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1924年,广东召开了一次基督徒小组会,会议讨论了无依无靠儿童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并决定将这一提议交由全国基督教会议讨论。此后,全国基督教会议任命了一个调查委员会,对当时中国慈幼事业作了粗略调查。在此推动下,1928年4月4日,中华慈幼协会在上海成立(又称中华慈幼协济会),其宗旨是提倡维护及保障儿童权利,为儿童谋求幸福。协会成立伊始财政困难,在中国禁烟协会和郭秉文先生的帮助下,租借到房子作为临时办公室。中华慈幼协会提出了三个工作目标,即联合帮助现有中国慈幼组织和同情本协会工作的人;采用任何实际的方式帮助现存的中国慈幼机构;对中国儿童的现状作一个彻底研究并形成中国儿童福利的建设性计划。1938年之后中国完全进入战争状态,上海沦为“孤岛”,中华慈幼协会也迁往重庆。本文主要介绍中华慈幼协会1928-1938年间的活动。
中华慈幼协会由五个部门,即儿童教养部、儿童保障部、儿童卫生部、儿童研究部、社会教育部组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
1. 儿童教养
中华慈幼协会自成立后即派出由费舍博士和王正廷博士负责的两个调查团,了解各地幼童的生活状况。调查团将各灾区带回的儿童就近寄养于上海、山东、郑州、杭州、北京等各地的孤儿院抚养,并承担教养费用,开展儿童教养工作。
2、儿童保障
其一,保护儿童,处理虐童案件。为杜绝社会上虐待侍婢、仆、学徒及童养媳的事件,协会保障部广泛散布《警告虐待儿童家属书》。如听说虐童案件,立即派干事会同警署人员前往办理,轻则提出警告,重则提出诉讼。
其二,呈请厘定儿童法律,设立儿童法院。协会总干事吴维德认为,欧美各国都制定有儿童法律和相关机构,保障儿童权利的制度完备,很值得学习。为此,协会呈请立法院厘定儿童保护法,提出对儿童应重感化不重惩罚。另外为避免成人恶劣习惯传染给儿童,应该建立儿童法院、儿童监狱。此外,协会还呈请国民政府禁止儿童交易,禁止童仆和雏妓,禁止虐待卖艺儿童、剧院学徒等。1937年5月,中华慈幼协会创立了旨在禁止买卖儿童的中国国际妇女儿童救助保护协会,进一步推进妇女儿童保护事业。
3.儿童卫生
中华慈幼协会下设儿童卫生委员会领导儿童卫生工作的开展,由富文寿医师担任委员长,委员中多为专业医师或医学博士。在他们的努力下,中华慈幼协会设立慈幼诊所,如于1929年8月在闸北区宝山路浸礼会堂内开设儿童卫生诊疗所。1930年1月间诊疗所迁移到闸北区西虬江路,改名为慈幼保健医病所。协会还推广卫生运动,如1931年协会卫生组在闸北平民区和杨树浦工厂区两处分别举行卫生运动大会。
4.儿童研究
中华慈幼协会下设儿童研究委员会,由陈鹤琴在内的多名儿童教育专家组成。他们通过对儿童进行心理和生理方面的测验,调查儿童在不同年龄段身高、智力与体力的发展情况,了解中国儿童发展的正常状态,给家长和学校提供参照
5.社会教育
协会自1930年开始发行《慈幼月刊》(后改名为《现代父母》),月出一册,一年十期,特约国内名人和慈幼专家撰写文章,介绍家庭教育实践知识和适当的教育方法。中华慈幼协会通过举办全国慈幼运动大会、提倡儿童节与儿童年、制定慈幼五年计划、召开两次慈幼领袖会议等大型活动成功完成社会教育任务。
中华慈幼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自愿加入。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分为三种: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儿童会员,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慈幼协会捐款方式有四种:
第一,普通捐助,包括常捐、特别捐、会费等一般性捐助。中华慈幼协会一方面印发劝募信,请各界人士解囊相助;另一方面也敦请社会有名人士担任劝募委员,协助劝募。除国内捐款,协会还经常得到热心慈幼的海外华侨捐助。
第二,特别时期协会领导人也会出面发函请求银行和租界人士捐助。如1935年为推销梅兰芳义演,中华慈幼协会江浙旱灾筹赈会就曾致函上海市银行总经理要求捐助。
第三,财政运动,为解决经费问题,协会也在社会上发起财政运动和捐助寒衣运动。如1937年,甘肃、四川、陕西等省旱灾,食品短缺,人们被迫以白色黏土来充饥,协会发起救助西部受灾儿童的财政运动,如组织中国戏剧和国际音乐会义演,鼓励中小学校学生通过教育部物资办公室捐助救灾物品,并安排当地广播电台广播灾情以激发公众捐资。
第四,其他捐助。协会开展儿童节、儿童年、慈幼运动大会时也经常得到各商家对儿童书籍、文具及其他用品的打折优惠,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友实业社、五洲大药房等,这都间接捐助了协会。
此外,协会还有一定的事业性收入,如为宣传慈幼知识所发的月刊及其他慈幼书刊、小册子的出版,可获取一些广告费、征订费等。
上述可见,中华慈幼协会的资金来源较之传统慈善组织更加多元化,募捐手段更丰富,政府关注度也更高,加上中华慈幼协会半民间半官方的性质,协会在获取资金方面优势显著。
除保障、救济、卫生、教育四组及两个办事处的事务费外,协会资金都用来儿童救济,包括补助国内慈幼团体从事救济活动,直接救助难童以及维持各救济院所的日常开支,如房屋捐税、膳食、衣着等等。由于经费运用是关系到慈善组织生死存亡的大事,中华慈幼协会对此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凡支付款项均须凭银行支票,必须经司库及另外一人(会长、副会长或总干事四职员中任一人)签字。
作为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社会慈善组织,中华慈幼协会充分调动了政府和民间两类性质的社会力量,将慈幼运动推广到全国,在全社会掀起了慈幼高潮。
摘编文献:
黄莉莉《中华慈幼协会研究(1928-1938)》,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