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我国煮粥济民的历史悠久,《礼记·檀弓》记载:“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而食之。”历史上虽有不少官员操办煮粥,但主要的煮赈活动还是以个人操办为主。直到明代,煮粥才开始官方化、制度化。清代荒政较为完备,李向军在《清代荒政研究》一书中写道:“救荒措施集历代之大成,最为全面完备。凡古代赈济济贫之术,靡不毕举”。清朝统治者重视煮赈,民间绅士也积极参与煮赈,清代煮赈有官赈、民赈、官督绅赈三种形式。
清代粥厂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应急粥厂,设立在受灾地区,灾情结束就撤去;另一种为常设粥厂,在京师和直省省会等地,无论灾情有无,每年冬季常设。煮赈的时间一般“自冬十一月初一日起,至春暮而止。”因为“民饿死与为盗正在十一、十二月之间”。清代粥厂一般设在两个地方。其一,粥厂“贵近而不贵远,贫病者不能远步也”,因此灾地往往划分成小的区域后设粥厂,灾民不必远徙即可食粥。其二,设在受灾地区周边的通衢大邑,以截住外出觅食的流徙灾民。《荒政丛言》中称:“必于通都大衢量搭小厂??流莩所过,并听就食。”
清代煮赈有官赈、官督绅赈、民赈三种形式:
一,官赈
无论是大小灾荒,清政府经常施粥赈灾。粥厂赈灾时受到督抚乃至皇帝的控御。如京师常设粥厂,“每年开赈之初,由部先期题明,知照都察院暨仓场衙门,届期该巡城御史备具文领,径赴仓场衙门请领米石,并赴部请领薪银。每日散赈,由该御史亲身散给。” 官赈施粥中米石配给属于赈灾筹措钱粮的一部分。但煮赈与放赈相比规模较小,一般先动用的是“捐资”而不是“常社仓谷”。有时动用常平仓谷煮赈还得奏请皇帝预闻。因煮赈可徐徐进行,并不急于一时,动用捐资及各地闲散钱粮,尽量避免直接动用救荒钱粮是官办煮赈的原则。
二,官督绅赈
地方受灾,虽然赈灾钱粮出自政府,但由于清代官员数量较少,具体负责人有时“州县煮赈??城内委官主之,四乡择乡官贡监之有行者主之”。
三,民赈
在清代,绅士也经常参与赈灾。作为“四民表率”的地方精英,绅士是与政府权力相对应的民间权利群体,在民间承担多种社会职责。煮赈是他们赈灾能力所及的最佳方法。绅士个人煮赈毕竟力量有限,采用的也就是古代所称的“担粥法”。如乾隆二十年江苏如皋县饥荒,生员陈光泗出资“煮粥三四石,至普济堂给饿者,顷刻而尽。……明日买炊饼数千给之”。
无论官赈粥厂、民赈粥厂,还是常设粥厂、应急粥厂,清代粥厂设置较为相似。“厂”字原义为棚舍。粥厂一般设在庙宇、会馆附近,或离水源较近的空旷之地。若无房屋,则搭席棚,围栅栏,以遮风雨。粥厂按照功能分为三个区域:一是厨房区,以灶具为主;二是就餐区域,有方桌、板凳、棉垫、灯笼等;三是仓库储备区域,有米仓、炭房、柴薪房、筹房(筹:粥厂向饥民发的食粥凭证)、公所等。粥厂的职事人员有:总管(粥长)、掌簿、司积、灶头、炊手、柴夫、水夫、更夫。总管是一厂之长,掌簿司掌登记领粥人姓名、人数。司积掌管米粮出入。食粥之人每日增减,掌簿人员须提前一日报人数给司积人员,由司积人员核定下一日煮粥之量。若是宫赈,总管(粥长)、掌簿、司积由官府派遣,如是绅赈则由绅士公推。不管官赈还是绅赈,负责人通常是地方绅士,其余皆多从粥民中选任,付给酬薪。一般粥厂内外会有一定数量的府衙兵丁维持秩序。
粥厂的米粮因地而异,以大米为主,有些地方则用其他农作物,如秦州用包谷,西宁用青稞。散粥通常一日一次。因为煮粥也并非易事,煮粥一般要供成百上千人食粥。一般夜半时分即生火煮粥,平旦粥已煮稠,待温度适宜食用后散放。据载,饥民久饥之后,有食热粥毕即死之事,如“崇祯庚辰年,浙江海宁县双忠庙赈粥,人食热粥,方毕即死。每日午后,必埋数十人”。粥厂不得不贴出告示,提醒饥民。
清代煮赈主要用以弥补其他赈济之不足,可以说煮赈花较小的代价达到较为直接较大的赈济效果。清代1800年前后,中国人口达到3亿,50年后达到4亿。清代人口大幅增长除了社会稳定、高产农作物大规模种植等因素外,赈灾机制的有效实施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摘编文献:
谢海涛《清代煮赈略述》,《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