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贫穷不是纯粹的经济社会现象。随着时间、空间的改变,贫穷的定义有所不同。今天专家为所谓贫穷线作出种种界定,认为贫穷是一个客观量化的经济现象,是因为现代人相信,可以客观地制定一套解决贫穷的政策。这是现代工业化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传统社会,无论中西,对贫穷有迥然不同的看法。首先,它不全然是社会经济问题,也是道德问题,而在不同文化中,贫穷所象征的意义也不相同。贫穷被视为一个需要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并非理所当然,而是经过曲折的历史变化所产生的新概念。所谓历史变化,不单指社会经济上的,还有思想文化上的。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贫穷概念,贫穷不一定成为公共课题,关切贫穷问题的人,或担当济贫任务的人也有所不同。
“贫穷”这个概念通常有两层意义:一属于社会经济层面;一属于道德层面。“贫穷”这个观念在中国的演变一方面关联着社会结构的演化,牵涉着经济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也挣脱不开传统思想的窠臼,演变过程不明晰,隐含着很大的暧昧性。
大体而言,在宋以前,虽然贫富差别在中国社会一直是明显的经济现象,但“贫穷”并不构成一个需要解决的特殊经济社会问题。有“齐俗”理想的早期社会虽也论及贫富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只是一种抽象的经济概念。司马迁认为这种“自然”的差别是“物之理”,韩非子则认为当政者应以赋税方式来“均贫富”。对他们来说,贫富只是笼统的经济分类概念,贫人并不构成一个具体的、可能危害国家经济的社会类别。在当时人的观念中,贫人之所以构成社会问题,并非单纯地由于物质上的匮乏,而是由于缺乏家族邻里的相助。古书中不将纯粹生活困苦的人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类别来讨论,而将鳏寡孤独这四种在人伦上有缺憾的人等同为贫人。《孟子》中有一段话最具代表性:“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梁惠王下》)。《管子》中则以孤、老寡及老鳏三者为政府应接济的对象:“此三人者皆就官而食,是以路无行乞者也,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轻重乙篇》)。换句话说,在古人的观念中,制造社会问题的贫人主要产生自不完整的家庭,如果政府将这种伦理上的缺憾加以弥补,则社会上不应有无助的贫人。贫穷这个概念在社会问题这个层次上面也就等同伦理关系的问题。在没有所谓“贫穷线”观念的古代社会,贫穷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其实难以具有所谓客观的、经济上的定义,贫穷与无依也就自然被看做是同义词了。
古代中国认为贫穷和道德无关,贫穷状况在道德上是中性的。虽然《尚书》以贫为六极之第四,在凶短折、疾、忧之后,而《论语》则认为:“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但是贫穷只是一种不幸的状况或命运,并没有反映当事人的道德状况。个人的道德修养并不能决定他的经济状况,只表现在他如何面对不同的状况。因此,“小人贫斯约,富斯骄,约斯盗,骄斯乱”(《礼记·坊记》),而“君子贫穷而志广,隆仁也,富贵而体恭,杀势也”(《荀子·修身篇》)。君子与小人的道德修养不同,体现在他们处理贫穷与富贵状况的方式上。可见,贫穷本身并无任何道德上的不妥,也没有道德上的优越感,是一中立的状况。
当贫穷不构成道德问题时,慈善组织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在中国,贫穷之所以成为道德问题,与社会身份等级的变化有直接关系。而中国身份等级制度的历史,虽然一直有变化,但总体而言,宋代以后的变化最为激烈,而俗世(官办的、非宗教的)慈善机构,也就普遍地出现在宋代以后。明末以来,又是另一段变化激烈时期,而此时出现的民间慈善机构也就更盛况空前。
摘编文献:
梁其姿著《施善与教化: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