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宋代以后,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商人参与民间的济贫活动,早在宋代就已开始。商人致富之后,对于宗族中的贫乏者给予济助,同时对地方公益也很关心。南宋晚期的临安,是一个商贾会聚的地方,“数中有好善积德者,多是恤孤念苦敬老怜贫”,对于买卖不利的同行,每每以钱周济,或是协助料理身后之事。不过,宋代商人在这方面的活动并不特别引人注目,到明清时期,随着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人已成为民间济贫活动的重要支持力量。
自南宋起,士人阶层扩大,入仕的管道相对缩小,大多数士人无法达成仕进的心愿,为了家庭的生活,必须设法另谋生计,在商业日益繁荣的环境里,从商是选择之一。经商如果有成,也可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持子弟回头来读书。这种士、商交流的现象,在宋代已经常见,到明、清时期更加明显,士、商两个阶层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商人经由各种方式,吸收了士人原有的道德理想,是很自然的事。除了来自儒家道德的社会责任观外,福报观念也是推动明清民间慈善活动的重要思想动力。这种观念无疑具有宗教的根源,与佛教的福田思想有关,也与宋代以来的道教伦理思想有关。明清的商人行会一般均供奉神明,甚至设于庙宇内,与民间宗教关系密切。而明清以来的民间宗教,已经是佛、道、儒三教的结合。儒教的责任观念和佛、道两教的福报思想,自然也有可能经由商人的信仰,而对其行为发生影响。
明清时期商人在恤贫上的表现,有些方面是继承了宋代士人所建立的传统,譬如热心于捐置族产,赡济贫困族人。明代徽州商人、清代广州商人,都有在经商致富之后捐置义田、蒸尝田的例子。义田固然有赡族的功用,蒸尝田的租入除供作祭祀经费外,有时也用来济助贫困的族人。在清代的苏州府,可以看到商人对于义庄的支持。当地见于记载的167所义庄中,除去55所创建人身份不详外,明确记载为商人所建的有5所,为贡生、监生所建的有25所,为捐封官所建的有29所。由于清代富商捐钱买卖贡生、监生或官员的头衔,所以实际为商人所建的义庄远超出5所之上(刘铮云《义庄与城镇——清代苏州府义庄设立与分布》,载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7卷,2011年)。晚清广东香山县商人徐润在晚年自叙对家族的贡献,“修谱、建祠,虽值艰窘,次第举办,不惜也,独义庄一事,有志未逮,不无缺憾”。可以想象,为赡济族人而建立义庄,是一些商人富裕之后的心愿。
在乡里的济贫活动方面,明清商人也承袭宋代士人已有的表现。不过他们并不限于关心自己的家乡,对于经商所在之处,也付出同样的热诚。如不少徽州黟县商人,在黟县家乡及景德镇、吴城镇、汉口镇、汉阳、宜兴、浙江等地,从事捐款、平粜、施粥、施药、施棺、助葬等义举。商人也从事大规模的赈济活动,清初徽州商人程休如在扬州主持粥厂,赈济饥民达70多万名。
地方上的仓储制度,也获得商人的支持。清朝制度,乡村设社仓,城镇设义仓,两者都具有民间组织的成分,只是在设置地点上有所分别。雍正四年(1726),两淮盐商曾捐谷本30万两,在扬州设置盐义仓,由商人管理,并推广到近灶各地和山东票盐行销区。盐义仓的设置出自官府的推动,但是在谷本和管理方面,都具有民间的性质。政府试图运用商人的财富,来解决平时的粮食问题,并非只有盐义仓一个例子。乾隆10年(1745),就有官员提出建议,劝谕汉口的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六行及各省会馆,随资力大小,各建义仓,选择客商为义长经理,储米以备平粜,如果行之有效,进一步推广于各市镇。政府对于商人在济贫活动上这样倚重,是宋代还不曾见到的事。至于设在乡村的社仓,也有商人奉献力量。徐润于光绪7年(1881)从上海返回故乡北岭乡,与乡中亲族父老商议兴善举十余事,其中之一就是创建社仓。各项善举的费用,原本议定由徐润和乡中众姓分别认捐五成,但是到后来几乎全由徐润一人负担。这件史实显示商人对于家乡公益活动的贡献,而乡村社仓建立于商人财富的基础上,大概也不会只有北岭乡是如此。
明清时代制度性的民间济贫活动,并非只限于沿袭自宋代的义庄和社仓。从晚明到盛清,同善会、育婴堂、普济堂等济贫组织先后在各地出现,延续到清末民初,仍然在社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些组织原本是由民间组成的,即使到清朝盛世,政府的力量介入其中,这一类慈善机构仍然只是披上官督的外衣,而没有丧失民办的特色。最早推动这些制度性慈善活动的,是晚明的士人,但是商人随即加入。育婴堂的兴起,是商人贡献力量的一个明显例子。最早的一个育婴社,出现在明末扬州。扬州是盐商聚集的地方,其中有不少出身士人,喜好行善,以善人闻名,闵向南是其中之一。他在清初和友人再次发起收容弃婴的育婴社馆,并共同出资维持。此后这所育婴堂的经费,也一直仰赖商人的捐献。除了府治所在的这所育婴堂外,扬州辖下高邮、仪征的育婴堂,也同样得力于商人的经济支持。普济堂起源于明末士人所创办的施药局,到清代发展成施医、施药兼收容贫民的机构。同善会在晚明原本是士人藉通俗演讲劝人行善的组织,到清代活动重点已转移到济贫活动本身,性质和普济堂相近。而普济堂的经费,也多得自于商人的捐献。
另外,清代的工商业组织会所、公所,也发展出自己的恤贫制度。会馆、会所这方面的发展,一方面是本于同乡、同业的相互关怀,另一方面也是受到明末以来普济堂等慈善事业的影响。会馆、会所恤贫的对象,是同业中年迈或身故的贫困伙友。通常由组织成员缴纳的公积金中,按月酌给膳金,有病时为之延医治疗,身后则为之备置寿衣、棺木,暂葬义冢。
明清时代的商人,一方面延续了宋代士人所建立的一些济贫制度,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一些新制度的发展。他们所以能够在济贫活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经商所获得的财富自然是一个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士人所创建的义庄、社仓,济助的对象比较偏向于乡间,而明清商人所推动的育婴堂、普济堂等新机构,却主要设置于城镇。这自然和商人的活动地点有关,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完全不关心乡间的贫穷救济。从宋代到明清所建立的各项济贫制度,至民国初年仍然存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战乱的频仍,已渐趋衰微,然而商人对济贫活动的支持仍没有停止。
摘编文献:
梁庚尧著《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下),台湾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