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宋元更替后,蒙古统治下的江南社会发生了一些的变化,传统儒家的价值观念有所削弱,儒士陈旅曾说:“呜呼,甚矣!民风之日凉也,视利所在,辄仰拾俯取,不肯遗一毫于其所亲者,比比也!”这种社会环境使元朝江南民间义庄的生存和发展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但是由于元朝统治者的支持和鼓励以及民间有识之士的努力,元朝江南民间义庄在宋朝的基础上仍有一定的发展。元代江南地区的民间义庄多分布于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东部,创建者有前宋朝官员、元朝在职或离任的地方官以及有经济实力的好义之家。
义庄的创办之举符合中国儒家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江南地方官员和士人的支持。大德年间,元政府“以义庄、义学有补世教,申饬有司禁治烦扰”。民间义庄在创立时一般要上报地方政府,求得其支持。归安县沈也先创立沈氏义庄,“惧来者弗克嗣其志,则以闻于外,宰相、执政及部使者咸报,如所请”。元代地方官支持、鼓励民间义庄,比如楼氏义庄被出卖后二十年得以恢复,在这个过程中江浙行省和庆元路的地方官府起到了决定作用。对于自愿捐献土地的地方好义之家,元政府还给以旌表。绍兴路山阴县人赵由锺(字子元)捐田二顷给绍兴路的义庄,朝廷旌其门曰:“义士赵氏之门”。
元代江南地区的义庄主要有三种。其一,保障家族或宗族的义庄。如元代浦江郑氏自宋朝合族聚居,元朝家族已经二百余人“内外嫁娶,岁恒有之”,于是“始创嘉礼庄一区,用以经画给办”。再如浏阳廖氏义廪、处州路汤氏义庄等。其二,保障地方乡民的义庄。元代江南保障地方乡民的义庄也较多,休宁县鲍氏社仓“时其出内(纳),以济里社之贫乏”。吉水州的义惠社仓也以当地百姓为救助对象。徽州路婺源州汪氏义庄以及龙兴路(今南昌市)伍氏义廪也是这类义庄。另外还有专门为士人和仕宦之家创立的义庄,如庆元路“方淳熙盛时,史忠定、汪庄靖、沈端宪诸公投绂里居,实始鸠田储粟,以待仕族之有丧不能举,孤女不能嫁者”等等。
元代江南民间义庄在运行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固定的管理制度:
收储制度:江南义庄有专门的仓库储存义田的收入。归安沈氏义庄“即义塾之南立义庄,屋以间计者若干,岁取其田之所入以实之”。义庄每年收粮的方式、质量要求、称量标准以及支出的时间、支出的方式、支出的详细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汤氏义庄的《义庄岁支规式》也有详细的规定:交量子粒须要干净,不可苟容以致腐坏,出入并要平量,毋得轻重。……
赈济制度:元代江南民间义庄的赈济制度比较灵活,有赠送、借贷和低价出售等。淮安路桃源县陈氏义庄有赠送和借贷二种资助方式:“予有常数,贷有常经,丧葬嫁娶各有常给”。庆元路城南黄氏义庄“斟酌时宜,定是低价出售。”汤氏义庄的《义庄支给数目》:月给人伍斗、女者叁拾千、娶妇者贰拾千。赠送是元代江南民间义庄进行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义庄赠送的对象、数量、方式都有详细的规定。
用人制度:元代江南民间义庄大多由家族创办,并选择家族中贤能之人掌管。归安沈氏义庄“择族中之长且贤者,同主其出纳。”绍兴路的义庄也是“择善士司其事,人多赖之”。
元代江南民间义庄管理严格,经营方式灵活,其收储制度、用人制度和赈济制度比较完备。元代江南出现了三种形式的民间义庄,一些宋代出现的义庄得到继续发展,更多的民间义庄在江南建立,成为元朝江南地区宗族和地方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
摘编文献:
申万里《元代江南民间义庄考述》,《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