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自宋代科举社会确立以来,通过科举考试的读书人在社会上具有特殊的地位。他们出而仕宦,治理民众;即使是居家不仕,也仍然是地方社会的领导人物。他们享有某些特权,这些特权,只要一有功名,便终身享受,使得他们与一般民众有所区别。这样一个位居于一般民众之上的社会阶层,到明清时期,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而更为具体,所谓乡绅、绅士、神衿,便都是指这一个阶层。
士绅运用特权,横行乡里,抗欠钱粮,造成政府和民众的困扰,只是事实的一面;另一方面,士绅是地方社会的领导人物,是地方政府与民众的桥梁。未曾出仕的士绅,以及离职还乡的官员,都扮演了这样的角色。士绅苦读应考的最终目的,虽然可能在于当个朝廷高管,但是他们始终以家乡作为他们的根基。对于家乡的安宁、建设、教育和保卫,他们常竭尽心力。近代以前,正式的政府组织只是县城为止,县衙门的人员,经费都有限,广大乡村中的各种公共事务,便需要仰赖士绅的合作来达成;政府也借着士绅发挥他们的影响力,来达成对乡村的控制。而士绅的知识、财力与声望,使得他们在地方上能够领导民众,造福乡里,成为政府对社会控制环节的末端。
明清士绅常在乡里筹办、参与一些公益事业或活动,譬如修桥铺路、赈济灾民、主持社仓、建筑堤防、疏浚河道、兴建灌溉设施、捐助学校或育婴堂等。这些公益事业,需要较大的经济力量,牵涉的地区也校广大,多由具有较高科名的士绅来策划推动,较低层的士绅则负担执行的工作,但是在一些比较偏僻的地方,高科名的士绅很少,低层士绅便成为公益活动的领导人物。
以主持社仓为例。俞森《荒政丛书》卷十载有沈鲤《社仓条议》和沈兰先《社仓议》,前者认为社仓和乡约的主持人可以分开,后者则认为应是合一的,但都强调社仓是由地方上的士绅主持。沈鲤《社仓条议》认为:“世有治人、无治法,法之善者,全藉得人以相助为理。今拟各里先推举好善而公正、老诚而精敏者神衿士民十余人,立为社正二人、社副四人、社干八人。社正之任,与州县乡约长之名不同。盖乡约长只以良善耆民为主,然既系在官,则有参谒迎送;调处地方,则有伺候审理;至于公私藉賴,则又未免有妨公费用。今之社正,则以绅士闻望之人为主,专司社仓一事,不必责以参谒迎送也;惟社中有梗法顽賴者,方据实闻官,官为惩治,不必伺候审理也;而又公私不扰,无妨公费用之虞。故以乡约长之有才干者,或兼摄社正之事则可,如以社正而欲兼乡约长之名,则断无人肯任,社事终无可成之日矣。”
沈兰先《社仓议》则写道:“每里各设乡约,取私创寺院改造,里中推年高有德谊者一二人主之,或老乡贡、耆儒、老诸生皆可。月朔则召民讲约读法,教子弟以孝弟廉让。即于其后为仓房,高其墙垣。……凡社仓者,每里一乡约,则一社仓,仓粟赈其本里之人。——每乡约,约正一人(或二人),副二人,谷仓出入,悉听正副。”
上述社仓的主持人做的是实际执行事务的人,也有一些士绅扮演了推动、规划、捐献或募捐的角色。热心而有财力的士绅之家,多以这样的方式来参与公益活动,所参与的活动往往也会较多。
这些公益事业或活动,有时是士绅独立或共同进行的,也有士绅和政府合作进行的。当士绅和政府合作进行时,有时是出于士绅的倡议,而向地方政府争取支持和补助;有时为政府有意兴办,但是力有不足,因而争取士绅的协力。例如,当灾荒发生时,政府对灾民除了进行官赈之外,又会先神衿富民劝赈,以议叙官衔或许予入国子监读书的方式来酬奖。各项公共工程需要得到农民合作,运用农民的劳力来进行,特别是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水利工程,多半选在农闲时期兴办,由士绅或政府出钱,农民出力。
明清时期更值得注意的,是民间慈善团体开展的公益活动。从明代万历年间(1573-1620)开始,士绅有同善会的组织。会友定期聚会,以通俗的语言演讲,劝人为善,同时也募集善款,从事善行。后来行善济贫成为同善会的重要工作,甚至有田产作基金。这种团体一直到清代都有,除了士人之外,也有商人加入。这种慈善活动,后来进一步发展成常设的赡养机构,称为普济堂,在地方上补养济院的不足。政府有时对普济堂的设立也予以鼓励,但经费、管理基本上以当地绅、商为主,至于官方捐赠只是偶尔为之。
摘编文献:
梁庚尧著《中国社会史》,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