私社把春季某日定为“散物日”,在这一天,除留部分物资以备社人的凶祸急难所需与社邑的必要支出外,大部分物品以高利货形式散给社人,以解社人无粮、无种之急,同时也可增加社邑的公共积累。在敦煌的一些私社中,一社之内又分为几个团,每团设有团头,社邑在举行活动时所需置备酒宴等工作由各团轮流负责操办。
敦煌私社的“义聚”对社人特别是贫穷社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虽然社人从“义聚” 贷口粮、种子的利率并不低,但根本性质和高利贷不同。隋唐时期从事经济和生活方面的互助已成为相当数量的私社的主要活动内容。为了给这类活动提供物质保证,社邑通过“义聚”保存一定的物资贮备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郝春文《敦煌私社的“义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九八九年第四期。
高天霞《论唐宋时期敦煌民间结社的当代意义——以敦煌社邑文书为中心》,《东南学术》2012年第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