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晚清时期,人口增长、灾荒以及西方入侵,贫民的数量急剧增多,农民与手工业者破产、失业,有的沦为乞丐,有的成为盗贼,有的甚至变为匪徒。一些热心慈善的人士针对贫民群体提出了诸种不同的救助方式。
一、 救助安分贫民
一些贫民从事小本经营,勤俭安分,无吸烟、游荡的恶习,但因缺乏资本而无力营生,沦为贫困。当时的贫民只能求助于高利贷或当铺筹款,但是高利贷利息惊人,贫民又拿不出质押之物。上海申报馆提出,应推广借钱局救助贫民,提出借钱局有四利:“一可权缓急。贫民若遭遇事故,如疾病、丧葬以及婚嫁等事,无从罗掘,不得不借贷而重利难偿,今借以无利之钱,偿还容易。二可警游惰。贫民失业后,必至游手好闲。今假之以本,虽偷安成习,亦努力向前。三可杜奢侈。易奢侈难,假使每户给以数千文,小民不思久计,金钱可能立涸。今时时督催,虽开方便之门,仍不废严明之法,使之兢兢业业,不敢浪费有用之钱。四可清盗源。民穷思盗,自古为然。今以青蚨数串糊口有资,则虽赏不窃。因而希望能推之于一邑、一省,进而至全国,以惠千万穷黎。” 关于借钱局,政府与民众都主张民间自办借钱局。扬州甘泉镇的借钱局就是由地方绅董集议成立。后来常熟、无锡、苏州、杭州等地先后设立借钱局,其中以民办为多。巡抚卞颂臣在湘、皖任上推行借钱局,也是责成于地方绅董办理。
借钱局对贫民有相当大的帮助,但是借钱局借资甚少,只能勉强维持贫民的小本经营,无法帮助他们彻底摆脱贫困的境遇。
二、 救助乞丐
为解决乞丐问题,有人主张革除丐头制,设立乞丐公所或养丐工厂收容乞丐,也有论者主张粥场救助乞丐。还有人主张设立栖流所,教乞丐以技艺,使其能自力更生。更有论者主张设警惰院惩戒并教养乞丐。
一些有识之士在《申报》刊文,建议除丐头制,以丐头钱为经费设立乞丐公所或养丐之厂,“设立一乞丐公所,凡城厢行乞之人一齐收入所中,每日给以两粥一饭及御冬寒衣一件,从此不得向街坊求乞。”郑观应提出设立栖流局收容并教养乞丐,以使他们能自食其力。他具体的设想是:每省设立一所栖流局,官方出资,不足则由各省富绅捐助。选能员为总办,置办田产建造大屋,收容无赖乞丐。对于乞丐,不仅要收容之,还要使之耕,或教以织。
三、 救助流民、匪盗
晚清时期,无业游民沦为盗贼、流氓或匪徒者甚多,通都大邑,偏僻乡村,都有这些人的踪迹。他们诈骗、抢劫,严重威胁到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些有识之士主张设立迁善局,教化与惩罚有恶行的流氓、盗匪。当时就有杭州迁善局,该局设立于1879 年,由地方绅董陆荫堂主持,专门收容窃盗、土棍。因他们行为凶恶却未触刑,故设立此组织以化导他们。也有人主张将这一群体纳入借钱局的救助范围。贼盗、流氓猖獗与晚清社会政府惩治无力有直接关系,因此人们提议创设各类慈善组织惩戒并教化盗贼、流氓。
晚清时期的慈善事业有了一定的近代化特点,济贫不仅仅是为了施善与教化,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改造社会。人们不再满足于单纯养恤的救助方式,要求重视被收容者的技能与知识的培养。
摘编文献:
刘惠敏,《晚清救助贫民慈善思想刍议》,《北方论丛》,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